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會

日本國會

日本國會(Diet of Japan)(にほんこっかい),為日本的最高權力機構與立法機構,現今依《日本國憲法》而設定,由眾議院與參議院構成。今眾議院議員設475席、參議院議員設242席,選民則為18歲以上的日本國民。國會議員可兼任內閣閣員,內閣總理大臣(首相)亦由國會推選。今日本國會的主要政黨為自民黨、民主黨、公明黨、維新黨、共產黨等,而最大黨為自民黨。

簡史

日本國會大廈日本國會大廈

日本明治維新以後,引進了西方的議會制度,根據1889年頒布的《大日本帝國憲法》,當時的“帝國議會”設定了貴族院和眾議院。由於當時的立法許可權被賦予天皇,所以帝國議會只是天皇立法活動的“協贊”機關。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日本在美國占領當局主導下制定了新的《日本國憲法》,確立議會內閣制政體,日本國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新憲法於1946年11月頒布,1947年5月生效,同年5月日本根據新憲法召開了第一屆國會。

國會的地位

日本國會的地位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國民的代表機關

《日本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兩議院由代表全體國民的被選舉出的議員組成。”根據這一規定,議員不是代表一部分國民利益的代表,而是代表全體國民利益的代表。這就要求選舉出的議員要儘可能正確地反映全體國民的要求。但是由於選舉方法未必符合憲法的要求,在現實中所選出的議員往往代表了某一地區、某一階層或利益集團的特殊利益。儘管如此,由於不同的議員所代表的利益群體不同,在實際上就可以將所有議員看作是全體國民的代表。在法律上,國會議員具有獨立於選舉人及政黨的獨立地位,議員的活動不受選舉人的指示和政黨的方針政策的拘束,這也保證了議員代表全體國民的可能性。

(二)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

憲法第41條規定,“國會是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憲法宣稱國會是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是從憲法的國民主權的基本理念出發,由國民最終產生國家的最高機關提出的。由於國會由國會議員組成,而國會議員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國會作為國民的代表機關直接代表國民,在國家政治中處於中樞的地位,相對於其他國家機關在政治上處於優越地位。憲法規定國會是國家的唯一的立法機關,立法權相對於內閣的行政權和法院的司法權來說,具有優越的地位。但一般也有人認為這是出於政治宣言目的所作的美稱。因為日本憲法規定的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作為“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應該是相對於其他機關具有優越地位,其行動不受其他機關的制約,但憲法並沒有規定國會對於內閣和法院的特別優越地位。

(三)國家唯一的立法機關

《日本國憲法》第41條同時規定,國會“是國家唯一的立法機關”。所謂“唯一的立法機關”,包含了兩層意思:第一,所有的國家立法,都由國會進行,國會以外的機關不得進行國家立法,即國會中心立法原則;第二,國會在立法過程中不受其他國家機關的干預,只有國會的議決才能制定法律,即國會單獨立法原則。作為國會單獨行使立法權也有例外,如憲法第58條第2項規定的兩議院有各自製定規則權;第77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的規則制定權;第94條規定的地方公共團體制定條例的立法權;第95條規定的國會制定適用於某一地方公共團體的特別法時的國會議決以外的住民投票等等。並且,法律的制定過程中,提出法律案也是制定法律活動的組成部分,一些重要的法律案是有內閣決定後提出的,這也應該作為國會獨立立法原則的例外。

議員選舉

選民、候選人資格

凡年滿20周歲的日本國民,在市、町、村的區域內連續居住三個月以上的,都有選舉權,可登記為選民。但被判處監禁以上刑罰或違反有關選舉、投票及國民審查法律者等不在此列。凡年滿25周歲的國民均有被選為國會眾議員的資格,凡年滿30周歲的國民均有被選為國會參議員的資格。

候選人的產生

在選舉委員會接受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限內,候選人申請者在擁有一定選民推薦基礎上向選舉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在某一選區已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同時在其他選區重複登記。候選人在提出申請時應繳納一定數量的選舉保證金。

選舉制度

眾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與比例代表並立制度。現眾院480個議席,任期4年。

根據法律規定,眾院大選,即使任期未滿4年也可解散提前舉行。如果是任期屆滿選舉,要在任滿前30天內舉行。如提前解散眾院舉行大選,要在眾院解散後40天內舉行。解散眾院大選是首相專權,根據選舉法規定,眾議員選舉從公布候選人到投票之間的選舉活動時間為12天。在此期間,各黨候選人將通過集會演講、流動宣傳等方式進行競選活動。

480名眾議員當中,由全國300個小選區選舉產生300名,另由11個比例選區(北海道、東北、北關東、南關東、東京、北信越、東海、近畿、中國、四國、九州—沖繩)產生180名。每個小選區產生1名議員,比例代表選區根據人口比例產生若干名議員。選舉時選民投兩張選票,一張投給小選舉區候選人,另一張投給支持的政黨。小選區的投票結果直接導致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比例代表選區將由各政黨事先提出列有多名候選人的名單,根據得票比率依次確認當選。由於候選人可在小選舉區和比例代表選區重複參選,各政黨都將黨內重要候選人列在比例代表名單中以確保當選。

任期屆滿大選後30天內召集臨時國會,解散眾院大選後30天內召集特別國會,選舉眾院正副議長、首相併由新首相組閣。

參議員選舉採取地方選區與比例代表並立制。現參院242個議席,任期6年,三年改選一半,法律規定不能提前解散。選舉在任滿前30天內舉行,競選活動時間為17天。參院242個議席中,96人由比例代表產生,146人由地方選區產生。比例代表制以全國作為選區,投票時選民寫下候選人名或政黨名,計票時將候選人及政黨得票相加,確定各黨當選人數,依據候選人得票及各黨事先提交的候選人名單確認當選。地方選區按全國47個都道府縣行政區劃分選區,各選區按人口比例分配議員名額,按照簡單多數確認當選。

選舉機構

選舉管理機構分中央和地方兩個層級。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由正式委員和候補委員各5人組成,由國會從年滿30周歲以上、國會議員以外的選民中選擇推薦,由首相任命,任期3年。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眾、參議院全國選區議員的選舉組織工作。

職權

國會除立法權外,還有審議通過國家預算、審議批准與外國締結的各類條約、提名首相人選、提議修改憲法、對法官進行彈劾審判、眾議院還有通過對內閣不信任案等職權。國會運營不受其他國家機關影響,選舉眾參兩院議長、副議長、常任委員長,對擾亂國會秩序的議員進行懲戒等事務完全在國會內部解決。

組織結構

兩院關係

國會期間眾參兩院分別召開會議,原則上兩院對議案表決一致方可形成國會的決議。但眾議院享有一定程度的議案決議優越權,主要體現在:1預算案由日本眾議院先行提出送審。2眾議院通過但參議院否決的法案,若經眾議院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再度通過,該法案即可成立。3在預算審議、條約批准、首相提名等事項上,若參議院與眾議院的決議不一致且召開兩院協定會也無法達成共識,或者參議院在一定期間內無法議決該項議案時,則眾議院的決議將自動成立。4內閣不信任決議只有眾議院可以行使。

職務、機構

眾參兩院內設有議長(代表本院、負責維護院內秩序、協調議事日程、監督本院事務等)、副議長(議長缺位時代行議長職權)、常任委員長(統管常任委員會開會、審議等活動)、秘書長(在議長監督下統籌院內事務)等領導職務。

委員會是對預算、條約、法案等提交全體會議之前進行預備審議的機構,眾、參兩院均設常任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

眾議院共設17個常任委員會和7個特別委員會及1個審查會。17個常任委員會及委員長有:內閣委員會、總務委員會、法務委員會、外務委員會、安全保障委員會、財務金融委員會、文部科學委員會、厚生勞動委員會、農林水產委員會、經濟產業委員會、國土交通委員會、環境委員會、國家基本政策委員會、預算委員會、決算行政監督委員會、議院運營委員會、懲罰委員會。8個特別委員會及委員長有:災害對策委員會、政治倫理及公選法委員會、沖繩及北方問題委員會、青少年問題委員會、海盜對策委員會、綁架問題委員會、消費者問題委員會。1個審查會及會長有:政治倫理審查會。

參議院共設17個常任委員會和6個特別委員會及3個調查會和1個審查會。17年常任委員會有:內閣委員會、總務委員會、法務委員會、外交防衛委員會、財政金融委員會、文教科學委員會、厚生勞動委員會、農林水產委員會、經濟產業委員會、國土交通委員會、環境委員會、國家基本政策委員會、預算委員會、決算委員會、行政監督委員會、議院運營委員會、懲罰委員會。6個特別委員會有:災害對策委員會、沖繩及北方問題委員會、政治倫理及選舉制度委員會、北韓綁架問題委員會、政府開發援助委員會、消費者問題特別委員會。3個調查會有:氣候變化問題調查會、國民經濟生活調查會、應對少子及高齡化調查會。1個審查會是政治倫理審查會。

國會議員至少應擔任一個常任委員會的委員,特別委員會是每屆國會召開之際根據需要,眾參兩院分別在全體會議上決定設定的。參議院專設的調查會,專門就國家政策的基本事項進行長期綜合性調查,但沒有審議法案的職權。各委員會、調查會的委員人數是根據各政黨擁有的議席數按比例分配的,各政黨先推薦委員候選人,再由議長指名確定。

兩院協定會為兩院協調機構,當兩院在預算、條約的批准、首相提名等意見相左時由兩院分別選出10人組成兩院協定會,協調兩院立場。

作為輔助機構,眾參兩院均設事務局和法制局。為行使法官彈劾審判權,設有法官起訴委員會及法官彈劾法院。

國會的構成

(一)兩院制

根據憲法第42條規定,日本國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兩議院組成。世界各國的國會多為兩院制。在兩院制中,一般一院由國民選舉產生,直接代表國民,稱為眾議院、庶民院、下院、第一院等;另一院不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稱為參議院、貴族院、元老院、上院、第二院等。日本明治憲法規定的議會即採取兩院制,由民選的議員組成眾議院,皇族、華族、敕選議員構成貴族院,兩院享有同等的權能。戰後頒布的日本國憲法規定,根據國民主權原則,兩院都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但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兩院議員的選舉方法、任期、有無解散等是不同的。關於實行兩院制的理由,一般認為是由於:(1)對多數決定主義的抑制。採取國民代表制的議會制度,會出現多數人決定議會意思的結果,但有時多數人的意思未必是正確的,有時會造成多數人的專制。在議會中設定第二院有從議會內部進行制約的作用。(2)儘可能充分反映民意。由於兩院議員的具體選舉制度不同,更可能具有多元的代表性。(3)慎重的審議議案。兩院審議議案,使議會審議事項更慎重,合理程度更高。兩院審議法案,如果一院立法出現偏激錯誤,另一院可能予以糾正,避免不當的法律出現。(4)避免國會過強的政治性。由於兩院議員的任期不同,有可能避免由於內閣與眾議院發生衝突時,造成議會過強的政治性。(5)防止政策的激烈變動。在兩院中,參議院議員的任期較長,被選舉人年齡較大,具有保守和漸進的可能性,在政府與議會尖銳對立時,參議院往往起調和作用。(6)參議院的補充作用。在內閣解散眾議院時,遇有國家的緊急事務,參議院可以行使國會的職能以避免權力的真空。

(二)兩院的組成

眾議院議員的選舉,根據日本2000年實行的《公職選舉法》第4條第1項規定,眾議院議員人數為500人,其中小選區選出議員300人,比例代表制選出議員200人。根據該法第13條及該法附表1、附表2規定,眾議院小選舉區制選舉,在全國47個都、道、府、縣,根據人口劃分為300個小選舉區,每個小選舉區選舉出1個眾議院議員;比例代表選舉制,在全國分成10個大選舉區,共選舉200個眾議院議員,每個大選舉區選舉出一定數額的眾議院議員,根據各黨派得票比例分配當選議員人數。眾議院議員任期4年,但在眾議院被解散時任期即結束,補選的議員任期為前任剩餘的任期。眾議院議員到期前全部改選。

參議院議員的選舉,根據《公職選舉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參議院議員人數共252人,其中100人在全國按比例代表制選出,152人在地方各選區選出。根據該法第14條及該法附表3規定,在地方選區選舉的152人參議院議員,以各都、道、府、縣為選舉區,每個選舉區選出2-6人不等的參議員。參議院議員每屆任期6年,每三年改選半數。

關於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資格,根據《公職選舉法》第9條、第10條規定,日本國民年滿20歲即有選舉眾議院議員及參議院議員的選舉權;年滿25歲的日本國民有眾議院議員的被選舉權,年滿30歲的日本國民有參議院議員的被選舉權。

(三)眾議院與參議院的關係及比較

兩院構成國會,同時召開會議同時閉會,眾議院解散時參議院也閉會,但參議院召開緊急會議時屬於例外。兩議院分別召開會議,議決事項。原則上兩議院議決議案一致才能形成國會的意思決定。為取得兩議院意見一致,兩院可以召開兩院協定會。並且,根據國會法第44條規定,各議院的常任委員會可以與另一議院的常任委員會協同審查議案;根據國會法第60條規定,各議院提出的議案,議院的委員會的委員長(或代理人)或者議案的提案人,可以在另一議院作有關理由的說明。

兩議院存在以下主要差別:

(1)組織上的差別:任期不同,眾議院議員任期4年,在解散時提前結束;參議院議員任期6年,沒有解散的規定。議員的人數不同,眾議院共有議員500人,到期全部改選;參議院共有議員252人,每三年改選半數。議員當選年齡不同,眾議院議員年齡要求25歲;參議院議員年齡要求30歲。選舉區不同,眾議院採取小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參議院採取全國比例代表制和中選區制。

(2)權能上的差別:眾議院相對參議院具有某些優越地位,第一,法律案的議決上具有優勢,例如,眾議院通過的法律案,如果參議院否決或修改,眾議院對原案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再次通過即成為法律。第二,預算的議決的優勢地位。預算案首先在眾議院提出,如受到參議院否決或修改,依法律規定應當召開兩院協定會,在兩院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或者在參議院收到眾議院通過的預算案後,除國會休會期間外30日內不能議決的,以眾議院通過的預算案為國會的決議。第三,條約承認上的優越地位。關於眾議院在條約的承認上的優越地位,準用憲法第60條關於眾議院在法律上的優越地位的規定。第四,關於指定內閣總理大臣的決議的優越地位。根據憲法第67條規定,眾議院和參議院對提名內閣總理大臣作出不同決定時,根據法律規定舉行兩院協定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或在眾議院作出提名決定後,除在國會休會期間,在十日內參議院未作出提名決定時,即以眾議院的決定為國會的決議。第五,根據憲法確定的眾議院地位優先的原則,有以法律擴大這種優勢的傾向。例如國會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臨時會、特別會的會期兩院一致決定;國會的會期兩院一致決定可以延長。第13條規定,關於會期及延長的決議兩院不一致時,或參議院不作決定時,由眾議院的決議確定。再如,根據《會計檢查院法》第4條第2項規定,關於會計檢查官的任命,在眾議院同意而參議院不同意時,準用憲法第67條第2項的規定,以眾議院的同意作為兩院的同意。

國會議員的地位

(一)國會議員的身份

國會議員的身份的取得,以在選舉中當選取得國會議員資格。日本憲法規定,所有國會議員都由公民選舉產生,因此沒有其他方法取得國會議員資格的途徑。

國會議員身份在出現以下情況時喪失:

(1)任期屆滿。眾議院議員任期4年,到期全部改選;參議院議員任期6年,每三年改選半數。補選的議員的任期是前任剩餘的任期。(2)眾議院被解散,眾議院議員在任期前即告終結。(3)議員成為其他議院的議員、或根據法律規定議員的資格喪失,即失去本議院的議員資格。(4)由議院裁決撤銷議員資格。根據憲法第55條規定,兩議院各自裁決有關議員資格的爭議,撤銷議員資格,必須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作出決定。(5)兩議院各自對破壞議院秩序的議員作出除名處分,該議員身份失去。根據憲法第58條第2項規定,開除議員,必須有出席議院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才能作出開除決定。(6)議員經該議院同意辭去議員職務。根據國會法第107條規定,各議院可以準許其議員辭職;在休會中,議長可以作出該準許決定。(7)法院對選舉爭議判決當選的議員資格無效;或當選人及選舉運動的組織人被法院判決在選舉中犯罪,因而當選人議員資格無效。

(二)國會議員的權能

根據憲法和國會法規定,國會議員在國會活動中具有以下權能:

1、提出議案權。根據國會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議員提出議案,在眾議院必須有議員20人以上;在參議院必須有10人以上。關於預算的法律案,眾議院必須有50人以上;在參議院必須有20人以上贊成才能提出。

2、向內閣提出質詢權。根據國會法第74條規定,各議院的議員經議長承認,可以向內閣提出質詢。

3、就當前議題質疑權。議員可以就當前討論的議案等事項,向委員長、提案人、提出人、少數意見的報告人等進行質疑。

4、對成為議題議案進行贊成或反對的討論。

5、在本會或委員會會議進行表決。根據憲法第57條第3項規定,如有出席議員五分之一以上要求,各議員的表決必須載如會議記錄。在這種情況下,當然的要以記名方式進行表決。

(三)國會議員的特權

國會議員作為全體國民的代表,是組成國會的成員,為了避免各方面的壓力,使國會議員自由獨立的執行職務,各國憲法和法律一般都不同程度的規定國會議員的某些特權。日本憲法和國會法規定的國會議員的特權主要有以下幾項:

1、獲得年薪的權利。憲法第49條規定,兩議院的議員根據法律的規定接受來自國庫的相當數額的年薪。根據憲法的規定,國會法第35條規定:“議員接受比一般職國家公務員的最高工資不低的年薪”。關於議員的年薪的性質存在爭議。在無償主義向有償主義轉變的過程中,確定議員年薪時主要是考慮議員執行職務所需要的必要費用。但隨著時代的進步,開始由實費的支出轉變為以議員的地位、職責相適應的生活為標準確定議員的報酬。此外,議員還有旅費、期末津貼、通信費、議會雜費、退職金等。為議員工作的便利,還安排秘書、議員會館辦公室等。

2、不受逮捕的特權。在議會制度發展的過程中,議會曾與君主的絕對權力不斷鬥爭。君主為控制議會,行使自己的各種權力對議會形成各種壓力,對反對的議員採取逮捕拘留是常用的手段。在絕對的君主制過去以後,議會仍常常與政府形成對立,政府也會以限制議員的自由的手段妨礙議會的活動。所以,即使在現代,保留議員的不被逮捕的特權,對議會制仍是必要的。日本憲法第50條規定:“兩院議員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在國會會期中不受逮捕。會期前被逮捕的議員,如其所屬議會提出要求,在會期中必須予以釋放。”

3、免責的特權。為使議員在議會中不受拘束的自由發言、表決,以保證議員在議會中正常執行職務。對此,很多國家的憲法都規定了議員在議會中發言、表決等活動的免除法律責任的條款。日本憲法第51條規定:“兩院議員在議會中所作的演說、討論或表決,在院外不得追究責任。”享受免責的主體限於國會議員,由於國會議員是構成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的成員,為保證其充分的執行職務規定免責是必要的。免責的內容是法律責任,即刑事責任,如損害名譽罪,以及民事責任,如損害賠償等。至於政治責任、倫理責任是不包括在內的。由於議員在國會的發言,被所屬的政黨除名、或者被所屬的企業、工會制裁是常有的事情,這些不屬於法律責任,不屬於憲法規定的免責對象。不追究院外的法律責任,並不排除追究議員在議會內破壞紀律的紀律責任。憲法第58條第2項規定,兩議院各自製定有關會議、其他程式以及內部紀律的規定,並可以對破壞院內秩序的議員進行懲罰。

國會的活動程式

(一)國會的會期

國會不是經常活動的機關,限於在一定期間內進行活動,國會進行活動的期間即為國會的會期。國會在會期內進行活動,會期終了即閉會,國會則失去活動能力。各個會期是分別獨立的,在會期中沒有議決的議案,原則上在下一個會期的會議上不在繼續審議(國會法第68條)[④],即“會期不繼續原則”。採取這項原則,主要是考慮,前一次國會花費了大量時間精力審議的案件,在下次繼續審議會造成重複審議,降低效率。此外,在同一會期中已經議決的案件,在本次會期中,一般也不再審議,這即“一事不在議原則”。該原則法律雖無明確規定,但也在議會中貫徹。實行一事不再議,也是為保證議會的議事效率。一事不再議原則也有例外,如法律案一般要在兩議院反覆審議,最後才能決定。

根據國會法的規定,國會的會期一般分為三種:

1、常會

國會常會,又稱通常國會,是每年一次定期舉行的國會。憲法第52條規定,國會的常會每年召開一次。國會法第2條規定,常會在每年一月召開作為常例。國會法第10條規定,常會的會期150天,但在會期中議員的任期屆滿時,以屆滿的日期作為會期終了的日期。根據國會法第12條、第13條規定,國會的會期,兩院一致議決,可以延長。在兩院決定不一致時,或參議院不作出決定的,以眾議院的決定延長。

2、臨時會

國會的臨時會,是除常會以外應臨時需要召集的會議。憲法第53條規定,內閣可以決定召開國會的臨時會。如經任何一院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內閣必須決定召集臨時會。根據國會法第2條之3規定,因眾議院議員任期屆滿進行大選後,其任期開始之日起30日內必須召開臨時國會,但此時是召開常會期間或此時是參議院進行通常選舉期間,則不在此限;在參議院進行通常選舉後,其任期開始之日起30日內,必須召開臨時國會,但是此期間內是常會期間、或特別會期間、或此期間是眾議院議員任期屆滿大選期間時,不在此限。

3、特別會

憲法第54條規定,眾議院被解散時,必須在自解散之日起40日內舉行總選舉,並且必須在自選舉之日起30日內召開國會。該種國會在國會法第1條第3項稱“特別會”。

(二)國會的審議

1、法定人數

法定人數,是指議會的各議院召開會議的最少人數。由於議院是由數量眾多的議員構成,每次會議要求全員出席是困難的;但在人數上不作限制至使人數過少則失去了代表性。所以確定法定人數是必要的。根據憲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兩議院如無各自全體議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開會議事和作出決定。關於憲法的修改,憲法第96條規定,必須經各議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由國會創議,向國民提出,並得其承認。所以,修改憲法的議案的審議必須有各議院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開會。關於各議院的委員會開會的法定人數,根據國會法第49條的規定:“委員會如沒有其委員的過半數以上出席,不得開會議事和作出決定。”關於兩院協定會開會的法定人數,根據國會法第91條規定:“兩議院協定會,如沒有各議院的協定委員的各自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開會議事和作出決定。”

為防止出現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的情況,各議院都制定各自的規則,對議員進行約束。如眾議院規則規定,在開會議事時,議長在法定人數不滿時進行兩次計算仍不足時應當延會,會議中出現法定人數不足狀況時應當宣布休會或延會(眾議院會議規則第106條第1項、第2項)。再如參議院規則規定,在有可能出現法定人數不足情況時,議長可以禁止議員退席或命令會場外的議員出席(參議院會議規則第84條第第2項)。

2、會議的公開

憲法第57條規定:“兩院的會議均為公開會議。但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時,可以舉行秘密會議。”這規定了國會的會議原則上公開進行,不公開是例外的情形。國會的會議公開進行,在國民的監督之下進行會議,這為實現反映民意的政治是必要的。通過國會會議的公開,國民了解國會的活動狀況和各個議員的行動,以便在下次選舉時是否投該議員的票。也能形成必要的輿論,並及時的將公眾的意見反饋的國會中去。國會的會議公開,最早的措施是允許旁聽、公布會議記錄、報導機構對會議進行報導等。隨著科技的進步,新聞媒體報導手段越發先進,如電台、電視、網際網路等等,都成為國會會議公開的重要手段。

作為公開的例外,憲法規定了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要求必須有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明治憲法規定為政府要求或議院過半數決議即可召開秘密會議,現行憲法與此相比對秘密會議限制更嚴格了。即使是秘密會議,會議記錄原則上也要公開。對此,憲法第57條第2項規定,除認為秘密會議記錄中應特別保密者外,均鬚髮表,公布於眾。根據國會法第52條規定,委員會不允許議員以外的人旁聽。但擔任報導任務的人及其他人,經委員長許可不在此限。所以,國會的委員會會議,是秘密會議,原則上不允許旁聽。根據國會法第97條規定,兩院協定會不許旁聽。兩院協定會也是秘密會議,所以禁止一切旁聽。

3、表決

會議體機關作出決定,必須有一定人數贊成方能形成。憲法第56條第2項規定:“兩議院議事,除本憲法有特別規定的情況外,由出席議員過半數決定,可否同數時由議長決定。”根據這一規定,議會的表決,一般過半數即可作出決定,但憲法及法律上有例外規定。

憲法及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主要有:憲法第96條規定的憲法修改的創議,必須有兩議院的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贊成才能提出;憲法第55條規定的兩議院各自裁決議員資格的爭議,撤銷議員資格必須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作出決議;憲法第57條第1項規定決定召開秘密會議,必須有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議;憲法第58條第2項規定的對議員除名的決議,開除議員必須有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作出決定;憲法第59條第2項規定的眾議院再次通過法律,法律案眾議院已經通過而參議院作出不同決議的,如經眾議院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再次通過時即成為法律。

憲法規定了國會本會的有效表決人數,但對委員會及協定會的表決人數則委託法律規定。關於委員會的議事,國會法第50條規定:“委員會的議事,由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可否同數時由委員長決定。”關於兩院協定會的議事及形成協定案,國會法第92條規定,兩院協定會一般議事由出席協定會委員過半數決定,可否同數時,由議長決定;協定案經出席協定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形成成案。

4、兩院協定會

日本憲法規定了眾議院的許多優越地位,在兩議院意見不一致時,以眾議院的決定作為國會的決定。雖然眾議院具有這種優越地位,但由於是兩院制,還應儘量取得兩院的一致。所以憲法及國會法規定了兩院協定會的協調體制。兩院協定會體制,是兩院獨立進行活動原則的例外。根據憲法第60條第2項、第61條、第67條第2項規定,國會對預算的決議、締結條約的承認、內閣總理大臣的提名,兩院的決議不一致時,召開兩院協定會作為兩議院的義務。根據憲法第59條第3項、國會法第84條、第87條規定,關於法律案的決議,在兩議院決議不不一致時,每一院都可以要求召開兩院協定會;對其他議案也可以要求召開兩院協定會。

根據國會法規定,兩院協定會由兩議院各自選出的10名委員組成,各議院在各自的委員中互選議長,在會議中輪流擔任議長,第一次抽籤決定。兩院協定會的法定人數是各議院協定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兩院協定會決定成案後,首先由要求召開協定會的議院進行審議,審議表決後再送另一議院審議。各議院對成案只進行表決,不能進行修改。

(三)眾議院的解散

憲法規定,眾議院被解散,眾議院議員在任期終了之前結束,其全部議員即失去議員身份(第45條);眾議院被解散時,參議院也同時閉會,但內閣在國家有緊急需要時可以要求參議院舉行緊急集會(第54條第2項)。憲法並且規定,眾議院被解散後,自解散之日起40日內舉行眾議院議員總選舉,在選舉之日起30日內召開國會(第54條第1項)。在眾議院議員總選舉後第一次召集國會時,內閣必須總辭職(第70條)。因基於新的民意產生了眾議院,也應產生新的內閣。所以,解散眾議院也同時帶來內閣總辭職的結果。

(四)參議院的緊急集會

在眾議院被解散後,到選舉組成新的國會的期間內,國會停止了活動,國家在此期間如遇緊急情況,按正常途徑由國會決定採取措施是困難的。因此憲法規定,內閣在此期間如國家有緊急情況,可以要求參議院舉行緊急集會。這時由參議院一院例外的行使國會兩院的權能。要求召開緊急集會的情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突發災害等緊急情況需要內閣採取緊急措施而又需要國會承認的情況。如內閣總理大臣需要命令自衛隊出動必須得到國會承認時便屬於這種情況。要求召開緊急集會的許可權屬於內閣,參議院不能自發的進行緊急集會。緊急集會的會期沒有規定,根據國會法第102條之2規定:“緊急的案件全部議決終了,議長宣告緊急集會結束。”關於內閣向參議院要求召開緊急集會的手續,國會法第99條規定:“內閣總理大臣,應當向參議院議長提出有確定日期、案件的請求”,“參議院議長將此通知各位議員,議員必須在前項指定的集會日期到參議院集會”。

緊急集會所採取的措施是臨時性的應急措施,僅具有暫定的效力,必須在新的國會召開時迅速向眾議院提出,得到眾議院的承認。關於該案件由誰來提出,憲法沒有規定。根據國會法第102條之4規定,該案件應當由內閣向眾議院提出。根據憲法第54條第3項規定,在新國會開會後十日內如果不能得到眾議院的同意,該項措施即失效。

立法程式

主要分為六個步驟:1.案的提出:議員提出的法案由提案者和支持者聯署後提呈各議院議長;內閣提出的法案由首相提交眾議長或參議長。2.交委員會:議長將法案交付主管本案的常任委員會。需要緊急處理時可省略委員會審議。重要法案應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宗旨說明後再提交委員會。3.員會審議:一般經過提案宗旨說明、質疑、聽取專家意見或召開相關委員會的聯席審查會、聽取知情人意見、討論、表決等程式。4.員會提議:各委員會可以委員長的名義向議長提交修改案或新法案。5.體會議審議:一般經過委員長報告、討論、表決等程式。6.院協定會:兩院決議不一致時,召開兩院協定會進行協商。協定案在兩院通過後即可成立。

黨團活動

國會眾議院沒有英美式的議會黨團和督導制度,一般通過所屬黨的中央機構直接對眾議員進行較為嚴格的約束。以自民黨和民主黨為例,黨在議會的投票立場一般由黨的總務會作出,如果違反,將受到黨內幹事長和總務會長的處分。日本政黨內約束議員的另一個組織是派閥,派閥原是自發形成的非正式組織,但由於派閥首領在黨內掌握豐富的選舉資金和組織人事資源,所以對派內議員有較強約束力。日本主要政黨在參議院有類似議會黨團的組織,設有參議員議員會長、幹事長等職務,主要職能是配合黨的幹事長、總務會長對參議員進行監督約束。

辦事機構

作為輔助機關,眾參兩院均設有事務局(辦公廳)和法制局。事務局負責協助處理該院日常事務,法制局負責協助議員進行立法提案等活動。

事務局的主要工作有:輔助國會、委員會召開會議;協助議員進行立法調查;輔助議員及秘書的日常工作;負責對外交流的事務性安排;負責會議速記、院內警察等事務。事務局設事務總長(秘書長),由議員推薦,議長提名委任。兩院事務局均設秘書課、議事部、委員部、記錄部、警務部、總務部、管理部、國際部、憲法調查會事務局等。

法制局的主要工作有:協助國會議員起草法案;起草法案修正案;為國會議員進行法律諮詢;進行有關法律資料的收集、整理,受委員會委託進行相關立法調查。法制局設法制局長,由該院議長任免。根據不同法律部門,對應該院委員會設定方法,法制局下設部、課。

作為國會的輔助調查研究部門,眾院設有調查局,參院在各常任委員會下設調查室及特別調查室,內有專員和調查員等職,受各委員會委託進行相關立法調查。

對外交往

為調查各國議會制度、政治經濟情況,參與各國議會聯盟(IPU)年會等國際會議,眾、參兩院每年可派一定數量的議員出訪。出訪由該院議員決議確定,如遇緊急情況或閉會期間,則由議長確定。兩院議長可分別或聯合邀請有關國家議長或議會來訪。每年2月下旬確定本年度接待來訪計畫,4月下旬確定議員出訪計畫,5月至6月事務當局協調安排,出訪多在國會閉會後的下半年實施。兩院事務局內設國際部,負責對外交流、出席國際會議相關事務。定期開展的對外交流活動有:眾、參兩院分別與中國全國人大的交流機制、眾參兩院聯合與美國國會、歐盟議會的交流機制。

關於對外交往經費及有關情況,以參議院為例:2006年至2009年,每年招待外國議會代表團費用為6236萬日元(約62萬美元),議員出訪費用為2億290萬日元(約合200萬美元)。2007年出訪情況:政府開發援助(ODA)相關調查4次、出席各國議會聯盟等國際會議7次、議長、副議長、議會交流訪問6次、重要事項調查4次。2007年接待瑞士、ASEAN議會聯盟、智利、蒙古、葡萄牙議會代表團來訪。2008年出訪情況:ODA相關調查4次、出席各國議會聯盟等國際會議8次、議長、副議長、議會交流訪問5次、重要事項調查4次。2008年接待突尼西亞、東帝汶、中國全國人大代表團來訪。

回次

回次 種類 詔書公布日 國會召集日 開會式 延長
回數
會期終了日 審議內容・備考
1 特別會 1947年(昭和22年)5月6日 同年5月20日 同年6月23日
同年12月9日
2 常會 1947年(昭和22年)11月18日 同年12月10日 1948年(昭和23年)1月21日
同年7月5日
3 臨時會 1948年(昭和23年)9月30日 同年10月11日 同年11月8日
同年11月30日
4 常會 1948年(昭和23年)11月9日 同年12月1日 同年12月2日
同年12月23日 1948年(昭和23年)12月23日眾議院解散(馴れ合い解散)
5 特別會 1949年(昭和24年)1月28日 同年2月11日 同年3月19日
同年5月31日
6 臨時會 1949年(昭和24年)10月10日 同年10月25日 同年3月19日
同年5月31日
7 常會 1949年(昭和24年)11月12日 同年12月4日 同年12月15日
1950年(昭和25年)5月2日
8 臨時會 1950年(昭和25年)7月5日 同年7月12日 同年7月13日
同年7月31日
9 臨時會 1950年(昭和25年)11月14日 同年11月21日 同年11月22日
同年12月9日
10 常會 1950年(昭和25年)11月18日 同年12月10日 1951年(昭和26年)1月25日
同年6月5日
11 臨時會 1951年(昭和26年)8月6日 同年8月16日 同年8月16日
同年8月18日
12 臨時會 1951年(昭和26年)10月2日 同年10月10日 同年10月11日
同年11月30日
13 常會 1951年(昭和26年)11月17日 同年12月10日 1952年(昭和27年)1月22日
同年7月31日
14 常會 1952年(昭和27年)8月5日 同年8月26日 0 同年8月28日 詳細は第14回國會參照。1952年(昭和27年)8月28日 眾議院 解散(抜き打ち解散)

(緊急集會) (1952年(昭和27年)8月28日) (同年8月31日) (同年8月31日) 中央選挙管理會委員・予備委員任命。會期外であり天皇による召集はない。括弧內の日付は緊急集會請求日、集會日及び終了日。詳細は參議院の緊急集會參照。
15 特別會 1952年(昭和27年)10月8日 同年10月24日 同年11月8日
1953年(昭和27年)3月14日 詳細は第15回國會參照。1953年(昭和28年)3月14日 眾議院 解散(バカヤロー解散)

(緊急集會) (1953年(昭和28年)3月14日) (同年3月18日) (同年3月20日) 暫定予算等。會期外であり天皇による召集はない。括弧內の日付は緊急集會請求日、集會日及び終了日。詳細は參議院の緊急集會參照。
16 特別會 1953年(昭和28年)5月3日 同年5月18日 同年6月16日
同年8月10日
17 臨時會 1953年(昭和28年)10月23日 同年10月29日 同年10月29日
同年11月7日
18 臨時會 1953年(昭和28年)11月18日 同年11月30日 同年11月30日
同年12月8日
19 常會 1953年(昭和28年)11月19日 同年12月10日 1954年(昭和29年)1月25日
同年6月15日
20 臨時會 1954年(昭和29年)11月18日 同年11月30日 同年11月30日
同年12月9日
21 常會 1954年(昭和29年)11月19日 同年12月10日 1955年(昭和30年)1月21日
同年1月24日 1955年(昭和30年)1月24日眾議院解散(天の聲解散)
22 特別會 1955年(昭和30年)3月4日 同年3月18日 同年4月25日
同年7月30日
23 臨時會 1955年(昭和30年)11月15日 同年11月21日 同年12月2日
同年12月16日
24 常會 1955年(昭和30年)11月29日 同年12月20日 1956年(昭和31年)1月25日
同年6月3日
25 臨時會 1956年(昭和31年)11月2日 同年11月12日 同年11月15日
同年12月13日
26 常會 1956年(昭和31年)11月27日 同年12月20日 1957年(昭和32年)1月30日
同年5月19日
27 臨時會 1957年(昭和32年)10月22日 同年11月1日 同年11月1日
同年11月14日
28 常會 1957年(昭和32年)11月29日 同年12月20日 1958年(昭和33年)1月25日
同年4月25日 1958年(昭和33年)4月25日 眾議院 解散(話し合い解散)
29 特別會 1958年(昭和33年)5月28日 同年6月10日 同年6月17日
同年7月8日
30 臨時會 1958年(昭和33年)9月19日 同年9月29日 同年9月30日
同年12月7日
31 常會 1958年(昭和33年)11月19日 同年12月10日 1959年(昭和34年)1月26日
同年5月2日
32 臨時會 1959年(昭和34年)6月12日 同年6月22日 同年6月25日
同年7月3日
33 臨時會 1959年(昭和34年)10月7日 同年10月26日 同年10月27日
同年12月27日
34 常會 1959年(昭和34年)12月8日 同年12月29日 1960年(昭和35年)1月30日
同年7月15日
35 臨時會 1960年(昭和35年)7月15日 同年7月18日 同年7月18日
同年7月22日
36 臨時會 1960年(昭和35年)10月8日 同年10月17日 同年10月18日
同年10月24日 1960年(昭和35年)10月24日 眾議院 解散(安保解散)
37 特別會 1960年(昭和35年)11月24日 同年12月5日 同年12月10日
同年12月22日
38 常會 1960年(昭和35年)12月5日 同年12月26日 1961年(昭和36年)1月28日
同年6月8日
39 臨時會 1961年(昭和36年)9月16日 同年9月25日 同年9月27日
同年10月31日
40 常會 1961年(昭和36年)11月18日 同年12月9日 1962年(昭和37年)1月17日
同年5月7日
41 臨時會 1962年(昭和37年)7月20日 同年8月4日 同年8月8日
同年9月2日
42 臨時會 1962年(昭和37年)11月28日 同年12月8日 同年12月10日
同年12月23日
43 常會 1962年(昭和37年)12月3日 同年12月24日 1963年(昭和38年)1月23日
同年7月6日
44 臨時會 1963年(昭和38年)10月8日 同年10月15日 同年10月17日
同年10月23日 1963年(昭和38年)10月23日 眾議院 解散(所得倍増解散)
45 特別會 1963年(昭和38年)11月25日 同年12月4日 同年12月10日
同年12月18日
46 常會 1963年(昭和38年)11月29日 同年12月20日 1964年(昭和39年)1月20日
同年6月26日
47 臨時會 1964年(昭和39年)11月2日 同年11月9日 同年11月20日
同年12月18日
48 常會 1964年(昭和39年)11月28日 同年12月21日 1965年(昭和40年)1月21日
同年6月1日
49 臨時會 1965年(昭和40年)7月15日 同年7月22日 同年7月30日
同年8月11日
50 臨時會 1965年(昭和40年)9月22日 同年10月5日 同年10月11日
同年12月13日
51 常會 1965年(昭和40年)11月29日 同年12月20日 1966年(昭和41年)1月27日
同年6月27日
52 臨時會 1966年(昭和41年)7月2日 同年7月11日 同年7月12日
同年7月30日
53 臨時會 1966年(昭和41年)11月25日 同年11月30日 同年12月3日
同年12月20日
54 常會 1966年(昭和41年)12月6日 同年12月27日 0 同年12月27日 詳細は第54回國會參照。1966年(昭和41年)12月27日眾議院解散(黒い霧解散)
55 特別會 1967年(昭和42年)2月4日 同年2月15日 同年3月14日
同年7月21日
56 臨時會 1967年(昭和42年)7月22日 同年7月27日 同年7月27日
同年8月18日
57 臨時會 1967年(昭和42年)11月25日 同年12月4日 同年12月5日
同年12月23日
58 常會 1967年(昭和42年)12月6日 同年12月27日 1968年(昭和43年)1月27日
同年6月3日
59 臨時會 1968年(昭和43年)7月26日 同年8月1日 同年8月3日
同年8月10日
60 臨時會 1968年(昭和43年)12月3日 同年12月10日 同年12月11日
同年12月21日
61 常會 1968年(昭和43年)12月6日 同年12月27日 1969年(昭和44年)1月27日
同年8月5日
62 臨時會 1969年(昭和44年)11月15日 同年11月29日 同年12月1日 0 同年12月2日 1969年(昭和44年)12月2日眾議院解散(沖縄解散)
- (常會) 1969年(昭和44年)11月29日 (同年12月27日) 召集詔書公布後の12月2日に眾議院が解散されたため実現せず。
63 特別會 1969年(昭和44年)12月30日 1970年(昭和45年)1月14日 同年2月14日
同年5月13日
64 臨時會 1970年(昭和45年)11月14日 同年11月24日 同年11月25日
同年12月18日 詳細は第64回國會參照
65 常會 1970年(昭和45年)12月2日 同年12月26日 1971年(昭和46年)1月22日
同年5月24日
66 臨時會 1971年(昭和46年)7月5日 同年7月14日 同年7月17日
同年7月24日
67 臨時會 1971年(昭和46年)9月23日 同年10月16日 同年10月18日
同年12月27日
68 常會 1971年(昭和46年)12月8日 同年12月29日 1972年(昭和47年)1月29日
同年6月16日
69 臨時會 1972年(昭和47年)6月27日 同年7月6日 同年7月6日
同年7月12日
70 臨時會 1972年(昭和47年)10月9日 同年10月27日 同年10月28日
同年11月13日 1972年(昭和47年)11月13日 眾議院 解散(日中解散)
- (常會) 1972年(昭和47年)11月11日 (同年12月9日) 召集詔書公布後の11月13日に眾議院が解散されたため実現せず。
71 特別會 1972年(昭和47年)12月14日 同年12月22日 1973年(昭和48年)1月27日
同年9月27日 詳細は第71回國會參照
72 常會 1973年(昭和48年)11月10日 同年12月1日 1974年(昭和49年)1月21日
同年6月3日
73 臨時會 1974年(昭和49年)7月20日 同年7月24日 同年7月29日
同年7月31日
74 臨時會 1974年(昭和49年)12月3日 同年12月9日 同年12月14日
同年12月25日
75 常會 1974年(昭和49年)12月6日 同年12月27日 1975年(昭和50年)1月24日
同年7月4日
76 臨時會 1975年(昭和50年)9月3日 同年9月11日 同年9月12日
同年12月25日
77 常會 1975年(昭和50年)12月6日 同年12月27日 1976年(昭和51年)1月23日
同年5月24日
78 臨時會 1976年(昭和51年)9月11日 同年9月16日 同年9月21日
同年11月4日 1976年(昭和51年)12月9日 眾議院 議員任期満了
79 臨時會 1976年(昭和51年)12月17日 同年12月24日 同年12月27日
同年12月28日
80 常會 1976年(昭和51年)12月10日 同年12月30日 1977年(昭和52年)1月31日
同年6月9日
81 臨時會 1977年(昭和52年)7月23日 同年7月27日 同年7月30日
同年8月3日
82 臨時會 1977年(昭和52年)9月24日 同年9月29日 同年9月29日
同年11月25日
83 臨時會 1977年(昭和52年)12月3日 同年12月7日 同年12月7日
同年12月10日
84 常會 1977年(昭和52年)11月28日 同年12月19日 1978年(昭和53年)1月21日
同年6月16日
85 臨時會 1978年(昭和53年)9月14日 同年9月18日 同年9月18日
同年10月21日
86 臨時會 1978年(昭和53年)12月2日 同年12月6日 同年12月6日
同年12月12日
87 常會 1978年(昭和53年)12月2日 同年12月22日 1979年(昭和54年)1月25日
同年6月14日
88 臨時會 1979年(昭和54年)8月25日 同年8月30日 同年9月3日
同年9月7日 1979年(昭和54年)9月7日 眾議院 解散(増稅解散)
89 特別會 1979年(昭和54年)10月22日 同年10月30日 同年11月14日
同年11月16日
90 臨時會 1979年(昭和54年)11月20日 同年11月26日 同年11月27日
同年12月11日
91 常會 1979年(昭和54年)11月30日 同年12月21日 1980年(昭和55年)1月25日
同年5月19日 1980年(昭和55年)5月19日 眾議院 解散(ハプニング解散)
92 特別會 1980年(昭和55年)7月8日 同年7月17日 同年7月22日
同年7月26日
93 臨時會 1980年(昭和55年)9月20日 同年9月29日 同年10月3日
同年11月29日
94 常會 1980年(昭和55年)12月1日 同年12月22日 1981年(昭和56年)1月26日
同年6月6日
95 臨時會 1981年(昭和56年)9月19日 同年9月24日 同年9月25日
同年11月28日
96 常會 1981年(昭和56年)12月1日 同年12月21日 1982年(昭和57年)1月25日
同年8月21日 詳細は第96回國會參照
97 臨時會 1982年(昭和57年)11月19日 同年11月26日 同年12月3日
同年12月25日
98 常會 1982年(昭和57年)12月7日 同年12月28日 1983年(昭和58年)1月24日
同年5月26日
99 臨時會 1983年(昭和58年)7月12日 同年7月18日 同年7月19日
同年7月23日
100 臨時會 1983年(昭和58年)9月2日 同年9月8日 同年9月9日
同年11月28日 1983年(昭和58年)11月28日眾議院解散(田中判決解散)
- (常會) 1983年(昭和58年)11月24日 (同年12月15日) 召集詔書公布後の11月28日に 眾議院 が解散されたため実現せず。
101 特別會 1983年(昭和58年)12月22日 同年12月26日 1984年(昭和59年)2月6日
同年8月8日
102 常會 1984年(昭和59年)11月10日 同年12月1日 1985年(昭和60年)1月25日
同年6月25日
103 臨時會 1985年(昭和60年)10月8日 同年10月14日 同年10月14日
同年12月21日
104 常會 1985年(昭和60年)12月3日 同年12月24日 1986年(昭和61年)1月27日
同年5月22日
105 臨時會 1986年(昭和61年)5月27日 同年6月2日 0 同年6月2日 1986年(昭和61年)6月2日 眾議院 解散(死んだふり解散)
106 特別會 1986年(昭和61年)7月15日 同年7月22日 同年7月24日
同年7月25日
107 臨時會 1986年(昭和61年)9月5日 同年9月11日 同年9月11日
同年12月20日
108 常會 1986年(昭和61年)12月8日 同年12月29日 1987年(昭和62年)1月26日
同年5月27日
109 臨時會 1987年(昭和62年)7月1日 同年7月6日 同年7月6日
同年9月19日
110 臨時會 1987年(昭和62年)10月30日 同年11月6日 同年11月6日
同年11月11日
111 臨時會 1987年(昭和62年)11月20日 同年11月27日 同年11月27日
同年12月12日
112 常會 1987年(昭和62年)12月5日 同年12月28日 1988年(昭和63年)1月25日
同年5月25日
113 臨時會 1988年(昭和63年)7月15日 同年7月19日 同年7月19日
同年12月28日
114 常會 1988年(昭和63年)12月9日 同年12月30日 1989年(平成元年)2月10日
同年6月22日
115 臨時會 1989年(平成元年)8月1日 同年8月7日 同年8月8日
同年8月12日
116 臨時會 1989年(平成元年)9月22日 同年9月28日 同年9月28日
同年12月16日
117 常會 1989年(平成元年)12月5日 同年12月25日 1990年(平成2年)1月22日
同年1月24日 1990年(平成2年)1月24日 眾議院 解散(消費稅解散)
118 特別會 1990年(平成2年)2月23日 同年2月27日 同年3月2日
同年6月26日
119 臨時會 1990年(平成2年)10月9日 同年10月12日 同年10月12日
同年11月10日
120 常會 1990年(平成2年)11月20日 同年12月10日 同年12月10日
同年5月8日
121 臨時會 1991年(平成3年)8月1日 同年8月5日 同年8月5日
同年10月4日
122 臨時會 1991年(平成3年)11月1日 同年11月5日 同年11月8日
同年12月21日
123 常會 1992年(平成4年)1月10日 同年1月24日 同年1月24日
同年6月21日
124 臨時會 1992年(平成4年)8月3日 同年8月7日 同年8月10日
同年8月11日
125 臨時會 1992年(平成4年)10月23日 同年10月30日 同年10月30日
同年12月10日
126 常會 1993年(平成5年)1月8日 同年1月22日 同年1月22日
同年6月18日 1993年(平成5年)6月18日 眾議院 解散(噓つき解散)
127 特別會 1993年(平成5年)8月2日 同年8月5日 同年8月12日
同年8月28日
128 臨時會 1993年(平成5年)9月13日 同年9月17日 同年9月21日
1994年(平成6年)1月29日
129 常會 1994年(平成6年)1月21日 同年1月31日 同年2月8日
同年6月29日
130 臨時會 1994年(平成6年)7月12日 同年7月18日 同年7月18日
同年7月22日
131 臨時會 1994年(平成6年)9月22日 同年9月30日 同年9月30日
同年12月9日
132 常會 1995年(平成7年)1月10日 同年1月20日 同年1月20日 0 同年6月18日
133 臨時會 1995年(平成7年)7月31日 同年8月4日 同年8月4日 0 同年8月8日
134 臨時會 1995年(平成7年)9月22日 同年9月29日 同年9月29日
同年12月15日
135 臨時會 1996年(平成8年)1月8日 同年1月11日 同年1月11日
同年1月13日
136 常會 1996年(平成8年)1月12日 同年1月22日 同年1月22日 0 同年6月19日 詳細は第136回國會參照
137 臨時會 1996年(平成8年)9月20日 同年9月27日 0 同年9月27日 1996年(平成8年)9月27日眾議院解散(小選挙區解散)
138 特別會 1996年(平成8年)11月1日 同年11月7日 同年11月11日
同年11月12日
139 臨時會 1996年(平成8年)11月22日 同年11月29日 同年11月29日
同年12月18日
140 常會 1997年(平成9年)1月10日 同年1月20日 同年1月20日 0 同年6月18日
141 臨時會 1997年(平成9年)9月24日 同年9月29日 同年9月29日
同年12月12日
142 常會 1997年(平成9年)12月26日 1998年(平成10年)1月12日 同年1月12日
同年6月18日
143 臨時會 1998年(平成10年)7月27日 同年7月30日 同年8月7日
同年10月16日 詳細は第143回國會參照
144 臨時會 1998年(平成10年)11月24日 同年11月27日 同年11月27日
同年12月14日
145 常會 1999年(平成11年)1月8日 同年1月19日 同年1月19日
同年8月13日
146 臨時會 1999年(平成11年)10月22日 同年10月29日 同年10月29日
同年12月15日
147 常會 2000年(平成12年)1月7日 同年1月20日 同年1月20日 0 同年6月2日 2000年(平成12年)6月2日 眾議院 解散(神の國解散)
148 特別會 2000年(平成12年)7月1日 同年7月4日 同年7月4日 0 同年7月6日 詳細は第148回國會參照
149 臨時會 2000年(平成12年)7月24日 同年7月28日 同年7月28日
同年8月9日
150 臨時會 2000年(平成12年)9月14日 同年9月21日 同年9月21日
同年12月1日
151 常會 2001年(平成13年)1月19日 同年1月31日 同年1月31日
同年6月29日
152 臨時會 2001年(平成13年)8月3日 同年8月7日 同年8月7日 0 同年8月10日
153 臨時會 2001年(平成13年)9月21日 同年9月27日 同年9月27日
同年12月7日
154 常會 2002年(平成14年)1月11日 同年1月21日 同年1月21日
同年7月31日
155 臨時會 2002年(平成14年)10月11日 同年10月18日 同年10月18日
同年12月13日
156 常會 2003年(平成15年)1月10日 同年1月20日 同年1月20日
同年7月28日
157 臨時會 2003年(平成15年)9月22日 同年9月26日 同年9月26日
同年10月10日 2003年(平成15年)10月10日 眾議院 解散(マニフェスト解散)
158 特別會 2003年(平成15年)11月15日 同年11月19日 同年11月21日
同年11月21日
159 常會 2004年(平成16年)1月9日 同年1月19日 同年1月19日
同年6月15日
160 臨時會 2004年(平成16年)7月27日 同年7月30日 同年7月30日
同年8月6日
161 臨時會 2004年(平成16年)10月5日 同年10月12日 同年10月12日
同年12月3日
162 常會 2005年(平成17年)1月11日 同年1月21日 同年1月21日
同年8月8日 2005年(平成17年)8月8日 眾議院 解散(郵政解散)
163 特別會 2005年(平成17年)9月17日 同年9月21日 同年9月26日
同年11月1日 詳細は第163回國會參照
164 常會 2006年(平成18年)1月10日 同年1月20日 同年1月20日
同年6月18日 詳細は第164回國會參照
165 臨時會 2006年(平成18年)9月22日 同年9月26日 同年9月28日
同年12月15日 詳細は第165回國會參照
166 常會 2007年(平成19年)1月15日 同年1月25日 同年1月25日
同年7月5日 詳細は第166回國會參照
167 臨時會 2007年(平成19年)8月3日 同年8月7日 同年8月7日 0 同年8月10日 詳細は第167回國會參照
168 臨時會 2007年(平成19年)9月6日 同年9月10日 同年9月10日 2 2008年(平成20年)1月15日 詳細は第168回國會參照
169 常會 2008年(平成20年)1月8日 同年1月18日 同年1月18日
同年6月21日 詳細は第169回國會參照
170 臨時會 2008年(平成20年)9月19日 同年9月24日 同年9月29日
同年12月25日 詳細は第170回國會參照
171 常會 2008年(平成20年)12月16日 2009年(平成21年)1月5日 同年1月5日 1 同年7月21日 詳細は第171回國會參照、2009年(平成21年)7月21日 眾議院 解散
172 特別會 2009年(平成21年)9月11日 同年9月16日 同年9月18日 0 同年9月19日 詳細は第172回國會參照
173 臨時會 2009年(平成21年)10月20日 同年10月26日 同年10月26日 1 同年12月4日 詳細は第173回國會參照
174 常會 2010年(平成22年)1月8日 同年1月18日 同年1月18日
同年6月16日 詳細は第174回國會參照
175 臨時會 2010年(平成22年)7月27日 同年7月30日 同年7月30日
同年8月6日 詳細は第175回國會參照
176 臨時會 2010年(平成22年)9月28日 同年10月1日 同年10月1日
同年12月3日 詳細は第176回國會參照
177 常會 2011年(平成23年)1月14日 同年1月24日 同年1月24日 1 同年8月31日 詳細は第177回國會參照
178 臨時會 2011年(平成23年)9月9日 同年9月13日 同年9月13日 1 同年9月30日 詳細は第178回國會參照
179 臨時會 2011年(平成23年)10月17日 同年10月20日 同年10月21日
同年12月9日 詳細は第179回國會參照
180 常會 2012年(平成24年) 同年1月24日 同年1月24日 1 同年9月8日 詳細は第180回國會參照
181 臨時會 2012年(平成24年)10月25日 同年10月29日 同年10月29日
同年11月16日 詳細は第181回國會參照、2012年(平成24年)11月16日 眾議院 解散
182 特別會 2012年(平成24年)12月22日 同年12月26日 同年12月28日
同年12月28日 詳細は第182回國會參照
183 常會 2013年(平成25年)1月18日 同年1月28日 同年1月28日
同年6月26日 詳細は第183回國會參照
184 臨時會 2013年(平成25年)] 同年8月2日 同年8月2日
同年8月7日 詳細は第184回國會參照
185 臨時會 2013年(平成25年)] 同年10月15日 同年10月15日
同年12月8日 詳細は第185回國會參照
186 常會 2014年(平成26年)] 同年1月24日 同年1月24日
同年6月22日 詳細は第186回國會參照

政黨

1955年起,原稱保守契約的自由民主黨(自民黨)一直長期執政,只是曾在1993年至1996年間短暫被對手社民黨取得政權並短期執政。1996年,自民黨重新執政後就一直執政至今。

其他黨派

除了社民黨之外,日本國會的主要在野政黨尚有日本民主黨、日本共產黨等,而今日本國會乃是由自民黨及公明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執政。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