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企業

非法人企業

非法人企業,又稱企業非法人,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企業非法人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企業的分支機構(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等。 非法人企業的法律地位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獨立支配和處分所經營管理的財產,但經營單位可以刻制印章、開立往來帳戶、單獨核算、依法納稅,也可以簽訂商業契約並作為執行人。

基本信息

定義

法人是相對於或區別於自然人而言的,如企業是應有法人的資格和地位、應受到法律承認和法律保護並依法行使決定權等權利義務的獨立單位,而不是上級主管部門的附屬物。

非法人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相關民事活動的組織,如合夥組織、非法人的私營企業、非法人集體企業(企業集團)、非法人公益團體、個人獨資企業、籌建中的法人等。

因此,非法人企業是一種經營性的非法人組織。

合法成立

非法人企業是非法人組織的一種。非法人組織在實體上是法律允許設立的,在程式上須履行法定的登記手續,經有關機關核准登記並領有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登記證。這是非法人組織成為民事主體的合法性要件,也是判斷非法人組織能否成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重要標準之一。

營業登記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4.有開展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人員。

5.有符合規定的經營範圍。

6.有相應的財產核算制度。

主要類型

1.個人獨資企業。

2.合夥企業。

3.企業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的非法人企業。

能力

非法人企業是非法人組織的一種。非法人組織具備下述能力:

民事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受限制的。這種限制有的與法人相同,如不享有肖像權及經營範圍上的限制等,有的限制與法人不同,其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上級授權不得為他人擔保等。

訴訟能力

非法人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發生民事法律關係,並以其名義獨立地起訴和應訴,具有訴訟能力。非法人組織一般有自己的名稱,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稱對外從事民事活動,這不同於只能以所屬法人名義對外交往的法人職能部門。以非法人組織的名義所為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該非法人組織承擔,而不是由組織的代表人或其他成員承擔。這一特徵是非法人組織作為一個組織實體,而不是作為自然人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的具體體現。

管理資產

非法人組織的財產或經費,是其存在和運營的物資基礎,也是它在民事活動中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法律保障。因此,擁有一定的財產或經費,既是非法人組織的一個特徵,也是非法人組織設立的必要條件之一。

非法人組織的財產在內部和外部形態上,都具有自己的特點。在外部形態上,非法人組織的財產具有不完全獨立的特徵。這種不完全獨立性,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歸組織所有。從非法人組織的財產或經費的來源,或是組織成員集資,或是創設單位的劃撥或投資。因此,非法人組織的財產真正所有人是組織的成員或團體的創設單位。第二,非法人組織的財產或經費基於所有關係,與組織外的某些其它財產有法定的責任關係。由組織成員集資而成的非法人組織財產,與出資人的財產在法律歸屬上是同一的。例如,在合夥組織中,合伙人未投入合夥經營體中的個人財產與合夥的財產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分割界限;在合夥型聯營體中,組成聯營體的各單位未投入聯營體的所有其它財產與該聯營體的財產在法律上亦是不可分割的。由上級創設單位的投資或劃撥的財產、經費構成的非法人組織的財產,與該上級單位的其它財產在法律上也歸屬於同一主體。

非法人組織財產的這種不獨立性,決定了非法人組織財產責任能力的不完整性,即由組織外與之有法定責任關係的財產為之負連帶責任。在內部形態上,非法人組織的財產歸組織統一管理和使用,以確保該財產的整體性和穩定性,以便實現組織利益。非法人組織與其財產的關係雖非所有關係,但也是一種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排他效力的物權關係。非法人組織中,有一類特殊的組織不具有財產或經費,但因其具有法律規定的特定的權利能力,也屬於非法人組織,比如,債權人會議和清算組織。

民事責任

非法人組織與法人組織的重要區別是非法人組織不能像法人那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由於非法人組織沒有完全獨立的財產和經費,當其對外進行經營業務活動而負債時,如其自身擁有財產和經費,則由自身承擔,如其自身所擁有的財產和經費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則由其出資人對其所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非法人組織成員承擔的是無限責任。

非法人組織的上述特徵就可以說明,非法人組織是介於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組織,在民事權利主體中具有獨立的地位。

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其他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批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名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根據上述規定,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對非法人組織作出不同的分類。

如按創設方式的不同,可以將非法人組織分為公民或法人之間合夥創設的合夥組織(如個人合夥組織和法人合夥型聯營組織),及單獨創設的獨資組織(如企業法人設立的領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按照創設的目的不同,可以將非法人組織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的非法人組織和不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公益性的非法人組織。

名詞辨析

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

企業法人和非法人企業的區別是:前者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後者不能。

非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

非企業法人具備法人資質,但不以營利為目的,不是企業。非法人企業不具備法人資質,是企業。

企業非法人&非法人企業

二者是同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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