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宣惠王

韓宣惠王

韓宣惠王生年不祥,韓昭侯若山的兒子。戰國時期韓國君主,韓厘侯之子,在位21年。前325年魏惠王與韓威侯在巫沙會面,並尊韓威侯為王。前323年韓威侯正式稱王,為韓宣惠王。

韓宣惠王韓宣惠王

韓宣惠王生年不祥,韓昭侯若山的 兒子。戰國時期韓國君主,韓厘侯之子,在位21年。前325年魏惠王與韓威 侯在巫沙會面,並尊韓威侯為王。前323年韓威侯正式稱 王,為韓宣惠王。

歷史背景

韓宣惠王公孫鞅
韓的先祖原也姓姬,為周武王 的後人,三傳至韓厥,被晉景公封為韓大大,始姓韓。韓照三傳至韓虔,與魏斯、趙籍三分 晉國。由於韓、魏、趙是從晉分出來的,史稱“三晉”。韓虔始稱侯,尊號 韓景侯。景侯五傳至昭侯若山,用申不害為相,進行政治改革 。由於韓國剛從晉國瓜分出來,在新舊交替的情況下,形成“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 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的局勢(《韓非於·定法》),使臣民感到無 所適從,一些奴隸;主貴族乘機作亂。因此,申不害主張加強法治,他說:“聖君任法而不 任智”,“君必有明法正義,若懸權衡以稱輕重。”(《藝文類聚》卷五十四《刑法》)但申不害所說的“法”其內涵與商鞅不同,實際是指“術”,即 統治的“權術”。韓非在談到申、商的區別說:“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 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以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法者,憲令著子官府, 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 《韓非子·定法》 )申不害強調“術 ”的目的,就是要加強君主的統治權,鞏固新興地主階級政.權。他說,“君如身,臣如手 ;君若號,臣如響,君設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常。 ”(《大體篇》,見《群書治要》 )他還強調設職 授官,要“循名責實”,各盡其職,不得僭越。韓非講了一個故事,說韓昭侯有一次飲醉 酒而眠,典冠官怕他受寒,便替他蓋上衣服。韓昭侯醒來, 問誰給他加衣,左右說是典冠官。結果典冠官和典衣官o都被問罪。他認為典衣官不替他加 衣是失職,典冠官替他加衣是越職,所以二人都受處分(《韓非子·二柄》)。申不害相韓 十五年,“內修政教,外應諸侯”,“國治兵強。無侵韓者。 ”( 《 史記·老莊申韓列傳》 )韓國發展成為七雄之一。
韓昭侯死,前332年韓宣惠 王繼立。到了前322年,韓宣惠王正式稱王,並與趙國在區鼠舉行會盟。前317年,秦國舉 兵征韓,司馬遷記載了這次秦韓之戰的經過。秦國首仗在修(非此修,抱歉打不出來)魚 擊敗韓國,韓將叟(魚叟)、申差在觀澤(今河南濬縣)被俘。

韓宣惠王十分焦急,想利用與南方楚國結盟以對付秦國。宰相公仲侈獻計說:楚國不可 依靠。秦國蓄謀伐楚已久,韓國最好用張儀為使與秦議和,以一個名城和一些兵器作 為議和的條?件,讓秦國向南攻楚,則韓國可以一舉兩得。( 《史記·韓世家》韓宣惠王採納公仲侈的建議,派他 出面與秦議和。楚國知道了,十分恐慌,陳軫對楚王說;秦早就想攻打楚國,今天又得到 韓國的名城和兵器,秦韓聯合攻打楚國,這正是秦國夢寐以求的。今天秦國的願望已實現 ,楚國危在旦夕。請楚王下令全國,調兵遣將說援救韓國,把部隊置列於道路 ,派遣使臣攜帶厚禮到韓國,使韓國相信楚國真心救韓。藉此激起秦韓的新矛盾,這樣楚 國便可從中得救。楚懷王採用陳軫的計謀,派使臣對韓宣惠王說:楚國雖小,但已出兵救 韓,希望韓國也一同與秦決一死戰。)
韓宣惠王聽信楚使的話,叫公仲侈不要與秦 議和。公仲侈說;這樣不行,秦攻韓是真的,楚救韓是假的,若輕易與秦斷交,一定吃大 虧。宣惠王不聽,遂與秦絕交,秦舉兵攻韓,楚國坐視不救,前316年,秦攻下韓的岸門( 今河南長葛縣西北),韓宣惠王以太子倉為人質,與秦訂立和約。韓宣惠王中了楚國的“金蟬脫殼”之汁,從此一蹶不振。韓宣惠王在位二十一年,死於前312年。

韓威侯考

《史記韓世家》:宣惠王立,《索隱》云:“ 《紀年》 ,鄭昭侯武薨,次威侯立。威侯七年,與邯鄲圍襄陵。五月,梁惠王會威侯於巫沙。 十月,鄭宣王朝梁。不見威侯之卒。下敗韓舉在威侯八年,而此《系家》即以為宣惠王之 年。又上有殺倬公,悼公又不知是誰之諡。則韓微國小,史失代系,故此文及《系本》不同,今亦不可考也。”今按: 《索隱》 此條所引,已為後人改亂,而痕跡猶可考見。今證以當時史實,重為校正如次:

一,五月梁惠王會威侯於巫沙,五月上應脫“八年”二字。

據《史記秦本紀》秦惠文王十三年,韓亦稱王,是年為韓威侯八年,其證一。(參讀上 考。)又若同為七年事,既與邯鄲圍襄陵句下,不著何月,而其下忽著五月十月,於文法 亦不合。今若正為七年云云,八年五月云云,十月云云,則文理順愜矣。其證二。(陳氏 《集證》謂:“既與趙圍魏襄陵,豈未逾年即朝梁?”此亦一證。惟陳 氏遂謂:“大約《索隱》引 《紀年》 ,最為錯謬,閱者毋為所惑。” 則大誤。梁玉繩亦不信《索隱》,故論《紀年》多失。)

二,下敗韓舉在“威侯”八年,而此《系家》 即以為宣惠王之年,當正為下敗韓舉在“梁惠王后”八年,而此《系家》即以為宣惠 王之年。

韓宣惠王齊威王
據今《索隱》原文,“五月,梁惠王會威侯於巫 沙,十月,鄭宣王朝梁,不見威侯之卒,”云云,則威侯之即鄭宣王,亦甚明顯。 惟《索隱》不之知,故曰不見威侯之卒矣。然《索隱》既認威侯與宣王為兩人,則七年十 月已有鄭宣王朝梁之文,此下不應再有威侯。若其下又雲威侯八年敗韓舉,豈不更可怪, 而《索隱》何竟置不言?蓋《索隱》引《紀年》敗韓舉在梁惠王后元八年,而今《史記》即以為在韓宣王之八年,故《索隱》以為可異耳。(參讀《考辨 》第一三四。)今《索隱》此條,其前既脫八年二字,此處惠王八年,又訛為威侯八年, 遂致乖戾難讀。又按:《蘇秦列 傳索隱》引《世本》:“韓宣王,昭侯之子也。”合之《紀年》,宣王之為威侯,灼 然甚顯。惜其此處又下“不見威侯之卒”一語,遂使後人紛紛辨訂,不得其解。(梁氏《 人表考》云:“《竹書》宣王之前有鄭威侯,《索隱》以為不可考,或疑即宣王,未審。 ”郝懿行《紀年通考》謂“梁惠成王元年方稱韓共侯,鏇稱韓懿侯,周 隱王元年之鄭宣王,即顯王三十八年之鄭威侯。俱一人而有兩稱。《索隱》因不見威侯之 卒,誤分威侯與宣王為二人,”此說極析。然亦不知《索隱》有為後人改亂處也。陳逢衡 《竹書集證》亦定威侯宣王為一人,而於《索隱》此文全未論及。至洪頤煊校《紀年》謂 :“鄭宣王即韓威侯,古威宣通用,《史記》齊宣王《紀年》作齊威王,其證 也。”則又得諸韓而失諸齊矣。張宗泰《竹書紀年校補》竟認威侯宣王為兩人,最誤。)

又同篇“八年,魏敗我將韓舉,”《索隱》云:“按此則舉是韓將不疑,而《紀年》雲 韓舉趙將。蓋舉本趙將,後入韓。又《紀年》云:“其敗當韓威王八年,是不同也。”今 按此亦有誤。

三,又《紀年》雲,其敗當“韓威王”八年 ,當正為其敗當“梁惠王后”八年,(參讀《考辨》 第一三四。)

據《索隱》原文云:“《紀年》與《史記》不同”,若為韓威王八年,則本無不同。威 侯亦不當稱威王也。此緣《索隱》雖屢引《紀年》,而本不之信。故曰:“《紀年》之書 ,多是訛謬,聊記異耳。”(語見《燕世家》。)故於威侯、宣王不能明定其為一人,而 輕曰“不見威侯之卒。”後人益滋疑誤,既認威侯與宣惠王為兩人,遂並改《索隱》引及 惠成王者為威侯,而《索隱》原文乃益增其繆戾,此所以古書之難通也。

[附]韓舉趙將非韓將辨

韓宣惠王梁惠王
又按:《趙世家》:“肅侯二十三年,韓舉與齊、魏戰死於桑邱。” 《集解》徐廣曰:“韓舉,韓將。”肅侯二十三年,正梁惠成王后元八年 。《水經河水注》:“齊田朌及邯鄲韓舉戰於平邑,邯鄲之師敗逋,獲韓舉,取平邑新城 。”程恩澤《戰國地名考》:“平邑有二。《地理志》代郡有平邑縣,在今山西大同府陽高縣西南,(原註:“亦在靈邱縣 西北。”)此趙之平邑也。《史記》趙獻侯十三年城平邑,即此。《括地誌》,平邑故城 在魏州昌樂縣東北四十里,在今直隸大名府南樂縣東北,此本趙地而齊取之者也。《竹書 》晉烈公五年齊圍平邑,九年取平邑,即此地。”田朌、韓舉平邑之戰,余考蓋在惠成王 後元八年,與《趙世家》桑邱之役乃同時事。(參讀《考辨》第一三四。)桑邱,《正義》 引《括地誌》 ,在易州遂城縣界,則 此平邑亦應在靈邱西北。蓋兩邑同屬代郡,齊、趙之戰,無緣有魏。齊自敗趙,更不涉韓 。史公誤認韓舉乃韓將,故以入之《韓世家》。又誤認梁惠王后元八年為韓威侯八年。《 索隱》明引《紀年》在梁惠王八年以相校,後人又率改《索隱》以就史文,異同之跡遂泯 。而史公於《趙世家》尚倖存其本真,惟又牽涉及魏,則仍誤。至《索隱》《集解》亦均 本《史》文為說,同認韓舉為韓將。《紀年》僅記獲韓舉,未言韓舉之死,《索隱》遂疑其先為趙將,後又入韓。蓋《索隱》雖屢引《紀年》,而本 之不信,故曰:“《紀年》之書,多是訛謬,聊記異耳。”(見《燕世家》。)如此處韓 舉明系《史》誤,而《索隱》為此迴護,亦不確守《紀年》也。

又梁氏《志疑》論此事云:“ 《趙世家》肅侯二十三年,韓舉與齊、魏戰死桑邱,為韓宣王六年。《 年表》韓宣王八年,魏敗我韓舉。則趙之韓舉已先二年死矣,疑此別一韓將,而趙將適與 同姓名爾。《索隱》即雲是韓將不疑,而又引《紀年》趙將韓舉之文,謂舉先為趙將,後 入韓,非也。《紀年》所載多舛,當擇而取之。即如韓舉,《紀年》於威烈王十六年書齊 獲邯鄲韓舉,於隱王四年書魏敗趙將韓舉。若是一人,無論既為齊獲,不應仍為趙將,又 忽為韓將。而其為魏敗時,逆數至為齊獲之年,已百歲矣,韓舉若是之壽耶?其誤明甚。 ”然《索隱》雖誤,尚可即誤以求是,舍《索隱》則無以見《紀年》之真矣。梁氏不知《 索隱》所引《紀年》,與《今本偽書》不同,而引《今本》偽說以折《索隱》,疏失更甚 。而今本《偽紀年》之誤,則又有可得而論者。其引齊田朌獲韓舉在威烈王十六年者,誤 據《水經河水注》以其事在晉烈公十年故也。(參讀《考辨》第一三四。)其於隱王四年 又書魏敗趙將韓舉者,其事本在梁惠王後元八 年,今本《偽紀年》。又誤以為梁惠王卒後之八年,故遂別見於此也。然則即據今本《偽 紀年》,亦可證成余定其事在梁惠王八年之說。而《今本》又並不以韓舉為韓將,亦可證 成余辨史公及《集解》《索隱》認為韓將之誤。梁氏於《紀年》未識《今本》 之偽,故所辨訂多失之,亦可憾之事矣。(即如此處,謂趙、韓同時有一將,各名韓 舉,其為牽強難信,不辨可見。雷氏《義證》謂“此韓舉非烈公十年被獲者,”亦由不能 辨《水經注》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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