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山西洪洞女大學生被害案

2004年2月21日下午5點,山西省洪洞縣曲亭鎮師村農民的女兒、現年21歲的李榮健從姨媽馬桂英家出去到火車站買車票,準備第二天返校。此時,她正在大連翻譯學院讀大學一年級。誰也沒想到,她這一走就再也沒回來。李榮健的家人於是四處尋找,沒有結果,24日家人向警方報案。

案發

2月27日清晨,洪洞縣公安局的110指揮中心接到了一個急促的報警電話。民警迅速趕往位於縣城東的澗河灘案發現場。在水中發現一具裸體女屍,經過對屍體進行檢查,並作技術鑑定,警方認為裸體女屍遭遇過性侵犯,被強姦殺害後拋屍。

警方展開了調查走訪,迅速通知了李榮健的家人對屍體進行辨認,結果正是李榮健。

偵查

女大學生李榮健被害的案件,很快在洪洞縣傳得沸沸揚揚,縣城及周邊村子的民眾談起此案時都充滿了恐懼。公安局成立了“2·21”特偵組。由於死者被發現的地方不是案發第一現場,再加上拋屍在小澗里,現場也沒有留下任何有用的線索,就在偵破工作陷入困境時,特偵組民警在案發的現場周圍,發現有多處可疑的腳印,這一發現讓案情有了轉機。

為了從腳印中提取偵破線索,公安局從省公安廳請來了足跡鑑定專家加入到特偵組,對現場遺留下的可疑足跡進行綜合分析。公安廳足跡鑑定專家郭可華當時推斷此人身高在1.75米到1.82米之間,年齡在30歲左右。

經過3個月對3個鄉鎮15個村莊地毯式的排查,案件依然沒有絲毫進展。當年5月底,警方調整偵破工作方向,決定重點摸排當時周邊地區發生的強姦案,爭取從沒有報案的受害人身上查到線索。7月16日,案情有了突破。民警在現場南面的澗橋村排查的時候,聽說前幾天有個姑娘被強姦了。幾經周折,民警最後找到了這個女孩。受害人在案發後由於種種顧慮,沒有報案。通過做工作,受害人姜紅哭訴了7月13日被強姦的經過。她說,罪犯是蒙著面強姦她的,還向她要了手機號碼。從姜紅的描述中,警方了解到嫌疑人也是採用勒頸的作案手法,與“2·21”案件極為相似。那么“2·21”強姦殺人案是否為同一人所為?民警提取了姜紅手機里嫌疑人的電話號碼,通過技偵手段,查到了一名叫栗樹華的可疑人員。

警方立即將栗樹華拘傳過來,通過辨聽聲音,姜紅確認就是他。栗樹華,當年30歲,洪洞縣大槐樹鎮辛堡村人,是一個出售觀賞魚的個體戶,已婚並有兩個孩子。

警方最終確定了2004年7月13日和2003年12月26日的兩起強姦案都是栗樹華所為,但沒有證據說明栗樹華和“2·21”強姦殺人案有直接的關係。為了不放過任何線索,洪洞縣警方再次請來了足跡專家,對栗樹華的腳印進行模擬實驗,結果認定現場足跡就是栗樹華所留,7月27日,專家作出了刑事技術鑑定書。得到證據認可後,特偵組民警再次對栗樹華進行了突審,7月29日凌晨,栗樹華交代了犯罪過程。“2·21”案件偵破後,洪洞縣城像過年一樣,百姓拍手稱快。洪洞縣電視台對此進行了報導,在電視畫面中,栗樹華還指認了作案現場。

審判

一審

2004年12月8日,臨汾市檢察院就上述4起案件向臨汾中院提起公訴,李雙記夫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005年8月10日,臨汾中院作出判決,認可了公訴機關的起訴內容,認定栗樹華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數罪併罰,決定 執行死刑,並處罰金3000元。同時判決栗賠償李雙記夫婦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總計58263元。

栗不服提出抗訴,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臨汾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2006年11月29日再次作出與第一次相同的判決,只是民事賠償改判成了65636元。栗再次提出抗訴,高院再次裁定發回重審。

二審

2009年4月28日,臨汾中院的判決將栗樹華 改判死緩。但栗樹華並不買賬,仍然抗訴,臨汾市檢察院也提出抗訴,可在高院二審過程中,省檢察院又撤回了抗訴。省高院第三次將案件發回重審。2010年10月4日,臨汾中院第4次作出判決,仍然認定栗樹華犯強姦罪、搶劫罪,判處死緩。栗樹華第4次提出抗訴,省高院第4次將案件發回重審。

重審

2011年11月10日,臨汾中院第5次開庭審理此案,檢察院仍然指控栗樹華犯案四起,涉嫌強姦罪、搶劫罪,但這一次中院的態度發生了很大變化,只認定了2003年12月26日和2004年7月13日兩起案件。2011年12月19日,臨汾中院作出第5份一審判決,以強姦罪和搶劫罪分別判處栗樹華 有期徒刑10年和5年,數罪併罰,決定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000元;同時判決栗樹華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栗樹華來說,他被從死神那邊給拉了回來。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栗樹華仍然提起了抗訴。

無頭

聽到這樣的判決,李榮健的家人簡直懵了。他們沒想到,熬了8年,等到的竟然是這樣的結果。

2009年4月28日的中院判決將栗樹華改判死緩。判決說:“被告人栗樹華主觀惡性極大,手段特別殘忍,後果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但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可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同樣的事實和證據,前後作出了死刑和死緩的兩樣判決。“本案的具體情況”指的又是什麼呢?

中院的壓力主要來自於高院。2005年的第一次判決,高院就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記者手頭有一份2009年12月21日疑似省高院給臨汾中院的內部指導函(未加蓋公章)。此函指出了公訴的四起案件存在的證據上的問題。其中指出李榮健被殺案的證據疑點有:“2月28日的現場勘查筆錄和屍檢報告書中均未提及強姦內容”,“卷內沒有李某某屍體及現場衣物的辨認記錄。被告人對被害人的靴子及所背黑色小包沒有說明去向,現場也沒有發現”“卷內沒有栗樹華鞋的提取筆錄和照片,也沒有具體製作栗樹華足跡石膏模型和印跡的過程說明,只有最後的鑑定報告”。

第5份判決,栗樹華改判15年。同樣的指控,臨汾中院前後的認定怎么會發生這么大的變化呢?在臨汾中院2009年4月改判栗樹華死緩後,臨汾市檢察院提出了抗訴,但在高院二審期間,省檢察院撤回了抗訴。8年了,案子怎么就判不下來?上了電視的案子,兇手怎么又認定不了了?一次次判決、一次次發回,何時是個頭啊?如果兇手不是栗樹華,那又是誰?公安局還能不能破這個案子?還怎么破這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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