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犯罪終身禁入

《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即食品犯罪終身禁入食品行業。

規定

食品犯罪終身禁入食品犯罪終身禁入
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簡介

食品安全問題長久以來都是民眾最關心的民生大事之一。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36次會議,對《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二次審議,在初次審議中被刪減的“因食品犯罪被追刑責的經營者終身禁入食品行業”的規定,經過重新修改後,被重新加入到二審中來。

背景

在2012年4月的食品安全條例徵集意見稿中,曾經專門提及“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終身不得投資食品行業,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但這一點,在9月的一審稿中已被刪除。對此,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追責,對於觸犯刑律的責任人除了追究刑事責任之外,還要加大信用懲戒的力度。在2012年11月29日上午審議的修訂草案修改稿中,修改稿已經將這一建議納入。

紅線

對於食品生產經營者,《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規定了九個方面的禁止性行為,“地溝油”、注水肉、非食用物質等均被嚴令禁止上餐桌。

食品安全設九條紅線:

(一)用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加工製作食品;

(二)以廢棄油脂為原料加工製作食用油以及以此類食用油為原料加工製作食品;

(三)在食品、食用動物及其產品中違法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

(四)食品經營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或者向消費者提供不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餐具、飲具等食品相關產品;

(五)超範圍、超劑量使用農業投入品;

(六)使用、添加有毒有害以及未經登記、備案或安全評估的投入品;

(七)偽造或提供虛假的檢驗檢疫相關證明檔案、產地證明、檢驗報告、資質證明檔案、許可證書、營業執照、相關票據票證等或者虛假標註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八)在保健食品中違法添加非申報成分、擅自改變審批配方和工藝;

(九)生產經營市人民政府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北京市食品安全辦有關負責人指出,此舉旨在進一步增大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廣度和深度。

評論

對於食品犯罪,目前(截至2012年12月2日)中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除了沒收、罰款和責令停產停業外,懲罰的上限只到“吊銷許可證”。換句話說,吊銷一張許可證之後,這些罪魁禍首們並沒有被行業除名清洗,而是仍有機會轉戰其他食品的生產和銷售,繼續以低成本破壞行業生態,推動其他領域的“逆向淘汰”。經歷了這么多化學元素的輪番攻擊,公眾對食品行業已經染上深深的“潔癖”。這樣的懲罰力度根本無法遏制“毒食生產者”繼續作惡的動力,更難以滿足公眾對食品工業全民審視的期盼。

民以食為天,食品產業不僅是經濟產業,更是道德產業,末位淘汰的競爭法則首先要剔除的正是這些昧著良心荼毒百姓的民族罪人。作為中國全國首善之區,北京率先做出“終身禁入”的規定,相對於國家級的《食品安全法》是值得鼓勵的進步,但仍是一道遲來的懲罰。希望這道法令能夠順利通過,同時中國其他省市的民意機關也能秉持以人為本的基本底線,共同推動該項立法在全國範圍內得以複製,最終上升為國家法律,成為清除行業毒瘤的一把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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