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

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是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機關效能建設,保證政令暢通,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公告信息

(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頒布施行《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的公告

《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11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3年12月4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機關效能建設,保證政令暢通,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各級機關)的效能建設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關效能建設,是指各級機關改進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和工作能力,加強廉政建設和效能監督,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會效果的綜合性工作。

第四條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樹立和自覺踐行“馬上就辦”的工作理念,堅持為民、務實、清廉,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奢靡之風,保證行政行為公開、公平、公正、廉潔、高效。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和鄉(鎮)機關效能建設領導機構,領導本行政區域機關效能建設工作。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機關效能建設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機關效能建設工作;(二)擬訂機關效能建設有關制度;(三)監督檢查機關效能建設工作;(四)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五)辦理效能投訴;

(六)實施效能問責和受理不服效能問責的申訴;

(七)辦理機關效能建設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相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機關的機關效能建設工作。

第八條各級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機關效能建設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機關效能建設工作堅持勤政與廉政相結合、管理與監督相結合的原則,重在建設,講求實效。

對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成績顯著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效能制度

第十條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制度,完善決策程式。重大事項的決策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應當多方徵詢意見,充分協商協調;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應當公開徵求意見;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應當推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風險評估等制度。

第十一條 各級機關實行崗位責任制,嚴格定員定崗定責,明確機關工作人員的崗位工作目標和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各級機關實行辦事公開制,機關職責、辦事依據、工作程式、辦理條件、辦理時限及結果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機關實行服務承諾制,服務內容、程式、時限及標準等事項應當向社會作出承諾,並保證承諾事項的落實。

第十四條 各級機關實行首問負責制,第一個接待行政管理相對人辦事的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負責答覆、辦理或者引導、轉辦。

第十五條 各級機關實行一次性告知制,負責經辦的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辦理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式、時限和所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各級機關實行限時辦結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辦理的事項,符合法定條件、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法定或者承諾的時限內辦結。

第十七條 各級機關實行否定報備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事項決定不予受理、辦理的,負責經辦的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登記備案並向主管負責人報告。

第十八條 各級機關實行責任追究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評議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社會公眾對本機關作風、履職、效率、廉政等情況的評議,並將評議結果作為改進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機關應當最佳化審批流程、簡化審批環節、加強審批監管。

第二十一條 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密切相關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確認和公共服務等事項,應當進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確因特殊原因不能進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各級行政服務中心應當推行標準化管理,健全辦理機制,公開辦理事項,最佳化辦理程式,明確辦理時限。

第二十二條 各級機關應當創新服務方式,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實行網上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完善網上受理、運轉、查詢和反饋制度,並實施即時電子監察。

第三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機關實行績效管理,根據工作實際設定年度績效管理目標及指標體系。

第二十四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同級人民政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績效考評。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績效管理應當實行標準化,對績效管理責任進行分解,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對績效運行情況進行定期分析、過程監控和自我評估,及時發現和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績效考評應當圍繞年度績效管理目標及指標體系,採取指標考核、公眾評議、察訪核驗等方法。

第二十七條 根據年度績效考評結果,

對考評優良的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效能督查

第二十八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效能情況進行督查。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對中心工作任務和重大決策部署的落實情況開展重點督查,對社會公眾反映強烈以及侵害社會公眾利益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督查。

第二十九條 對需要開展效能督查的事項,由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予以立項,經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效能督查事項的立項,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條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可以獨立開展督查,也可以牽頭組織或者會同其他機關共同開展。

第三十一條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根據督查結果,可以作出效能督查建議;無正當理由的,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採納。

第三十二條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機關效能建設監督員制度,機關效能建設監督員應當收集、反映社會公眾對機關效能建設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對機關效能建設監督員反映的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各級機關應當認真辦理、及時反饋。

第五章 效能投訴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和效能問題,可以向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投訴。

第三十四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建立投訴事項自辦、轉辦、督辦等制度。

第三十五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對涉及發展環境、重大民生等重要、緊急的機關效能投訴事項,應當直接辦理、快速辦結。

第三十六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對轉交有關機關辦理的投訴事項,應當提出辦理的時限和要求。

各級機關對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轉辦的投訴事項,應當及時辦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並反饋辦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的問題經調查屬實的,有關機關應當組織整改;需要問責的,按照規定予以問責;不屬實的,有關機關應當作出書面解釋說明。

第三十八條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密。

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

第六章 效能問責

第三十九條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尚不構成處分的,給予效能問責。

第四十條 效能問責的方式分為:誡勉教育、通報批評、效能告誡。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四十一條 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效能問責:

(一)不認真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重大決策部署的;

(二)故意拖延、吃拿卡要的;(三)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的;(四)懈怠懶散、消極應付的;(五)作風粗暴、態度惡劣的;

(六)其他違反機關效能建設規定應當給予效能問責的。

第四十二條 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機關及其相關負責人給予效能問責:

(一)決策失誤,造成損失的;

(二)作風鬆散、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社會公眾意見大的;

(三)弄虛作假、虛報浮誇,造成不良影

響的;

(四)推諉扯皮、推卸責任,貽誤工作的;(五)應當給予本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問責而不實行的;

(六)一年內被效能告誡三人次以上的;(七)年度績效考評被評為差等次的;

(八)其他違反機關效能建設規定應當給予效能問責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應當給予效能問責的,由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或者各級機關按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十四條機關工作人員被效能問責的,取消當年度各類評先評優資格。當年內被效能告誡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等次;被效能告誡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稱職等次。

機關工作人員受到效能問責的情況,應當作為當年度幹部選拔任用的考察內容;被上級機關效能問責的,應當作為所在機關年度績效考評的依據。

機關被效能問責的,年度績效考評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第四十五條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效能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效能問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訴。對機關作出的效能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效能問責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者同級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提出申訴;對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作出的效能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效能問責的執行。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因提出申訴而被加重問責。

受理申訴的機關或者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並及時將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和作出效能問責決定的機關。

第四十六條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法違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從重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機關、組織的效能建設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根據機關效能建設工作需要,制定本條例相關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實施情況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00年,時任福建省省長習近平同志親自倡導、大力推動機關效能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2013年11月29日,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並於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兩年多來,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實施,依法依規推進,機關效能建設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新成效。

一、《條例》實施的基本情況

(一)領導高度重視,推動《條例》貫徹實施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視。省委常委會每年聽取機關效能建設情況匯報,研究績效管理工作。省委尤權書記多次對機關效能建設工作作出指示,要求與我省深化改革工作相銜接,持續推進“馬上就辦”,加強效能督查,完善績效管理。省人大常委會十分重視《條例》實施工作,在《條例》正式施行第三天,法工委、內司委就組織召開《條例》頒布實施座談會,對《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作出具體部署。省政府通過召開省政府常務會、省長辦公會、省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會等方式,要求各級各部門認真學習貫徹《條例》。于偉國省長在今年省政府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強調,“各級政府和各部門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效能建設,全力推進‘馬上就辦’。省政府的效能建設我帶頭抓,各位市長、縣長、區長和省直各部門主官也要直接抓、具體抓效能建設。”在省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第21次會議上又強調,各級各部門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機關效能建設的最終目的是解決效率問題、作風問題、廉政問題,解決為人民服務的問題”要求,以新的發展理念引領機關效能建設工作,在認識上更加到位,在行動上更加自覺,不斷提升我省機關效能建設水平。

(二)強化宣傳學習,營造《條例》實施氛圍

1大力宣傳。2014年1月1日,省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印發《關於做好〈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學習宣傳貫徹工作的通知》(閩效綜〔2014〕1號),要求各級各部門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的作用,深入學習《條例》內容,準確把握《條例》精神,廣泛宣傳《條例》要義,增強貫徹實施的自覺性。省效能辦領導以“答記者問”、走進省電視台政風行風熱線的形式,對《條例》進行具體解讀和宣傳。省效能辦印製《條例》讀本1600冊,分發各地供學習使用,並在《福建日報》開闢“馬上就辦”點讚台與點評台,褒揚先進、針砭落後。各地也加大宣傳力度,如龍巖市向全市163萬政府網用戶傳送了50萬條宣傳簡訊,並發放《條例》漫畫宣傳手冊;南平市印發《條例》宣傳讀本11000冊,莆田市組織開展“全球通”杯《條例》知識簡訊競答活動,廈門市在《廈門日報》開設“馬上就辦、治庸問責”專欄。

2集中報導。省效能辦會同省委宣傳部等部門,組織新華社、人民日報、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光明日報、經濟日報,以及福建日報、福建電視台等15家中央和省內媒體,組成採訪考察組,對我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集中採風、集中報導,在中央和省級主要媒體上刊發新聞稿件32篇,全方位報導《條例》和我省機關效能建設情況,引起了較大反響。如,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專題報導了我省在全國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推動機關效能建設的情況;新華每日電訊刊發《福建創新機關效能建設:馬上就辦,辦就辦好》,供全國“兩會”代表、委員參閱。

3強化培訓。省效能辦組織編寫了《條例》學習輔導材料,舉辦了五期培訓班,總計564人參加了培訓。2014年8月、2015年9月,省效能辦領導帶領有關同志,分赴福州、廈門、泉州、三明、莆田、龍巖等地,指導貫徹實施《條例》工作,並先後32次派員到各地進行輔導宣講。各級各部門把《條例》納入年度中心組學習計畫,組織專題學習測試,增強學習效果,全省市、縣兩級共組織培訓528期,約48850人參加培訓。省直機關工委黨校把《條例》納入幹部培訓學習計畫,組織兩期共320人參加專題培訓;省委組織部、宣傳部,省發改、經信、民政、國土、住建等省直26個單位結合中心組學習,組織專題輔導;漳州市對市直部門的全體幹部學習情況組織測試;寧德市組織縣(市、區)和89個市直部門進行專項測試;南平市將《條例》知識試題納入市科級幹部任前廉政法規知識考試題庫,每年兩次定期進行考試,市委黨校還組織隊伍分赴全市10個縣(市、區)巡迴宣講。

(三)依法規範完善,健全配套制度體系

1完善制度。各級各部門依據《條例》,進一步完善了科學民主決策、崗位責任、辦事公開、服務承諾、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否定報備、責任追究、社會評議等10項機關效能建設工作基本制度的操作規程。如,2014年,省政府印發《福建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2015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福建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閩政辦〔2015〕19號),進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及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2015年,省效能辦印發《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即辦制度和限時辦理承諾制度的通知》(閩效能辦〔2015〕17號),進一步規範限時辦結制度。同時,在效能投訴、效能問責、績效管理、行政服務等方面加強制度規範,做好與《條例》相關規定的銜接。

2健全機制。2014年,省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效能督查工作的意見》(閩效綜〔2014〕4號),進一步健全效能督查機制,加強和規範效能督查工作。今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務和效能督查工作的意見》(閩政辦〔2016〕4號),進一步理順政務督查和效能督查的關係,形成督查合力。各級各部門主動建章立制,如省委辦公廳制定《廳機關效能辦工作職責》,省政府辦公廳制定《廳機關效能考評辦法》,進一步健全機關內部管理機制。

3抓好配套。2015年,省效能辦印發《福建省機關效能投訴獎懲辦法》(閩效綜〔2015〕4號),鼓勵社會公眾投訴機關效能問題,強化社會監督;2016年,印發《效能督查發現問題績效考評扣分辦法》(閩效能辦〔2016〕7號),明確扣分、減輕或不予扣分的情形和標準,規範扣分辦法,鼓勵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福州市制定《關於整肅“為官不為”實行“下課問責”的暫行辦法》,強化效能問責;廈門、漳州、三明、莆田、龍巖、寧德、平潭等地出台效能問責實施細則,將問責結果與績效考評及幹部提拔使用掛鈎。

(四)突出重點任務,著力創新拓展提升

1深化“馬上就辦”。大力弘揚習近平總書記在閩工作期間倡導的“馬上就辦”工作理念,繼續做大做強以“馬上就辦”為核心的機關效能建設品牌。一是強力推動。每年突出一個主題,把“馬上就辦”要求載體化、具體化。如,2014年,省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制定《關於深化“馬上就辦”行動方案》(閩效綜〔2014〕5號),明確深化“馬上就辦”行動11項具體任務,並確定72個單位作為省級示範點創建單位。中央辦公廳《工作情況交流》2014年第79期刊登了我省推行“馬上就辦”的做法,得到了習近平總書記的批示。二是開展“比服務”活動。2015年,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開展“三比一看”活動的要求,省效能辦制定《開展“比服務”活動的具體實施方案》(閩效能辦〔2015〕6號),今年制定《深化“比服務”活動實施方案》(閩效能辦〔2016〕5號),每月匯總各級各部門開展“比服務”活動情況,報送省委、省政府。三是強化便民服務。今年4月,根據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的批示精神,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強化便民服務“馬上就辦”的通知》(閩政辦〔2016〕49號),提出強化便民服務“馬上就辦”九條措施,督促各地把便民服務“馬上就辦”機制建立起來、落到實處。今年8月,省政府辦公廳、省效能辦組織升級改造全省12345平台系統,制定12345便民服務平台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平台運行,提高便民服務水平。四是不斷創新舉措。省發改委會同省經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務、法制辦等單位,聯合建立清理和規範招標投標長效機制,督促相關部門定期清理和目錄管理。福州市繼承和弘揚“馬上就辦、真抓實幹”的精神,著力打造行政與市民服務中心;廈門市率先推行“多規合一”,實行“馬上辦、就近辦”;莆田市推廣食藥監“九證合一”做法,漳州市實行行政審批全程編碼化管理,平潭綜合實驗區打造“城市管家”服務中心,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

2加快審批改革。加大行政審批改革力度,進一步精減審批事項,規範審批環節,強化審批服務。一是推進清單管理。會同省審改辦、省政府法制辦建立行政審批事項清單管理機制,分類梳理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前置審批事項清單、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形成清單目錄。目前,省級保留行政許可297項,與2013年4月公布保留的345項相比,減少152項,精簡率44%。二是推進網上審批。會同省數字辦升級改造省級網上行政審批暨電子監察系統,建設全流程網上辦理的“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目前,省、市、縣三級6萬多項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全部上網,80%以上事項實現網上辦理,累計辦結137萬多件,處於全國領先水平。今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福建省進一步加強和推進網上行政審批服務實施方案》(閩政辦〔2016〕131號),大力推行“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模式。三是推進行政審批“三集中”改革。2014年5月、2015年11月分兩批在8個省直單位開展行政審批“三集中”(部門所有行政審批職能向一個內設機構集中、所有行政審批服務向一個辦事視窗集中、所有行政審批項目向網上辦事大廳集中)改革試點工作,目前已在省直部門全面推開。今年6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省級行政審批“三集中”改革的指導意見》(閩政辦〔2016〕164號),推動實現省級行政審批服務“一號”申請、“一窗”受理、“一網”通辦。四是推進並聯審批。推動發改和住建系統分別探索建立項目設立、企業資質資格認定等領域並聯審批機制。2014年,省住建廳會同相關部門,率先建立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業資質並聯審批機制,審批時限從法定的45個工作日壓縮至16個工作日,材料精簡量超過50%。今年3月,省政府印發《關於加快推進投資項目並聯審批的意見》(閩政〔2016〕15號),進一步最佳化投資項目審批程式,促進項目審批提速提效。五是推進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在三明市、莆田市和省水利廳、環保廳試點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為,並向各地推廣。2014年,三明市對涉及203家中介組織的21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進行清理,在全省率先組建中介服務中心,收費標準下降20%以上,辦理時限壓縮20—50%。今年9月,南平市中介服務中心正式投入運行,首批入駐中介機構達86家。

3最佳化行政服務。以推進行政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為抓手,促進提高效能、最佳化服務。一是實現全覆蓋。目前,市、縣(區)兩級全部建成行政服務中心,全省1109個鄉鎮(街道)建立便民服務中心,實現了全覆蓋;村(居)建立便民服務代辦點16379個,占村(居)總數的994%;30個具有行政審批權的省直單位建立了行政服務中心或辦事大廳(視窗)。二是理順管理體制。協調省委編辦結合“三定”方案,對各級行政服務中心機構的性質、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進行規範。目前,市、縣(區)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統一作為本級政府的派出機構設定,規格參照政府部門,使用行政編制。2014年,省效能辦組織設計行政服務中心形象標識,印發《關於做好福建行政服務中心形象標識使用工作的通知》(閩效能辦〔2014〕37號),展示行政服務中心“馬上就辦”、便民高效、優質服務的良好形象。三是規範運行機制。推動各級行政服務中心深入實施《行政服務中心標準體系與編制規則》,做到審批服務“事事有標準可依、崗崗有標準規範、人人按標準履職”。2014年,省效能辦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縣級行政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的通知》(閩效能辦〔2014〕31號)、《關於全面徹底清理行政服務中心辦事指南兜底性條款的通知》(閩效能辦〔2014〕35號)等檔案;2015年,印發《縣級行政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驗收方案》(閩效能辦〔2015〕5號)、《關於分類推進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的意見》(閩效能辦〔2015〕13號)等檔案,進一步推動行政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四是最佳化服務流程。各級行政服務中心強化部門授權,減少審批環節,最佳化審批流程,大力推行並聯審批,全省進駐行政服務中心的事項,辦理環節統一壓縮至5個以內,承諾時限縮短至法定時限的60%以內,當日辦結率達60%以上。組織建設覆蓋全省縣級以上行政服務中心(含分中心)的遠程視頻監督系統,實現服務全過程線上監督。今年以來,積極推進自貿區行政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督促自貿區制定行政服務各個環節的具體規範,形成標準體系。五是爭創國標省標。大力推動行政服務中心爭創國家級或省級標準,截至目前,龍巖、泉州、漳州、福州市和鯉城區、晉江市、閩侯縣行政服務中心先後通過國家級驗收,連江縣、海滄區等14個縣級行政服務中心通過省級驗收;龍巖市與山東新泰市共同起草的行政服務2大系列、6項國家標準,通過國標委驗收,得到省領導批示肯定。

4深化績效管理。注重發揮績效管理的導向和推動作用,促進各級各部門履職到位、任務落實、創先爭優。一是拓展考評範圍。在原有基礎上,新增9個設區市黨委、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和14個省直黨群機構作為績效考評對象;各縣(區、市)也將績效考評對象範圍拓展至鄉鎮(街道)。二是最佳化指標體系。精減考評指標,將設區市考評指標從83個減至50個左右,壓縮39%;省直單位業務實績指標從15個減至10個,壓縮33%,突出中心工作,考評關鍵業績。著力重點任務,圍繞貫徹落實五大新發展理念、“十三五”規劃、我省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任務、加快福建科學發展跨越發展行動計畫、深化“馬上就辦”、省政府“立項掛牌辦理”任務等,設定指標體系。同時,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省深入實施生態省戰略加快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的若干意見》要求,設定環境保護、資源消耗等生態類指標;根據《福建省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對34個列入限制開發區域的縣(區),實行農業優先和生態保護優先的績效考評,取消對其地區生產總值的考核。堅持共性與個性相結合,將設區市指標體系分為統一考評指標和分地區考評指標,沿海地市重點考評工業、出口、利用外資和自貿區發展狀況,山區地市重點考評農產品質量安全、水資源及森林保護等工作。三是改進考評方法。實行差別化的績效考評,將53個省直單位根據其職能職責和工作特點,分為黨群機構、綜合與管理類政府部門、監管與服務類政府部門三類,實行分類考評,設定不同的指標體系,在匯總考評結果時採用不同的匯總公式。增加“改革創新”考評,組織專家學者對各單位報送的年度創新舉措進行集體評估打分,鼓勵和推動改革創新。改進公眾評議,組織開發公眾評議網路測評系統,從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經營者和辦事民眾中隨機抽選約30萬人,每年測評兩次,接受社會民眾對黨政機關工作績效的評價。四是強化結果運用。績效考評結果,從以往由省委省政府“兩辦”名義通報上升為經省委常委會審定後,以省委、省政府名義進行通報,並抄送省委組織部,作為幹部能上能下和領導班子考核、領導幹部評價的重要參考。同時,對績效考評結果一般和差的,實行效能問責;提高省直單位考評結果良好等次的獎勵標準。五是推進標準管理。在全國率先提出績效管理標準化,2014年3月,正式發布福建省地方標準《政府績效管理規範》(DB35/T1410—2014),並於2014年6月5日起正式實施。六是實施線上考評。全力打造福建省績效管理系統,在省直部門和各市、縣(區)全面推行線上績效考評,通過系統進行數據報送、核對和考評,提高工作效率,增加考評透明度,促進考評更加客觀公正。

5強化效能督查。通過強化效能督查,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倒逼機關效能建設深入推進。一是開展《條例》落實情況專項督查。組織對設區市和省直單位貫徹落實《條例》情況的調研督查,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反《條例》的行為。2014年8月,圍繞轉變作風、提升效能,組織開展“馬上辦、提效能、促發展”專項督查,集中整治“庸懶散”和“四難”,以及“不貪不占也不幹事”等突出問題,共督查黨政機關和行政服務中心317個,發現問題199個;向省交通運輸廳、人社廳等發出效能督查建議書,約談省商務廳、衛計委分管領導及直接責任人,並向全省發出通報,督促有關單位限期整改;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給予充分肯定。2015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開展“辦事難、辦證難”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15〕119號),省效能辦會同省政府督查室對“辦事難、辦證難”問題開展調研督查,形成專題報告,並會同省審改辦進行專項整治,推動問題解決。二是開展行動計畫“一季度一督查”。從2014年底至今,省效能辦組織對加快福建科學發展跨越發展行動計畫落實情況開展了8輪效能督查,深入全省各市、縣(區),累計1900多個部門,共實地抽查項目1231個,查閱卷宗13000餘件,發現問題1274個,提出意見建議29條。每輪督查的情況都在全省經濟運行分析暨行動計畫督查落實專題會議上通報,並通過省政府辦公廳《督查專報》進行反饋,督促整改和問責,典型問題在《福建日報》上公開通報,有力地促進了各地各部門工作落實。如,福州市參照省里的做法,加大督查力度,針對發現的問題,發出《整改通知書》617份、《效能督辦單》291份,約談7個單位主要領導;寧德市針對法務部門行政審批效率低的問題,在全市開展“不作為慢作為辦事拖拉辦理不規範”專項清查整頓活動;省物價局針對價格成本監審不規範的問題,出台《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工作規程》,屬全國物價系統首創,得到國家發改委肯定。省民政、司法、質監等部門針對行政審批問題,自上而下進行規範,取得較好成效。三是開展效能突出問題直查快辦。省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印發《關於認真做好民眾反映問題辦理工作的通知》(閩效綜〔2015〕2號),加強效能投訴辦理工作,各級效能辦先後查辦100多個影響企業發展和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如,省效能辦針對“出台中國—東協海產品交易所扶持政策”行動滯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促進政策快速出台;針對老幹部張華反映離退休幹部被欠薪問題,立即組織調查核實,僅三天時間就解決了問題,得到省委尤權書記批示肯定;針對旅日華僑任某投訴落戶難問題,協調福州市僑務、公安等部門在投訴人簽證到期前辦完落戶手續,投訴人特地送來錦旗表示感謝。泉州市圍繞破解“辦證難”問題,把民眾反映最強烈的社保卡、房產證、土地證、汽車駕駛證等辦理難、辦理慢作為重點,列清單,開藥單,採取“倒計時”辦法,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四是強化問題整改與問責。注重用好“效能督查建議”“效能問責”等法定手段,推進問題整改、工作落實和作風轉變。2014年以來,全省共受理效能投訴15652件,實際辦結15533件,辦結率99.2%;實施效能問責4972人(次),其中,效能告誡1538人(次)、通報批評1681人(次)、誡勉教育1753人(次)。其中,問責力度較大的設區市有:莆田1050人(次),寧德556人(次),福州539人(次),南平527人(次)。平潭綜合實驗區去年以來發出效能督查建議23份,整改糾正問題39個,督促建章立制18份。全省地稅系統自2014年以來,共實施效能問責135人(次)。

(五)準確把握依據,平穩劃轉工作機構

2014年底,適應紀檢監察機關“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的需要,省委、省政府作出效能機構整體劃轉的決定,各級效能辦成建制從紀檢監察機關劃轉到政府辦公廳(室),承擔的職能職責不變。省政府領導十分重視和關心全省效能機構劃轉工作,多次協調工作銜接、責任交接、崗位安排和待遇保障等問題。省效能辦先後兩次組織召開全省市、縣(區)效能辦主任會議,聽取意見建議,安排部署工作,促進各級效能辦把思想統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決策上來,切實做到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同時,依據《條例》規定的效能辦法定職責,印發了效能機構劃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對各級效能辦機構設定、人員劃轉、待遇保障提出指導性意見,確保效能機構劃轉到位;制定了《關於規範效能辦工作機制的規定》(閩效能辦〔2015〕14號),從效能督查、效能投訴、效能問責、績效管理等方面作出規範,完善工作機制,確保各級效能辦有序運轉;針對基層效能辦人員變動大的實際,今年7月,舉辦了一期100人的全省市、縣(區)效能幹部業務培訓班,促進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

二、《條例》實施的主要成效

《條例》作為全國首部規範機關效能建設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既是對我省機關效能建設十多年工作實踐的科學總結,又是我省機關效能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的重要標誌。《條例》的頒布實施,對規範和提升我省機關效能建設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取得了積極效果。具體表現在:

一是法治意識普遍增強。《條例》對機關效能建設的內涵外延、目標要求、組織體系、工作內容、工作機制等作出了法律界定,從根本上確保了機關效能建設工作的長期性和穩定性。《條例》頒布後,各級效能辦工作人員的信心和決心倍增,依法依規推進工作的意識明顯增強。各級各部門充分認識到機關效能建設的法定地位,更加嚴格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式提升機關效能。

二是工作內容更加規範。《條例》的頒布實施,改變了機關效能建設工作無法可依、於法無據的狀態,為機關效能建設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和保證。各級各部門對照《條例》,對機關效能建設工作內容和任務進行梳理,規範工作運作。同時,認真分析機關效能建設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找準貫徹落實的著力點,抓住機關效能建設工作重點、難點,依法破解突出矛盾和問題,有針對性地建章立制,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範、管用有效的機關效能建設制度體系。

三是工作手段更具權威。《條例》賦予了績效管理、效能督查、效能投訴、效能問責和行政服務等工作的法律效力,使其由以前的內部管理手段上升為法定手段。各級效能辦依據《條例》,創新績效管理,改進效能督查方式,對工作成績顯著的,給予獎勵;對需要整改問題的,提出“效能督查建議”;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效能規定的,給予誡勉教育、通報批評、效能告誡等效能問責處理,有效增強了工作的實效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四是工作水平有效提升。《條例》把我省開展機關效能建設實踐中形成的有效經驗和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化下來,再用以指導實踐,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各級效能辦以《條例》為準繩,更加注重圍繞中心,關注經濟走向,突出精準精細,及時調整和明確工作重點,促進省委、省政府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更加主動融入大局,堅守職責本分,做到不鬆勁、不分心、不間斷,充分調動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力地促進了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水平的提升。

五是工作成效愈加明顯。各級各部門依據《條例》,全面深化機關效能建設工作,強化責任落實,層層傳導壓力,努力營造幹事創業、創先爭優的良好氛圍。在2015年度績效考評中,省直黨群機構業務實績平均得分比上年度提高10.53分,省直政府部門業務實績平均得分比上年度提高7.16分。效能建設的成效得到省委、省政府和社會各界的肯定,贏得了人民民眾的好評。公眾評議的數據顯示,民眾對我省政府的滿意度從2007年的83.6%上升到2015年的92.9%,上升了9.3個百分點。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1主體責任不夠落實。《條例》明確規定,各級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機關效能建設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擔負著領導和推動本地本部門機關效能建設的主體責任。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仍然存在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推進不力等問題。

2人手少任務重的矛盾較為突出。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承擔的任務較多,而編制較少。越往基層,編制越少,多數縣級效能辦只有2—3人。有的地方在機構劃轉中,事轉人未轉,編制沒有全部劃轉,人員配備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效能建設工作機構職能的發揮。

3工作人員性質不一。《條例》雖對效能建設工作機構的法律地位予以了確認,但由於歷史和政策的原因,《條例》對效能建設工作機構設定、人員配備沒有進行統一規範,效能辦從成立至今,人員編制性質不一的問題一直比較突出。據統計,全省各級效能辦目前實有468人,其中,公務員215人,參公人員103人,事業人員108人,工勤人員10人,臨聘人員16人,兼職16人。

4效能督查範圍還須進一步規範。《條例》明確規定效能建設工作機構主要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效能情況進行督查,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承擔了不少與效能方面無關的督查督辦任務,導致督查主業不夠突出,疲於應付,難以保證督查的實效性。

5個別條款與黨紀處分的情形重疊。效能問責情形與黨紀處分情形有互相交叉重疊之處,導致適用上不夠明確。如,《條例》第41條、42條列出的“刁難民眾、吃拿卡要,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態度惡劣、簡單粗暴,弄虛作假”等情形,已被《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列入作為違反民眾紀律的行為,需要進行黨紀處分。此外,個別條款的內容需要根據相關政策調整,及時進行修訂完善。如,《條例》第21條明確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國務院審改辦已經取消了該類別。

四、意見及建議

1開展執法檢查。適時啟動《條例》執行情況的執法檢查,深入了解《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總結經驗做法,督促整改問題,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反《條例》的行為,推動《條例》落到實處。

2及時修訂條款。根據形勢和任務變化,及時修訂《條例》個別章節的有關條款。進一步理清效能問責與黨紀處分的關係,效能督查與政務督查的關係,指導基層用好《條例》賦予的法定手段。

3完善保障機制。建議各級編辦針對效能建設工作機構整體劃轉的實際情況,切實解決縣級效能建設工作機構編制及人員性質問題;同時,建議市、縣(區)政府配齊配強效能建設工作機構人員力量,為貫徹實施《條例》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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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條例》將於明年元旦起實施。這對於規範公務人員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據,增強了約束力。

條例對績效管理、效能督察、效能投訴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條例指出,各級機關實行服務承諾制,服務內容、程式、時限及標準等事項應當向社會作出承諾,並保證承諾事項的落實。各級機關實行限時辦結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辦理的事項,符合法定條件、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法定或者承諾的時限內辦結。

條例強調了效能問責,機關工作人員辦事過程出現六種情況,將被效能問責:不認真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重大決策部署,故意拖延、吃拿卡要,推諉扯皮、效率低下,懈怠懶散、消極應付,作風粗暴、態度惡劣,其他違反機關效能建設規定應當給予效能問責的行為。

出現八種情況,機關及其相關負責人將被效能問責:決策失誤,造成損失;作風鬆散、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社會公眾意見大;弄虛作假、虛報浮誇,造成不良影響;推諉扯皮、推卸責任,貽誤工作;應當給予本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問責而不實行;一年內被效能告誡三人次以上;年度績效考評被評為差等次;其他違反機關效能建設規定應當給予效能問責的情況。
福建省效能辦負責人表示,條例出台標誌著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依據由政策規定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由過去的靠政策、靠行政手段來推動,轉變為以法律、法規來推動,為機關效能建設的深入開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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