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 本條第(四)項需要報經更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覆同意。 (四)領導幹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介紹

2010年3月3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責任追究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通知指出,健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舉措。《責任追究辦法》的頒布實施,對於促進各級黨政領導幹部提高認真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相關政策法規的自覺性,嚴格依規照章辦事;對於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對於進一步提高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提高選人用人質量,切實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按照《責任追究辦法》的要求,切實履行職責,強化監督檢查,完善舉報措施,嚴格責任追究,發揮制度應有的作用。
通知還提出,為健全乾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機制,切實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中央組織部制定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這3個試行辦法與《責任追究辦法》配套銜接,共同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後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幹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各地區各部門要在認真貫徹執行《責任追究辦法》的同時,一併抓好上述3個試行辦法的貫徹落實,切實提高幹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水平。

全文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進一步規範幹部選拔任用行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級黨委管理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工作,並負責審核下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
第三條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覆同意後方可進行:
(一)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幹部的;
(二)越級提拔乾部的;
(三)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的;
(四)市、縣、鄉黨政正職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到3年進行調整的;
(五)其他應當事先報批的事項。
本條第(四)項需要報經更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覆同意。
報告內容包括提拔調整幹部的原由,擬提拔調整對象個人情況、任用意向,職數配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四條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一)破格提拔幹部的;
(二)除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批集中調整幹部數量較大的(具體數量界限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三)領導幹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幹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
(四)領導幹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五)領導幹部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的;
(六)超過任職年齡或者規定任期需要繼續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本條第(三)項所稱領導幹部的近親屬,是指與領導幹部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人員。
徵求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前函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隨函附報擬提拔任用幹部的《幹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條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審核報告事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未經答覆,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黨委(黨組)會議討論研究有關幹部任用時,本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如實報告徵求意見的情況。
第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幹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並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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