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使用偽造貨幣罪

非法持有使用偽造貨幣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行為。

基本介紹

法律相關規定

關於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法律補充

原刑法對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的犯罪未作規定,1995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懲治嚴重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決定》對刑法作了修改補充,增加規定了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罪。這次修改刑法將這一規定納入刑法。

本條規定的“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明確地知道所持有的貨幣是偽造的人民幣或者外幣的情況下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持有的行為。本條規定的“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使用”,是指行為人明確地知道是偽造的人民幣或者外幣而以真貨幣的名義進行支付、匯兌、儲蓄等使用的行為。

相關罪名

持有偽造貨幣罪。

考慮到故意持有偽造的貨幣的行為不僅可能構成偽造貨幣、運輸、出售、走私、購買偽造貨幣等犯罪,而且這種行為本身對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具有社會危害性,因而本條將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構成本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持有偽造貨幣的行為。這裡所說的“持有”的概念是廣義的,不僅僅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有偽造的貨幣,而且包括行為人在自己家中、親屬朋友處保存偽造的貨幣,自己或者通過他人傳遞偽造的貨幣等行為。

(二)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明知其所持有的是偽造的貨幣,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不知道其所持有的是偽造的貨幣,如誤以為是貨幣而為他人攜帶或者保存的等等,不能構成本罪。

(三)行為人所持有的偽造貨幣的數額要達到較大的程度。這裡所說的“數額較大”,是在客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偽造貨幣罪的行為。至於具體多少數額才是數額較大,可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總結這類案件的審判實踐經驗,並根據打擊這類犯罪活動的實際需要作出司法解釋確定。如果行為人持有的偽造貨幣的數額沒有達到“數額較大”,則不構成本罪,可以由公安機關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根據本條的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使用偽造貨幣罪。

使用偽造貨幣的行為,為偽造貨幣的繼續流通、泛濫全國提供了條件,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影響了人民民眾的正常生活。同時通過使用偽造貨幣的,也使偽造貨幣、走私、運輸、購買、出售偽造貨幣的犯罪活動有利可圖成為可能。考慮到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使用偽造貨幣的情況比較複雜,有些是行為人在不知是偽造貨幣的情況下使用的;有的則是行為人通過各種途徑誤收了偽造的貨幣後,為了避免自己受到經濟上的損失而故意使用的;有的是行為人在偽造貨幣、走私、運輸或者購買偽造貨幣後,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又加以使用的。本條在將使用偽造的貨幣規定為犯罪的同時,對構成這種犯罪的條件也作了規定。根據本條規定,構成使用偽造的貨幣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實施了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使用的行為。這裡所說的“使用”,包括行為人出於各種目的,以各種方式將偽造的貨幣作為貨幣流通的行為,如使用偽造的貨幣購買商品;將偽造的貨幣存入銀行;用偽造的外幣在境內進行兌換;以偽造的貨幣清償債務等行為。

(二)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明知其使用的是偽造的貨幣。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之一,如果行為人不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使用的,不能構成本罪。

(三)行為人所使用的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行為人使用偽造的貨幣如果不是數額較大,不能構成犯罪。這裡規定的“數額較大”,是區分行為人是否構成本罪的標準。另外,本條還規定行為人使用偽造貨幣“數量巨大”或者“數量特別巨大”的,作為加重對行為人刑事處罰的情節。具體多少數額是“數額較大”、“數額特別巨大”,可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司法解釋予以確定。如果行為人使用偽造的貨幣,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不能構成犯罪,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拘留、罰款的行政處罰。

處罰

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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