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中國核學會]

CNS[中國核學會]

中國核學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紐帶,是發展我國核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中國核學會於1980年正式成立,同年加入中國科協。 中國核學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學會總會掛靠在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本會接受中國科協和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的業務指導,並接受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中國核學會自1980年成立以來,經過30年的探索與發展,已經是一個擁有1.7萬餘名個人會員、169個理事會員單位、覆蓋21個專業分會和21個地方學會的全國性科技社團。30年來,學會共開展國內學術交流800多次,提交學術報告3.8萬餘篇,約6萬人次參加交流活動。舉辦了許多對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有重要影響的學術會議、研討會和專題會,包括套用核技術尋找地下水源學術討論會、核電站廠址選擇標準討論會、核電站輻射防護標準討論會、車諾比核電站事故20周年專家座談會、中國核電論壇、核能發展與核安全專家座談會等。

建設宗旨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著"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核科技工作者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促進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主要職責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核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套用;
二、開展國際間核科學技術的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核科技團體和核科技工作者的
友好交流;
三、普及核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技術,開展繼續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動,舉辦核
科學技術展覽會;
四、編輯出版學術和科技書刊;
五、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評估、諮詢、鑑定等活動,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
服務;
六、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
各項事業和活動;
七、評選和獎勵優秀的學術論文、學術著作和科普作品,推薦優秀的科技成果、產品
和科技人才;
八、推薦核科學技術和相關領域的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
九、業務主管和掛靠單位委託的其他任務。

理事成員

中國核學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執行機構。
第一屆主要領導人:第一屆理事會由145名理事組成。
理事長:王淦昌
副理事長:姜聖階、李覺、趙忠堯、張文裕、朱光亞、張震寰、金實遽
秘書長:江濤
第二屆主要領導人:第二屆理事會由114名理事組成。
理事長:姜聖階
副理事長∶朱光亞、周平、彭仕祿、伍紹祖
秘書長:呂廣義
第三屆主要領導人:第三屆理事會由123名理事組成。
理事長:汪德熙
副理事長∶王大中、呂敏、周平、黃齊陶、彭仕祿、
秘書長:王傳英
第四屆主要領導人:第四屆理事會由125名理事組成。
理事長:錢皋韻
副理事長∶王乃彥、王大中、呂敏、李玉侖、周平
秘書長:嚴叔衡
第五屆主要領導人:第五屆理事會由173名理事組成。
理事長:王乃彥
副理事長:王大中、阮可強、昝雲龍、胡思得、錢紹鈞、黃國俊
秘書長:陳竹舟
第六屆主要領導人:第五屆理事會由146名理事組成。
理事長:王乃彥
副理事長:王大中胡思得錢紹鈞錢智民黃國俊穆占英
秘書長:傅滿昌
第七屆理事會
理事長:李冠興
副理事長:丁中智孫漢虹楊長利邱愛慈賀禹康克軍彭先覺穆占英
秘書長:潘傳紅

組織刊物

學會主要刊物有:
《核科學與工程》主編阮可強
《核技術》主編朱得彰
《輻射防護》主編李徳平
《計算物理》主編沈隆均
《核化學與放射化學》主編林漳基

學會地位

中國核學會是太平洋地區核理事會(PacificNuc1earCouncil)的成員單位,中國核學會理事長王乃彥在1999/2000年度擔任了該組織副主席,2001/2002年度擔任該組織主席。中國核學會的輻射防護分會參加了國際輻射防護協會(InternationalRadiationProtectionAssociation)和國際輻射研究協會(InternationalRadiationResearchAssociation),並先後擔任過兩個組織的主要負責人。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核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NuclearSociety,縮寫:CNS。
第二條本團體是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著“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核科技工作者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促進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一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提高核科學技術水平,促進核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套用;
(二)開展民間國際間核科學技術的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境)外的核科技團體和核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普及核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技術,開展繼續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動,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根據市場和行業需要,舉辦核科學技術展覽會;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學術和科技書刊;
(五)進行科技項目論證、評估、諮詢等活動,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六)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呼聲,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進行科技項目鑑定,評選和獎勵優秀的學術論文、學術著作和科普作品;
(八)推薦核科學技術和相關領域的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推薦優秀的科技成果、產品和科技人才;
(九)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與學生會員。
凡對我國友好,願意參加本會活動,進行學術交流與合作,在核科技領域有影響有成就的外籍科學家,經兩名本會會員介紹,報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審查批准後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有優先取得本會出版的學報、刊物和有關資料,應邀參加本會舉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的權利;承擔向本會寄贈學術資料,提供學術信息,支持本會工作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的義務。
本章程以下相關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1、普通會員
(1)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農藝師、主治醫師等中級職稱以上,關心中國核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核科技人員;
(2)從事核科技工作,有實際工作經驗,具有相當中級職稱以上學術水平者;
(3)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核科技人員;
(4)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活動的,從事核科技及相關領域工作的人士和領導幹部。
2、學生會員
高等院校核專業及相關專業就學的大學生、研究生,願意參加學會的活動,可申請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畢業後需另行申請批准,才能轉為普通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其中,個人會員需由各省、市、自治區地方核學會或本會各分會推薦;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單位會員除享有上述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1、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刊物和技術資料;
2、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3、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單位會員應從工作和物質方面支持本會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
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十一)推薦、評選、獎勵優秀科技成果、優秀科普作品、優秀科技人才,表彰熱心學會工作的積極分子;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金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
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年11月4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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