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比例再保險

非比例再保險(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以損失為基礎來確定再保險當事人雙方的責任,故又稱損失再保險,一般稱之為超過損失再保險(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由於超過損失再保險是對原保險人賠款超過一定額度或標準時,再保險人對超過部分責任負責,故又稱第二危險再保險,以表示責任的先後。

內容

非比例再保險分為險位超賠再保險、事故超賠再保險、賠付率超賠再保險三種方式。

險位超賠再保險

險位超賠再保險,以每一危險單位所發生的賠款來計算自負責任額和再保險責任額。關於險位超賠在一次事故中的賠款計算,有二種情況,一是按危險單位分別計算,沒有限制;二是有事故限額,即對每次事故總的賠款有限制,一般為險位限額的2至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賠付2至3個單位的損失。

事故超賠再保險

事故超賠再保險,以一次巨災事故所發生賠款的總和來計算自負責任額和再保險責任額。事故超賠再保險的責任計算,關鍵在於一次事故的劃分。有的巨災事故如颱風、洪水和地震,有時間條款來規定多少時間作為一次事故,有的還有地區規定。對於事故持續較長時間的,如森林大火和地震,按一次事故或幾次事故,在責任分攤上是不同的。

在超額賠款再保險方式中,有一種分“層”(Layering)的安排方法,即將整個超賠保障數額分割為幾層,便於不同的再保險人接受。

賠付率超賠再保險

賠付率超賠再保險(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urance),是按賠款與保費的比例來確定自負責任和再保險責任的一種再保險方式,即在約定的某一年度內,對於賠付率超過一定標準時,由再保險人就超過部分負責至某一賠付率或金額。

由於賠付率超賠再保險可以將分出公司某一年度的賠付率控制於一定的標準之內,所以,對於分出公司而言,又停止損失再保險或損失中止再保險(Stop Loss Reinsurance)之稱。

賠付率超賠再保險契約中,分出公司的自留責任和接受公司的再保險責任,都是由雙方協定的賠付率標準限制的。

特點

與比例再保險相比,非比例再保險具有如下特點:

(1)在比例再保險之下,接受公司的所有保費及賠款,皆與分出公司保持一定的分配比例。非比例再保險下,接受公司並不分擔任何比例責任,僅在賠款超過分出公司自負額時負其責任。

(2)比例再保險以保額為基礎分配自負責任和分保責任;而非比例再保險以賠款為基礎,根據損失額來確定自負責任和分保責任。

(3)比例再保險按原保險費率計收再保險費,且再保險費為被保險人所支付原保險費的一部分,與再保業務所占原保單責任保持同一比例。非比例再保險採取單獨的費率制度,再保險費以契約年度的淨保費收入為基礎另行計算,與原保險費並無比例關係。

(4)比例再保險通常都有再保險佣金的規定,非比例再保險中,不必支付再保險佣金。

(5)比例再保險的接受公司對分入業務必須提存未滿期責任準備金。非比例再保險的接受公司不發生未滿期保險費責任。

(6)比例再保險賠款的償付,通常都由帳戶處理,按期結算,非比例再保險對賠款多以現金償付,並於接受公司收到損失清單後短期內如數支付。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