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FORM ANATOMICAL GIFT ACT

1984年,美國又通過了法律效力更高的《器官移植法案》(National Organ Transplants Act)。這樣一來,在美國,一般的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受器官移植法的規範,而腦死亡的判定則受腦死亡法的規範;如果在器官移植過程中涉及到了腦死亡的判定與實施等問題,則要受到器官移植法與腦死亡法的雙重約束。美國國會同意擴大部分器官移植受者進行免疫抑制治療的醫療保險範圍。 美國國家腎臟基金會(National Kidney Foundation,NKF)最近發布的一項聲明稱,國會同意擴大部分器官移植受者進行免疫抑制治療的醫療保險範圍。該規定屬於HR 4577法案的一部分。HR 4577法案於2000年12月15日獲得國會通過,柯林頓總統簽署執行。

名稱介紹

又被翻譯為《屍體提供法》、《統一遺體捐贈法案》、《統一組織捐贈法》和《統一解剖捐贈法案》
英文標題為《UNIFORM ANATOMICAL GIFT ACT》,簡稱UAGA.

主要內容

美國於1968年制定《統一屍體捐贈法》,之後於1987年和2006年間進行過兩次修改。該法是美國器官移植法律體系的一部分。(一些學者認為,一個健全的器官移植法律體系中應包括器官移植法、腦死亡法、屍體捐獻法、器官移植技術安全操作法、醫用器官衛生標準等。)
1968年,即美國提出“哈佛腦死亡標準”的當年,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等組織就倡議通過了《統一組織捐獻法》(Uniform Anatomical Gift Act,簡稱UAGA),至1973年,該法案已經在全國50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統一實施。
美國 1968 年《統一屍體提供法》(Uniform Anatomical Gift Act) 規定,有權捐贈遺體的近親屬的範圍及順位是:a、配偶,b、成年子女,c、父母,d、成年的兄弟姐妹,e、死亡時死者的監護人,f、有處分遺體許可權或義務的其他人。在有本人及同順位或先順位人的反對,且後順位人已知時,後順位的人不能做出遺體器官捐贈的承諾意思表示。
1984年,美國又通過了法律效力更高的《器官移植法案》(National Organ Transplants Act)。這樣一來,在美國,一般的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受器官移植法的規範,而腦死亡的判定則受腦死亡法的規範;如果在器官移植過程中涉及到了腦死亡的判定與實施等問題,則要受到器官移植法與腦死亡法的雙重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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