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1月13日

大事記

1967年1月13日,解放軍空軍部隊在華北某地上空擊落入侵的美制國民黨軍隊F—104型戰鬥機一架,中共中央軍委頒令嘉獎。

1967年1月13日,《解放軍報》社肖力、即李訥等八人組成的“革命造反突擊隊”貼出《<解放軍報>向何處去》的大字報,攻擊報社主要領導人。

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會議通過《關於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即“公安六條”),同時,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這個《規定》。

《規定》的主要內容是:(1)“對於確有證據的殺人、放火、放毒、搶劫、製造交通事故、進行暗害、衝擊監獄和管制犯人機關、裡通外國、盜竊國家機密、進行破壞活動等現行反革命分子,應當依辦。”(2)“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和公開張貼、散布反革命傳單,寫反動標語,喊反動口號,以攻擊污衊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現行反革命,應當依法懲辦。”(3)“保護革命民眾和革命民眾組織,保護左派,嚴禁武鬥……對那些打死人民民眾的首犯,情節嚴重的打手,以及幕後操縱者,要依法懲辦。”(4)“地、富、反、壞、右分子,勞動教養人員和刑滿留場(廠)就業人員,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反動道會門的中小道首和職業辦道人員,敵偽的軍(連長以上)、政(保長以上)、警(警長以上)、憲(憲兵)、特(特務)分子,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機倒把分子,和被殺、被關、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堅持反動立場的家屬,一律不準外出串聯,不許改名換姓,偽造歷史,混入革命民眾組織,不準背後操縱煽動,更不準他們自己建立組織。這些分子,如有破壞行為,要依法嚴辦。(5)“凡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他手段,散布反動言論,一般的,由革命民眾同他們進行鬥爭。嚴重的,公安部門要和革命民眾相結合,及時進行調查,必要時,酌情處理。”(6)“黨、政、軍機關和公安機關人員,如果歪曲以上規定,捏造事實,對革命民眾進行鎮壓,要依法查辦。”
《規定》指出:“要向廣大民眾宣傳,號召革命民眾協助和監督公安機關執行職務,維護革命秩序,保證公安機關人員能正常執行職務。”

1967年1月13日,高玉樹台北市升格為“院轄市”後首任市長。

1967年1月13日,根據國務院《關於撤銷各省市自治區駐京辦事處的通知》精神,河南省人民委員會決定撤銷河南省駐北京辦事處和駐上海廣州武漢天津瀋陽等地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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