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根據刑法規定,對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瀆職犯罪,根據犯罪主體身份不同,分別以不同的罪名予以定罪處罰。 在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如何正確界定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與刑法第九章規定的其他瀆職罪間的區別呢? 第三、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與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區別

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概述

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是指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制定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意義

第一、憲法重視和保障人權的直接體現
強化規定對食品安全生產、銷售、經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有利於進一步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健康權。
第二、統一刑罰標準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根據刑法規定,對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瀆職犯罪,根據犯罪主體身份不同,分別以不同的罪名予以定罪處罰。(如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解決了相同性質(即職責性質相同)的瀆職犯罪行為因所處單位部門不同而承擔不同刑事責任(即同質不同罰)的法律問題,從而對同樣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瀆職犯罪,並且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統一以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處罰,以此達到定罪和量刑統一。
第三、統一追訴標準。
以往類似行為存在同質不同罪的根本區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可以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統一追訴標準。

認定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有關問題

在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如何正確界定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與刑法第九章規定的其他瀆職罪間的區別呢?
第一、區別標準
(1)瀆職行為是否發生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即是否是對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劑、與食品有關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的生產加工和食品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即食品經營);(2)瀆職失職行為是否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這裡指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應當是指造成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其他嚴重後果。
第二、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與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區別
根據上述區別標準,商檢、動植物檢疫部門等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對食品安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因瀆職失職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發生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其他嚴重後果,則定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如果沒有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其他嚴重後果的,應分別按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定罪處罰。
第三、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與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區別
根據前述區別標準,衛生行政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對食品安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因瀆職失職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發生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其他嚴重後果,則定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如果沒有發生上述後果,則應按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定罪處罰。

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立案標準

在“兩高”尚未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前能否參照上述其他相應瀆職罪的立案標準?參照上述其他相應瀆職罪的立案標準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相應瀆職犯罪的刑罰等同或高於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刑罰;(2)相應瀆職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須是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形。
根據刑法規定,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處刑幅度規定與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基本一致,因此,如果商檢、動植物檢疫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徇私舞弊瀆職犯罪並具備有關情形,可以參照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立案標準規定予以追究。
對於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個檔次,而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刑法只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個檔次,以上三種犯罪法定刑與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處刑幅度規定比較,法定刑明顯偏低,因此,如果商檢、動植物檢疫部門及其他對生產、銷售偽劣食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瀆職犯罪,不能參照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立案情形規定以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予以追究。
對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刑法規定了四個量刑檔次:前兩檔針對沒有徇私情形,一檔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檔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後兩檔針對徇私情形,一檔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檔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量刑規定後兩檔,即在具備徇私情節情況下與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是一致的。由此可以看出,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可比照具有徇私情節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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