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法制辦

(四)承擔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向省政府及市人大常委會報備工作;承擔市政府工作部門及縣(市、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備案 (七)承辦由市政府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受市政府委託承辦市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和市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的相關工作;辦理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賠償有關事務;指導、協調、督促市政府工作部門及縣(市、區)政府做好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十)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全市政府法制系統人員業務培訓;開展政府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市政府法制有關統計工作。

領導成員

林慶昌 主 任
吳德新 副主任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1.審查修改和協調論證市直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議的各類規範性檔案草案,承辦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紀要及有關協定、契約的合法性審查;起草或牽頭起草市政府重要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清理、修改、廢止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按程式報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予以廢止或督促修改;定期或不定期彙編市政府規範性檔案,並做好有關解釋工作。
2.定期將市政府和以市政府辦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承辦或督促有關部門受理公眾提請對市政府和以市政府辦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申請,並做好答覆;承擔市政府工作部門及縣(市、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並按程式進行備案登記公告。
3.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審查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資格,報請市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負責組織全市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考試、資料審核,報請省政府認定後發放行政執法資格證件、標誌。
4.開展經濟社會發展中緊迫性、重要性問題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研究,擬訂有關配套的規範性檔案和答覆意見。
5.對國家和省徵求意見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研究,提出建議;協調處理部門之間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矛盾和爭議。
6.承擔市推進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研究起草有關規劃、意見、考評辦法,培育典型,擬定向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報告;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的聘請和管理。
7.編制市政府常務會議年度學法計畫,並做好相關安排;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全市政府法制系統人員業務培訓;開展政府法制宣傳工作,編輯信息內刊。
8.負責本辦文秘、信息、檔案、保密、信息公開、網站管理、辦公自動化管理、財務管理及會務、接待等行政事務工作。
9.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複議應訴科
1.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立案調查並作出審查決定;及時將重大行政複議案件辦理情況向省政府法制辦報送備案;承辦因不服市政府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代理應訴相關工作;辦理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賠償有關事務;承辦申請省政府行政裁決的有關我市的行政複議案件應訴協調工作;辦理司法建議有關事項。
2.研究制定市對縣(市、區)年度績效評估管理行政行為指數指標評估標準,並組織數據採集;組織或參與綜合性或專項性執法檢查;承辦市政府工作部門和縣(市、區)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並督促整改。
3.辦理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賠償案件以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中的信訪事項;配合做好市政府信訪複查覆核意見書的合法性審查;辦理市人大有關議案、市政協有關提案的答覆。
4.指導、協調、督促市政府工作部門及縣(市、區)政府做好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定期做好全市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的統計分析,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大行政複議案件或行政訴訟案件辦理情況。
5.承辦市政府化解行政爭議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研究起草有關制度、規定、意見、通知,並做好督促指導、情況反饋;承辦政府法制與司法互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有關工作。
6.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培訓和理論研究工作;組織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實施及行政執法共性 問題研究,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法律建議。
7.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主要職責

(一)編制市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規劃草案;擬定市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年度工作意見;指導、協調、督促市政府工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抓好貫徹落實;研究制定市對縣(市、區)年度績效評估管理行政行為指數指標評估標準,並組織數據採集;承擔市推進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擬定向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報告。
(二)固定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參加市政府重要工作、重
要事項的專題研究,對涉及的法律問題提前介入,提出法律審查意見或建議;承辦市政府常務會議學法有關工作。
(三)起草或牽頭起草市政府重要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審查修改和協調論證市直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議的各類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清理、修改、廢止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定期或不定期彙編市政府規範性檔案,並受理公眾審查申請和有關解釋工作。
(四)承擔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向省政府及市人大常委會報備工作;承擔市政府工作部門及縣(市、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備案
審查工作,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五)負責全市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審查認定及授權公布;開展全市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報省政府頒發行政執法證件、標誌。
(六)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市政府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畫;組織或參與檢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執行情況;開展對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並抓好督促整改。
(七)承辦由市政府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受市政府委託承辦市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和市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的相關工作;辦理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賠償有關事務;指導、協調、督促市政府工作部門及縣(市、區)政府做好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八)開展經濟社會發展中緊迫性、重要性問題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研究;負責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普遍性問題的研究,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規範性檔案和答覆意見。
(九)對國家和省徵求意見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研究,提出建議;協調處理部門之間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矛盾和爭議。
(十)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全市政府法制系統人員業務培訓;開展政府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市政府法制有關統計工作。
(十一)負責市政府顧問團法律顧問的聘請和管理。
(十二)承辦市政府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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