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專利技術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專利技術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對全省企業原始創新能力和集成創新能力的支持力度,依據《黑龍江省專利保護條例》、《黑龍江省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2010-2020)》(黑政發〔2011〕38號)以及國家財政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經省政府批准設立,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提高我省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促進企業增強市場控制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獎勵引導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支持方式和支持標準

第四條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和支持標準:
(一)重點支持企業申請、獲得國內外發明專利權。對企業申請國內發明專利、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權、申請國外發明專利、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權進行獎勵。
1、對申請國內發明專利、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權的企業,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的專利申請、授權費用的90%左右對企業進行獎勵。
2、對申請國外發明專利、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權的企業給予適度獎勵。
(二)支持專利優勢企業創建。
1、獲得獎勵的專利優勢企業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專利技術產品研製、開發和生產,並至少申請或者擁有1項發明專利。成立時間一年以上,註冊資金在5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在200萬元以上,研發支出占銷售收入的2%以上,利潤總額或應交稅金(或利稅)5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於60%。能夠按要求向當地財政部門報送月份財務快報和年度財務決算
2、滿足條件的專利優勢企業獎勵標準:專利優勢培育企業,獎勵金額10-20萬元;專利優勢試點企業,獎勵金額15-25萬元;專利優勢示範企業,獎勵金額20-30萬元。
(三)對工作突出的專利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獎勵。
根據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宣傳、培訓、諮詢、代理等服務的情況進行獎勵,獎勵標準與服務企業的數量和質量成正比。獲得獎勵的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必須按要求向財政部門報送月份財務快報和年度財務決算。
(四)對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和信用擔保機構開展專利質押服務業務給予獎勵。
鼓勵資產評估機構和信用擔保機構為企業提供專利質押的資產評估和融資擔保服務,針對服務情況給予資產評估機構和信用擔保機構一定獎勵,獎勵標準參照獲得專利質押融資貸款企業的實際評估花費額、貸款擔保額。資產評估機構和信用擔保機構必須按要求向財政部門報送月份財務快報和年度財務決算。
(五)用於專利技術信息平台建設及維護、企業智慧財產權意識提升和戰略實施、企業專利預警分析費用補助。

第三章 資金申請及撥付

第五條 根據上年度全省智慧財產權工作狀況及當年我省智慧財產權工作重點,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財政廳印發專項資金獎勵計畫及項目申報指南。
第六條 對申請、獲得發明專利的企業,每年2月、8月各獎勵一次。
第七條 各市縣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國內外發明專利申請企業、國外發明專利授權企業、專利優勢企業、專利中介服務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和信用擔保機構的申報和初審,並將審核結果及資金申請聯合行文上報省知識產權局和省財政廳,省直企業直接將相關資料上報省知識產權局和省財政廳進行審核。
第八條 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財政廳對申請資金的專利優勢企業、專利中介服務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和信用擔保機構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結束後,省財政廳將資金撥付市縣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在收到款項後按預算及時足額將資金劃撥到企業。
第九條 用於專利技術信息平台建設及維護、企業智慧財產權意識提升和戰略實施、企業專利預警分析的資金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申請和使用,省財政廳以集中支付的方式撥付省知識產權局,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各市縣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協作、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及時協調解決實際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要堅持專款專用,對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黑龍江省專利技術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黑財企〔2010〕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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