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8月13日


繼沿海、沿邊城市相繼對外開放之後,國務院1998年8月13日又發出通知,決定進一步對外開放重慶、岳陽、武漢、九江、蕪湖等5個長江沿岸城市,哈爾濱、長春、呼和浩特、石家莊等 4個邊境、沿少海地區省會(首府)城市,太原、合肥、南昌、鄭州、長沙、成都、貴陽、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等11個內陸地區省會(首府)城市,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的政策。至此,我國全方位對外開放的新格局已初步形成。
這次決定開放的沿江和內陸省會城市,涉及12個盛自治區和16個市,橫跨我國中、西兩大經濟帶,是我國重要的經濟腹地。
進一步加快沿江和內陸省區開發與開放的步伐,對於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全局有著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經過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十多年的探索,我國的對外開放形成了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市——沿海經濟開放區——內地這樣一個包括不同開放層次,具有不同功能的梯度推進格局。
這次國務院作出進一步開放沿邊、沿江和內陸地區部分城市的決策,就是要在80年代已形成的沿海開放基礎上,將對外開放由南向北、由東向西推進,在更大的範圍和更深的層次上前進一 步,使廣大內陸地區為我國經濟發展發揮更大作用。
國務院特區辦有關負責人說,沿江和內陸省會城市實行的沿海開放城市政策,歸納起來有4個主要方面:一是擴大開放城市對外經濟合作的許可權;二是支持開放城市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改造老企業和開發現代企業;三是為鼓勵吸引外資,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優惠政策;四是具備一定條件後,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興辦一個經濟技術開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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