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曼程式

馬克曼程式

馬克曼程式產生於美國判例法。1996年4月23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馬克曼和POSITEK公司訴Westview器械公司和ALTHON事業公司案”做出終審裁決。明確規定,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包括對權利要求中辭彙的解釋是法律問題,由法院管轄,而不是事實問題,不歸陪審團管轄。此後,專門用於解釋專利權利要求的司法程式——馬克曼程式逐漸在美國各聯邦法院盛行。被告在馬克曼程式中勝訴後,往往會要求法院不再開庭審理專利侵權問題,直接宣告被告不侵權,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一般會支持被告的動議,並做出對被告有利的不審即判裁決。

簡介

綜述

馬克曼程式產生於美國判例法。 馬克曼聽證在美國專利訴訟中是一個相當重要的概念,也是一個相當重要,相當難掌握的法庭程式。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馬克曼程式中做出的馬克曼命令,是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美國法官解釋專利權利要求、確定其保護範圍的司法裁決。由於確定權利要求的含義,幾乎就決定整個案件的命運,因此這是一步必走程式。

在馬克曼程式中敗訴的當事人,不能單獨就馬克曼命令提起抗訴,只能就根據馬克曼命令做出的判決提起抗訴。被告在馬克曼程式中獲得勝訴後,往往會要求法院不再開庭審理專利侵權問題,直接宣告被告不侵權,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一般會支持被告的動議,並做出對被告有利的不審即判裁決。

在馬克曼程式中勝訴的一方往往會向法官提起不審即判的動議。

基本含義

其基本含義是:在專利訴訟中(無論是之前,之中或之後),專利及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某些定義由法官根據訴訟雙方的答辯決定。值得一提的是,馬克曼聽證通常涉及到那些相當重要的定義,其結果常常決定訴訟的成敗。馬克曼聽證源自美國最高法院1996年4月23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馬克曼和POSITEK公司訴Westview器械公司和ALTHON事業公司案”做出終審裁決。大法官素特(Justice Souter)代表最高法院所有法官寫道:專利以及其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定義的解說權專屬於法庭。(大法官素特的原文:“The construction of a patent, including terms of art within its claim, is exclusively within the province of the court.” )馬克曼決定最關鍵的詞是exclusively-其本意是專屬,獨屬;其效果是將解說權從陪審團手裡拿了出來,給了法官。

目的

馬克曼的目的是通過解說權來統一專利訴訟的決定。在美國搞任何訴訟,陪審團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如果沒有處理好,即使你有一個無懈可擊的案子,你也可能敗訴。從這一點來說,最高法院在決定馬克曼一案時的確是用心良苦。但是在實行中卻是另一回事。 明確規定,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包括對權利要求中辭彙的解釋是法律問題,由法院管轄,而不是事實問題,不歸陪審團管轄。

駁回可能性

就從案件駁回的可能性來說。在美國聯邦法院的區級法庭中,一般訴訟在抗訴時被駁回的可能性是2%-10%;相比之下,專利訴訟在抗訴是被駁回的可能性是34%-42%。換句話說,專利訴訟在區級的勝訴與否並不代表其最終結果。在從聯邦巡迴法院的決定來說,馬克曼的目的也未達到。在Phillips (Phillips v. AWH corporation)一案中,抗訴兩次結果迥異。在363 F.3d 1207 (2004)中,被告勝訴。其原因是聯邦巡迴法院用了科羅拉多區法庭的馬可曼定義:“Baffle"的定義只限於銳角或鈍角,而被告的產品是直角。而在其後的415 F.3d 1303 (2005)決定中,聯邦巡迴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結論,其結果是"Baffle"的定義也包括直角,被告敗訴。 此後,專門用於解釋專利權利要求的司法程式——馬克曼程式逐漸在美國各聯邦法院盛行。

程式規則

新的判例法和法院指南已經大大拓展馬克曼程式使用的實體和程式規則,使之成為一個複雜、完備的司法程式。 在“PSC計算機產品公司訴Foxconn國際公司案”中,美聯邦巡迴抗訴法院明確規定,除非有特別例外的合理藉口,法官必須用通用辭彙把專利權利要求解釋為相關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理解的形態,並重申了優先使用專利說明書、專利審查檔案等內部證據解釋權利要求,另外也可使用詞典、論文、證人證言等外部證據補充解釋權利要求的原則。喬治亞州北區的聯邦地區法院、加州北區的聯邦地區法院、德克薩斯州東區的聯邦地區法院等頒發了書面的馬克曼程式指南。

在馬克曼程式中勝訴的一方往往會向法官提起不審即判的動議。例如,被告在馬克曼程式中勝訴後,往往會要求法院不再開庭審理專利侵權問題,直接宣告被告不侵權,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一般會支持被告的動議,並做出對被告有利的不審即判裁決,從而了結專利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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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通領科技與美企專利訴訟獲勝訴的馬克曼命令 通領科技與美企專利訴訟獲勝訴的馬克曼命令

通領科技與美企專利訴訟獲勝訴的馬克曼命令 2006年11月10日,浙江通領科技集團(原通正電氣)在北京宣布,其與美國GFCI巨頭萊伏頓公司的專利訴訟中取得階段性成果,獲得勝訴的馬克曼命令。這是中國企業首次拿到美國法院的馬克曼命令,而且是首次勝訴的馬克曼命令。美國新墨西哥州聯邦地方分區法院下達了對案件結果具有決定性作用的馬克曼命令,法官採納了通領科技等被告對第6246558號專利(以下簡稱“558”專利)權利要求的方方面面。相關權利要求的解釋,即通領科技的產品不在萊伏頓專利的權利保護範圍內,十分明確顯示了通領科技的產品不侵權。此舉使通領科技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也標誌著通領科技與萊伏頓的專利糾紛進入到戰略轉變的新階段。

GFCI產品是美國政府為保護居民人身安全而強制推行的安全裝置,在美國形成每年30億美元的巨大市場。通領科技的產品全部銷往美國、加拿大等北美國家,通過了美國UL認證和加拿大CUL認證,並獲得3項美國發明專利和1項外觀設計專利,以及7項中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由於高科技含量遠遠領先於同行,引起美國巨頭萊伏頓公司的恐慌。

通領科技集團已於2006年5月22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維騰電子(東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通領科技集團經濟損失1000萬元人民幣。廣州市中院已立案審理。

馬克曼命令對案件的影響

“馬克曼命令對整個案件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力。”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助理魏衍亮博士介紹,馬克曼命令是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美國法官解釋專利權利要求、確定其保護範圍的司法裁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確定權利要求的含義幾乎就決定整個案件的命運。在馬克曼程式中敗訴的當事人不能獨立於侵權裁決而對這個司法命令提起抗訴,而勝訴的一方往往會向法官提起不審即判的動議,使案件在不需開庭審理侵權問題的情況下就出現司法結論。從2004年4月起,美國萊伏頓公司用一項GFCI母專利陸續對中國通領科技集團在美國的主要客戶發起了4起侵權訴訟。通領科技積極支持客戶的訴訟,於同年10月6日主動介入萊伏頓公司在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發起的專利訴訟案。2005年3月,萊伏頓公司又用上述母專利中的一項子專利把通領的另一家美國客戶告上了美國法院。

案件結果

獲悉官司勝訴當天,陳伍勝登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講台做智慧財產權的演講,詳細講述了通領科技堅持自主創新及對美智慧財產權訴訟經驗。據悉,這是國家知識產權局首次邀企業家在局內做智慧財產權演講。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田力普表示,陳伍勝的創新精神值得國內企業學習。據了解,GFCI產品是美國政府為保護居民人身安全而強制推行的安全裝置,在美國形成年銷量30億美元的巨大市場。作為一家具有高新技術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外向型企業,通領科技依靠自主創新,打造以GFCI為主的6個系列產品,構建了一條融研發、製造、貿易為一體的新興產業鏈。通領科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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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全部銷往美國、加拿大等北美國家,通過了美國UL認證和加拿大CUL認證,並獲得中國和美國專利46件,正在申請的專利39件。由於高科技含量遠遠領先於同行,通領科技的產品一直深受國外消費者青眯,並引起美國巨頭萊伏頓公司的恐慌。業內專家認為,通領科技堅持自主創新,大力部署高新技術智慧財產權,積極開拓美國市場,頑強抵制惡意訴訟並取得官司最終勝利的歷程,實質上是一場以強欺弱和以弱勝強、抵制與反抵制的市場爭奪戰,歸根結底是利益的博弈,而決定勝負的核心就是自主的智慧財產權,也就是高新技術的實力較量。充分體現:中國企業已經掌握美國智慧財產權專利訴訟的遊戲規則,並且具有應對美國非常複雜和難以操作的智慧財產權專利官司的駕馭能力;是中國企業運用智慧財產權參與國際競爭的一個典型案例,成為中美智慧財產權訴訟官司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將極大地鼓舞了國內企業敢於在海外依法維權的信心與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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