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土高原地區水土保持淤地壩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黃土高原地區水土保持淤地壩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是針對黃土高原地區水土出台的一條法律法規。

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黃土高原地區水土保持淤地壩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水利部
頒布日期:2004.05.09
實施日期:2004.05.09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保[2004]144號
黃土高原地區水土保持淤地壩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黃土高原地區水土保持淤地壩工程建設管理,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聯合印發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淤地壩工程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黃土高原地區由中央安排投資建設的淤地壩專項工程。其他投資渠道建設的淤地壩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淤地壩工程建設以《黃土高原地區水土保持淤地壩規劃》為指導,以黃河中游多沙粗沙區為重點,以小流域為單元,按壩系安排實施。
第四條 黃河水利委員會主要負責項目前期工作技術審查、工程建設技術指導與培訓,以及工程實施的監督、檢查驗收。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淤地壩工程建設的組織實施。
有淤地壩工程建設任務的,要分級成立由政府主管領導負責的淤地壩工程建設組織領導機構。
第五條 淤地壩工程建設參照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程式管理。建設單位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原則上由縣級水利水土保持部門作為工程建設單位。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條 淤地壩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兩個階段。前期工作實行契約管理,由建設單位選擇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
第七條 黃河水利委員會依據《黃土高原地區水土保持淤地壩規劃》及重點支流規劃,提出淤地壩工程建設近期實施方案,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近期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前期工作。
第八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小流域為單元按壩系進行編制;初步設計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按單壩進行編制,達到施工要求,並落實工程管護責任。
第九條 淤地壩工程可行性研究和骨幹壩初步設計編制單位必須具有水利水電工程設計丙級以上資質和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乙級以上資質;中小型淤地壩初步設計編制單位須具有水利水電工程設計丙級以上資質或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丙級以上資質。
第十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黃河水利委員會組織審查後,由省級計畫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黃河水利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審批,批覆檔案同時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和黃河水利委員會。
第十一條 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計畫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批覆,其中庫容在100萬方以上的骨幹壩初步設計在審批前須先經黃河水利委員會審查。批覆檔案抄送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
第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投資概(估)算編制,執行水利部頒發的《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概(估)算編制規定》、《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概算定額》。
第十三條 規劃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經費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籌集落實。初步設計工作經費根據有關定額標準,列入淤地壩工程建設投資計畫。

第三章 計畫管理

第十四條 申報中央年度投資計畫的淤地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省級計畫主管部門對小流域壩系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檔案;
2、單壩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批檔案,且屬於省級計畫主管部門已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所確定的範圍內;
3、地方配套資金、民眾投勞承諾檔案,以及建後管護責任落實檔案;
4、具備工程施工的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 省級計畫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設計批覆,以及上年度淤地壩工程項目實施情況,聯合編制省級年度建議計畫,於每年12月底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水利部,同時抄送黃河水利委員會。
第十六條 中央投資計畫下達後,省級計畫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在一個月內將計畫下達到建設單位。
第十七條 淤地壩工程建設要嚴格按照中央下達的投資計畫和批准的初步設計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變更計畫和設計。如因特殊情況確需對單壩工程位置、建設規模、概算等進行調整時,建設單位須經設計單位同意後,按程式上報原審批單位審批。
第十八條 淤地壩工程建設全面推行工程建設公示制度。工程實施前,建設單位要以單壩或壩係為單位,把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任務、中央投資規模、地方配套投資、所需民眾投勞數量、建後管護責任單位等主要內容向工程所在地民眾公開,接受民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九條 淤地壩工程建設實行季報和年報逐級報送制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統計工作,每季度第一個月上旬報送上季度工程建設進度,每年1月報送上年度工程建設情況及工作總結。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統計等情況報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抄送黃河水利委員會,黃河水利委員會將各省情況匯總並分析後報水利部。
第二十條 黃河水利委員會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淤地壩工程管理資料庫,實行信息化管理,及時準確地反映淤地壩前期項目儲備及工程進展情況。

第四章 招投標管理

第二十一條 淤地壩工程建設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第14號令)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招標投標制。
第二十二條 骨幹壩的施工和所有淤地壩工程的監理必須通過招投標擇優確定施工及監理單位。其中庫容在100萬方以上的骨幹壩須由具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或水工大壩工程專業承包三級以上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
第二十三條 淤地壩工程施工和監理招標工作由建設單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進行。嚴禁對工程施工和監理進行轉包、違法分包。
第二十四條 招標投標工作須按有關規定在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建設單位應在發布招標公告10日前,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擬招標項目的招標報告,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派監督員參加開標評標會議。

第五章 工程監理

第二十五條 淤地壩建設必須全面實行工程建設監理,監理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辦法》(水建管[2003]79號)執行。
第二十六條 承擔監理工作的單位不得與建設單位有行政隸屬關係,且必須具有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監理資格和能力。其中骨幹壩的監理應由具有水利工程丙級和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乙級以上監理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依據監理契約開展監理工作,選派足夠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人員組成現場監理機構,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監理工作。
對骨幹壩關鍵部位和隱蔽工程必須實行旁站監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為監理單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六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九條 淤地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實行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全面責任,要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在與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簽訂的契約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質量標準和責任,以及每座工程的質量責任人。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從組織、制度、方案、措施等方面實施全過程的質量控制。要制定和完善崗位質量責任制,認真執行初檢、復檢和終檢的施工質量"三檢制",自覺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單位等部門的質量檢查。發生質量事故要及時報告,並嚴肅認真處理。
第三十二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管理機構,依照《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7號)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1997]339號)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全面負責轄區內淤地壩工程建設的質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等參建各方的質量行為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發現質量問題要及時責成責任單位加以糾正,問題嚴重的應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整改建議,並監督責任單位執行;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要提請有關部門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淤地壩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責任制。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要對所建設的淤地壩質量負終身責任,一旦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將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 淤地壩工程由中央、地方、民眾共同投資或投工建設。地方各級政府要嚴格按照工程計畫,落實地方配套資金。地方配套資金應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專項列支。
第三十六條 淤地壩工程建設資金必須設立專賬,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藉口滯留和挪用。
中小型淤地壩原則上實行資金使用報賬制度,根據工程建設進度,經監理單位同意,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後在建設單位報賬支付。骨幹壩嚴格按照招標契約等規定支付工程建設費用。
第三十七條 淤地壩工程建設資金的開支範圍: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物料、材料採購及運雜費;直接用於工程建設的機械作業費用和勞務費用;有關科研和監測等獨立費用。核定的建設管理等獨立費用,只能用於工程勘測、設計、建設監理、質量監督、檢查驗收等所發生的支出。
第三十八條 各級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工程建設資金的管理。定期對資金的撥付、到位、配套、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建設單位對已完工項目要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審計。
第三十九條 淤地壩建設引起的土地占用、搬遷及淹沒損失,其補(賠)償由工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和各級主管部門要按時逐級上報財務、基建統計報表。

第八章 竣工驗收

第四十一條 淤地壩工程驗收包括單壩工程和小流域壩系工程驗收。單壩工程驗收分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壩系工程驗收分初驗和終驗。
第四十二條 驗收工作分級負責。單壩工程的中間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單壩完工一年內,在建設單位全面自驗的基礎上組織竣工驗收。
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骨幹壩竣工驗收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計畫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黃河水利委員會。100萬立方米以下的骨幹壩及中小型淤地壩竣工驗收由地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結果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小流域壩系工程驗收,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初驗,黃河水利委員會會同省級計畫、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終驗,驗收結果報水利部。
第四十四條 工程驗收的依據是已下達的工程建設計畫,已批准的壩系可行性研究報告、單項工程初步設計、設計變更檔案、技術規範和相關的管理規定。建設單位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監理報告、中間驗收檔案、施工記錄、契約文本、監測評價報告及工程竣工財務決算。
骨幹壩和壩系驗收,建設單位還需提交工程審計報告和質量監督部門的質量評價報告。
第四十五條 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工程建設任務及投資是否按計畫完成;
2、工程建設內容和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達到規定標準;
3、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章制度;
4、檔案資料是否完整;
5、工程管護責任主體是否落實。
第四十六條 驗收合格的工程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合格證書。對未實行工程建設公示制度、管護責任主體未落實的工程,不得通過驗收。
對驗收不合格的工程,由驗收組提出處理意見,限期處理,經復驗合格後,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補發合格證書。

第九章 運行管理

第四十七條 各省(區)應按照建管用、責權利相結合和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制訂並出台相關政策,因地制宜地積極推行淤地壩產權制度改革,通過承包、租賃、拍賣和股份合作等方式,明確工程經營使用權,落實工程運行管護責任。
第四十八條 骨幹壩的運行管理原則上由縣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中、小型淤地壩由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負責。各級水利水保部門負責淤地壩運行管護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九條 通過產權制度改革回收的資金要設立專賬,專戶儲存,建立工程管護維修基金,用於本轄區淤地壩的運行維護、監測等。
第五十條 淤地壩的防汛工作納入當地防汛管理體系,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分級管理,落實責任。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淤地壩防汛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運行管護責任主體搞好淤地壩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五十一條 淤地壩工程管護要明確劃定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其範圍的確定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規定。

第十章 監測工作

第五十二條 為科學評價淤地壩工程建設成效,為規劃實施提供科學依據,開展淤地壩監測工作。
第五十三條 監測工作以省(區)為單位編制監測實施方案,按擬開展監測的典型小流域壩系編制初步設計,經黃河水利委員會審查後,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單位開展監測工作。
監測實施方案及初步設計應由具有水土保持監測乙級資質單位編制。
第五十四條 監測站點布設應與區域水文站、水土保持試驗站等站點相結合,根據水土流失類型區和小流域壩系規模、水沙條件等合理確定。
第五十五條 監測機構和監測技術人員須取得《水土保持監測資格證書》和《水土保持監測人員上崗證書》。
第五十六條 淤地壩監測內容主要有:
1、水沙監測:監測小流域水文氣象、坡面與溝道耦合侵蝕動態、壩系水沙變化及淤積等情況。
2、壩體監測:包括壩體變形和滲流,主要有表面變形、裂縫接縫、岸坡位移、滲流量、滲流壓力浸潤線位置等。
3、效益監測:包括工程建設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五十七條 監測工作所需投資根據《黃土高原地區水土保持淤地壩規劃》,列入工程建設總投資,並在省級計畫主管部門審批的壩系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明確,以省(區)為單位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五十八條 監測單位應定期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監測單位報送經整理、分析、彙編的監測成果及評價報告,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年度向黃河水利委員會、水利部報送有關監測成果。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商省級計畫主管部門制訂本省(區)淤地壩建設管理細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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