《智慧財產權法》

《智慧財產權法》

智慧財產權法是調整因創造、使用智力成果而產生的,以及在確認、保護與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智慧財產權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之總稱。

《智慧財產權法》《智慧財產權法》
智慧財產權法是調整因創造、使用智力成果而產生的,以及在確認、保護與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智慧財產權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之總稱。

具體解釋

《智慧財產權法》《智慧財產權法》
智慧財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方面或文化藝術方面,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這個定義包括三點意思:
(1)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稱為精神的(智慧的)產出物。這種產出物(智力成果)也屬於一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但是它與那種屬於物理的產物的無體財產(如電氣)、與那種屬於權利的無形財產(如抵押權、商標權)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動(大腦的活動)的直接產物。這種智力成果又不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現。但它又與思想的載體不同。
(2)權利主體對智力成果為獨占的、排他的利用,在這一點,有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將之歸入財產權。
(3)權利人從智慧財產權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的。這兩方面結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智慧財產權既與人格權親屬權(其利益主要是非經濟的)不同,也與財產權(其利益主要是經濟的)不同。
智慧財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在中國稱為著作權)一共兩部分。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等。下面只指出工業產權中的一些主要類型:
《智慧財產權法》《智慧財產權法》
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註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誌,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註冊程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 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別標誌,所以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於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作用主要在於促進產業的發展不同。
專利權與專利保護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厲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保護採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本地區行政保護採取巡迴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群體侵權、反覆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
商號權。即廠商名稱權,是對自己已登記的商號(廠商名稱、企業名稱)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種使用權。企業的商標權不能等同於個人的《姓名權》(人格權的一種)。
此外,如原產地名稱、專有技術、反不正當競爭等也規定在巴黎公約中,但原產地名稱不是智力成果,專有技術
《智慧財產權法》《智慧財產權法》
和不正當競爭只能由反不當競爭法保護,一般不列入智慧財產權的範圍。
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雕塑攝影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著作權。著作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複製、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著作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智慧財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著作權》,在中國,著作權用在廣義時,包括(狹義的)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範圍。這是著作權人對著作物(作品)獨占利用的排他的權利。狹義的著作權又分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著作權法第10條)。把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是不妥當的。著作權與專利權、商標權有時有交叉情形,這是智慧財產權的一個特點。

具體特點

《智慧財產權法》《智慧財產權法》
(1)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智慧財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智慧財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智慧財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智慧財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式
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智慧財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智慧財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智慧財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複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智慧財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智慧財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智慧財產權屬於絕對權,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智慧財產權在好幾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智慧財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係,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智慧財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註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智慧財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歷史發展

《智慧財產權法》《智慧財產權法》
特別在大陸法國家,把智慧財產權稱為無體財產權,列入財產權之中(與物權、債權並列)。從“智慧財產權”一詞在國際上流行,特別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成立之後,“智慧財產權”就完全取代了“無體財產權”一詞。至於把智慧財產權從財產權中劃分出來,則是因為智慧財產權有它的特點,與財產權大大不同。
知智慧財產權包括哪些權利,也就是說智慧財產權再如何分類,既是一個理論問題,又涉及現在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第2條第8項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下列有關的產權:文學、藝術和科學著作或作品;表演藝術家的演出、唱片或錄音片或廣播;人類經過努力在各個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和商號名稱及標識;以及所有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中的智慧型活動產生的產權。
根據這種規定,可以將智慧財產權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以保護人在文化、產業各方面的智力創作活動為內容的,包括著作權和發明權;第二類是以保護產業活動中的識別標誌為內容的,包括商標權、商號權等。前一類又可分為以保護和促進精神文化為主的著作權與以保護和促進物質文化為主的專利權。
但是在實際上,在上述公約之前,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已經有了關於“工業產權”的規定,說: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有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產地標誌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所以一般又把智慧財產權分為著作權與工業產權兩大類,在工業產權之下又分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等。這種分法也有道理。工業產權是涉及“產業”的,著作權則否。
現在,由於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智慧型產物應受法律保護的日益增多,智慧財產權的範圍也逐漸擴大。例如受保護對象又增加了版面設計計算機軟體、專有技術、積體電路等等,而且還在增加。所以智慧財產權現在是一個尚在擴大中的、一類權利的總稱。

基本性質

《智慧財產權法》《智慧財產權法》
智慧財產權也叫"無形產權" 從廣義上講 也就是中所劃的範圍(這是一種原則劃法,爭議頗多,可參照92年東京大會的劃法) 從狹義上講 則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兩部分 根據我國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規定 我國的智慧財產權類型主要包括著作權 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權利類型
智慧財產權的對象是"知識" 智慧財產權的性質包括 1無形 2專有性 3地域性 4時間性 4可複製性 我給出三個智慧財產權定義的版本,
智慧財產權定義就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定義。它把智慧財產權定義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著作權,另外一個部分是工業產權。
所謂著作權就是著作權,現在在我們中國在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中,兩個詞同時使用,叫著作權也叫著作權。我參與過多項智慧財產權的立法,或者叫著作權或者著作權,國內主張這個權利叫著作權和著作權的人數差不多,每次討論的時候,協調一致,所以我們現在民法通則講著作權。
《智慧財產權法》《智慧財產權法》
中國家《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和著作權是同一個東西,所以中國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管理著作權的機關叫國家著作權局,但是有一點要清楚,著作權不是出著作權,而是指著作權。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定義是傳統的定義,同時是基礎的定義,它是其他公約採納並且作為基本原則的定義。
智慧財產權定義的2.0版本是指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也就是WIPO所做的定義。這個定義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錄音和廣播的演出,這只是指與著作權有關的出版者音像製品的製作者、藝術表演者的權力。第三,在人類一切活動中的發明是指專利。第四,科學發現。
第五,外形設計,工藝品的外觀設計。第六,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和牌號,這是講商標和品牌。第七,制止不正當競爭。第八,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這個定義的版本是我在科技部工作期間,參與智慧財產權活動比較喜歡的一個定義,為什麼呢?它是涵蓋面最廣,對智慧財產權未來的發展留下足夠空間的包容性最大的定義。因為它裡面有兩項是“巴黎公約我”定義里沒有的,一是科學發現,儘管到目前為止,在我們國家和世界主要國家立法當中還沒有“科學發現法”,但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已經給它留好了位置。第二,還有一個大口袋,就是最後一項,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其它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世貿組織的智慧財產權,每過一段時間要進行一段討論,要修訂,其中修訂進去的就是把目前法律當中還沒有保護的來自知識的權利補充進去,所以中國同其它國家關於科技合作智慧財產權的協定當中,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定義一般都注並使用世界智慧財產權所給的定義。
智慧財產權定義的3.0版本就是世界貿易組織智慧財產權協定所做的定義。這個協定的全稱叫做關於與貿易油橄的智慧財產權協定,它是在承認“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有關定義的基礎上和以前的協定相銜接的從推進經濟全球化的角度所做的定義,在這個定義當中包含這些內容:著作權和有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第二是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特彆強調對馳名商標給予特別的保護,三是工藝品的外觀設計,隨著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隨著生活質量的上升,大家對產品的外形設計,得富有敏感和適合工業套用的產品非常歡迎,所以外觀設計也是一個很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海爾曾經跟我們說過,他每天申請幾個專利,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外觀設計專利。
《智慧財產權法》《智慧財產權法》
第四,地理標誌。第五是發明專利。第六,植物新品種,是指發現野生或者是經過培育開發的植物品種,只要它具有新穎性、特異性、移植性,並且有適當的命名,像專利一樣可以富於它品種權,如果我們在座有從事耨也的同志,希望你們關注“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這個條例從99年到現在已經實施六年了。如果你的發明、你的發現是草本的品種,歸農業部如果說母本的歸國家林業局管。第七,積體電路不圖設計。第八,未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什麼商業秘密,包括技術密集和經營秘密,只要這個秘密沒有公開過,用法律的話說,法律內容和精確的輪廓不能從公共渠道獲得,第二是有價值的有用的,獲得了這項技術秘密、經營秘密,能夠取得經濟利益或者是形成競爭優勢
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為“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為“知識(財產所有權)”或者“智慧(財產)所有權”,也稱智力成果權。在我國台灣地區,則稱之為智慧財產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智慧財產權屬於民事權利,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有學者考證,該詞最早於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後為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
智慧財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著作權、著作權兩部分。

相關資料

《智慧財產權法》《智慧財產權法》
1893年,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與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聯合起來,組成了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聯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成立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1974年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它的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協作,以促進在全世界範圍內保護智慧財產權,以及保證各智慧財產權同盟間的行政合作。中國已在1980年3月3日參加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同年6月3日成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了6種智慧財產權類型,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並規定了智慧財產權的民法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在第七節,以八條的篇幅,確定了智慧財產權犯罪的有關內容,從而確定了中國智慧財產權的刑法保護制度。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發明獎勵條例》等單行法和行政法規也都對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作了規定。
1994年6月16日 《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發表。
白皮書分三部分:一、中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基本立場和態度;二、中國具有高水平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制度;三、中國具有完備的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執法體系。
白皮書說,中國政府恪守保護智慧財產權有關國際公約及雙邊協定的真誠立場和充分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得到了國際輿論廣泛的讚譽和支持,白皮書在結束語指出,世界上總有某些人視而不見中國的發展變化,不顧基本的事實,對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現狀妄加評論。對此論調,無需爭辯,事實是最好的回答。
聯合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在日內瓦的總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在2000年召開的第三十五屆成員大會上通過決議,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智慧財產權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的日期。設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旨在全世界範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環境。
歷年“世界智慧財產權日”主題回顧
2001年:今天創造未來
《智慧財產權法》《智慧財產權法》
2002年:鼓勵創新
2003年:智慧財產權與我們息息相關
2004年:鼓勵創造
2005年:思考、想像、創造
2006年:智慧財產權——始於構思
2007年:鼓勵創新
2008年:尊重智慧財產權和讚美創新
■從創新和擁有智慧財產權的關係看,主要有三種方式
一是自主創新獲得智慧財產權;
二是聯合創新(即技術創新體系中的產學研相結合)取得智慧財產權;
三是直接引進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1:著作權是依法而產生的。
2:又叫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3:有以下幾條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智慧財產權法》《智慧財產權法》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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