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國家分裂罪

本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05條第1款的規定,對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下列人員應當立案追究:(l)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2)積極參加的;(3)其他參加的。
本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本罪沒有規定“情節”方面的要求,並不要求實際已經造成國家政權被顛覆、社會主義制度被推翻的危害後果。只要行為人已經著手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是在密謀、策劃階段,還是已經付諸實施,都應當立案追究。一般來說,本罪情節的輕重和立案標準主要依據犯罪主體的情況而定。本罪立案標準的適用,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應當一律立案追究。根據刑法第97條的規定,“首要分子”是指在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在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積極參加的,應當一律立案追究。所謂“積極參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以外,其他積極主動參加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並在犯罪中起骨幹作用的人員。由於這類人員在主觀上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因此,也是重點打擊對象,對“積極參加的”,應當一律立案。
三、對其他參加的,一般應當立案追究。所謂“其他參加的”,主要是指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中起次要作用的一般參加人員。對於情節顯著輕輕微、危害不大的參加的,可以不予立案追究。另外,對於被欺騙、被脅迫參與,沒有具體實施犯罪的一般民眾,可以不立案追究。

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實踐中,本罪的主體一般都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竊據黨政軍大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野心家、陰謀家。但法律對此沒有特別規定,所以,一般公民也能構成本罪主體。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必須具有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
本罪屬行為犯,本罪的構成,不要求有顛覆政府的實際危害結果,行為人只要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響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顛覆政府為目的而進行了秘密謀劃活動,就足以構成本罪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所謂組織、策劃、實施,與分裂國家的解釋相同,請參看該條內容。這裡所說的顛覆,是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奪國家現政權,包括我國各級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內的整個政權。中央政權的安危,關係到國家的前途與命運,決定著社會主義事業的成敗。中央政權的地位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犯罪分子也可能是推翻地方人民政府作為第一步,進而推翻中央人民政府,以實現其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社會主義制度的最終目的。因此,實施推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為,也是本罪客觀方面的表現。顛覆政府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政權,或者利用已經竊取的國家部分領導權,實行和平演變,改變國家政權的階級性質等。所謂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是指以各種方式改變人民民主專政和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經濟基礎的行為。其手段也是多種多樣的。

定罪標準

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是看後是否實施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此罪與彼罪

一、本罪與武裝叛亂、暴亂罪的界限。主要區別就是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本罪所說的“顛覆”的手段主要指使用非暴力手段,如以和平演變的秘密方法奪取是以暴力手段奪取政權,則屬於想像的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處理,即以武裝叛亂、暴亂罪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分裂國家罪的界限。兩罪都是極為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因此處罰很重。它們的區別主要是:(l)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政權;後罪客體是國家統一。(2)犯罪行為內容不同。本罪是顛覆政權;後罪是分裂國家。(3)犯罪主觀主面和犯罪目的相應地存在區別。
三、本罪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 (1) 行為方式不同。本罪是組織、策劃、實施的方式,後罪則是煽動民眾的方式。(2)犯罪故意不同,但兩罪在犯罪的直接客體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
四、在顛覆國家政權罪中行為人如果使用暴力手段時,應注意與刑法第104法中武裝暴亂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屬於武裝暴亂的,則應依刑法第l04條規定的武裝暴亂罪定罪處刑。

量刑標準

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沒收財產,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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