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賴

馬賴

馬賴(Auguste Chapdelaine 1814-1856),又名馬奧斯多,是法國巴黎外方傳教會的神甫。1844年法國強迫清政府簽訂的《黃埔條約》中,雖允許法國人在通商口岸建造教堂和房屋、墳地等,但條約也明確規定法國人只準在上海、廣州等5個通商口岸傳教,而不準私入內地活動。

馬賴馬賴

人物

條約規定“法蘭西無論何人,如有犯此例禁,或越界,或遠入內地,聽憑中國官查”。但就是這位馬賴神甫,依仗帝國主義主子的撐腰,不顧中國政府禁令,於1852年擅自潛入中國內地湖南、貴州、廣西等地活動,1855年又潛入廣西西部偏僻地區西林縣進行非法傳教活動。

概述

西林縣的各族民眾都有祀奉祖先的風俗,馬賴卻視此為異端來加以反對,嚴令受洗的教徒拆除家中的祖先神位,不準上墳拜祖,因而造成許多家庭、宗族糾紛。新入教的農民白三,受洗後奉命回家拆除祖先神位,遭到父母及族中長輩指責,自己也覺得不能忘本,提出退教,又受馬賴的斥責和壓制。西林是民族聚居地區,各族男女青年有較多的婚姻自由權利,馬賴卻借“教規”加以限制,規定教徒及教徒子女必須娶嫁教徒,如果對方不是教徒,必須等受洗入教之後才準結婚。
馬賴在西林白山寨、常井住定後,曾多次前往貴州,所經之處多為“綠林”出沒之區。馬賴便通過當地教徒與黔桂邊境的“綠林”拉關係,想方設法利用“綠林”來擴大自己的勢力,左右地方紳士及官員,而“綠林”們也想依靠這位洋大人的庇護。一次,一夥土匪在攔路行劫時殺死一個婦女。事發後,兇手林某經審問供認殺人不諱,判刑斬首。“綠林”們以林某等出獄後無條件為馬賴賣命為條件,叫林某的妻子串通教徒去向馬賴求情,馬賴即備厚禮去見姓陶的縣官,經過幾次討價還價,終於成交,將林犯無罪開釋。
天主教徒倫理生活的基本準則———“十戒”中第六戒明示:毋行邪淫。據西林定安等地的民眾揭發:馬神父對女人有特殊的愛好,他從貴州帶來一個年輕漂亮的寡婦曹某,名義上是幫助傳教,實際上是他的姘婦;此外馬賴還千方百計引誘長相姣好的婦女入教,時常單獨和這些婦女在一起鬼混並趁機姦污女教徒;教徒結婚時都是由他做結婚彌撒,而他往往利用這種機會姦污新娘。
1856年,由於馬賴的種種惡行引起當地百姓的強烈憤慨,將他告到官府,新任知縣張鳴鳳秉公執法,將馬賴處死。法國以馬賴事件為藉口,打出保護聖教的旗號挑起戰端,並希望此舉既能進行海外殖民擴張又能獲得國內天主教派的支持。英國政府也不甘示弱,製造了一個“亞羅號事件”為挑釁藉口,終於發動了第二次鴉片戰爭。1858年6月英法強迫清政府簽訂《天津條約》,該不平等條約,首次規定“天主教教士得入內地自由傳教”,便利了外國教會在華活動。1859年6月英法聯軍再次進攻大沽口遭清軍抗擊,英法兩國再次調兵遣將增兵,於1860年8月攻占大沽口與天津。10月上旬攻占並搶劫、焚燒北京郊外皇帝行宮圓明園,10月下旬強迫清政府簽訂中英、中法《北京條約》。《北京條約》起草過程中,時任北京天主教教區管理人的法國遣使會傳教士孟振生(MoulyJoseph Martial贗名穆列·約瑟夫·馬夏爾,1807-1868)利用其為法國代表團擔任翻譯和檔案起草人的機會,又擅自塞進傳教士可在各省租買田地的內容,藉助不平等條約為其擴大宗教勢力範圍服務。孟振生,1835年來華,1846年任北京教區管理人,1856年為百隸主教,1860年他參加了中法《北京條約》的談判,擔任法國代表團翻譯和檔案起草人,在中法《北京條約》的起草過程中,他玩了一個花招,在條約中文本中私自添加允許傳教士租買田地的文字。中法《北京條約》於1860年10月25日簽訂,中法雙方商定以法文本為標準文本,其中第六款原文是“按照1846年3月20日道光大皇帝發的上諭凡在禁教中被沒收之基督教徒的宗教和慈善事業,均應通過法國駐華公使發還業主,中國政府應將它們連同其他附屬建築一併交給法國公使”。孟振生在條約中文本上將上面文字譯為“又將前謀害奉天主教者之時所充之天主堂、學堂、塋墳、田土、房廊等件應賠還,交法國駐紮京師之欽差大臣,轉交該處奉教之人。”以後,又擅自添加了一句法文本上沒有的關鍵性文字,即“並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1冊147頁)這一句話使外國傳教士獲得了在中國任何地方租買土地和蓋房的特權,為外國傳教士在中國內地霸占地產,遍設教堂提供了條約根據和護身符,並成為後來各地發生民教糾紛及引起教案的嚴重隱患。
外國教士與西方列強由於利益的一致而結成了一種緊密的關係,即傳教士利用炮艦下定立的不平等條約的保護為非作歹,西方列強則利用“教案”進行交涉及攫取更多的侵略權益。歷史事實說明,馬賴絕不是什麼“聖人”,而是地地道道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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