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瀆職罪

食品安全瀆職罪

食品安全瀆職罪是指相關職能部門,在食品安全事故萌發階段,沒有在有毒食品流入市場之前發現問題並解決問題所觸犯的法律行為。

簡介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這是千百年來,老百姓用生命與健康代價換來的警世之語。可近些年,國內先後出現的蘇丹紅三聚氰胺植物奶油、樹膠蜂膠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讓百姓的生命與健康權利受到嚴重侵害,造成了一次次食品信任危機,這其中,職能部門監管的失職甚至瀆職“功不可沒”。

面對日益多樣與複雜的食品,消費者不可能都有專家一樣的學識和專業檢測設備,除了充當小白鼠,拿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來檢驗食品安全外,別無他法。相關職能部門要讓老百姓不再付出代價,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事故萌發階段,在有毒食品流入市場之前發現問題並解決問題,就成了食品安全保障的最重要屏障。
然而,相關職能部門和食品生產企業負責人在遇到問題時,經常明知故犯,或因為利益衝突等原因而甘當“睜眼瞎”。要遏制這種現象發生,就必須以法律加以約束。

定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條款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強調:“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有關負責人也進一步解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瀆職行為原來也可以適用於刑法中的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罪,這次將其單列一條進一步強化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行為的刑事責任,同時也體現了刑法修改中加強對民生保護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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