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4日

大事記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工作首辦責任制”。
“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是指各級檢察機關對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責和管轄範圍,對屬於本級檢察院管轄的控告、舉報和刑事申訴、刑事賠償案件,嚴格責任,全程負責,嚴明獎懲,將問題解決在首次辦理環節,避免當事人反覆信訪、重複申訴、久訴不息的一種責任制度。首辦責任制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受理,全程負責,及時息訴,力爭把問題解決在首次辦理環節。其基礎是制度,即制定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責任規範;其核心是責任,即誰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其關鍵是落實,即言必信,行必果,獎懲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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