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熱心於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各界企事業單位和具有社會影響的穆斯林知名人士共同組成的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非營利性民間社會團體。本會章程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
第二條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憲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爭取省內外教育組織及熱心於教育事業的知名人士的支持和援助,發展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促進社會進步,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宗旨: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熱心救助歷屆穆斯林考生中無力支付學費的學生,並支持有志有才的大學生進修考研,以及由於各種自然災害、生理疾病等方面需要資助的穆斯林民眾,減輕政府負擔,為開發西部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青海省民族事務委員會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青海省西寧市七一路65號(穆斯林大廈四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按照本會的宗旨,開展貧困學生救助工作;
二、開展省內外有利於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文化交流活動,提高本會知名度,完成教育救助工作;
三、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本會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多種教育活動;
四、組織編譯出版有關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方面的資料、書刊,研究介紹本會和省內外有關社會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理論,方法,經驗;
五、辦理承擔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在本會創始期間和發展時期,為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的團體和個人,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團體會員:凡熱心於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並對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有貢獻的企業、事業單位,具有法人團體的機構,擁護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凡熱心於本會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企業家、社會工作者、專家學者,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經本人申請,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個人會員。
以上規定適用於省內外、海外華僑和港澳台地區的社會各界人士,教育慈善機構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有權對本會的工作實施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有權優先取得本會出版的書刊、資料和信息;
五、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
三、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兩年不繳納會費或會員不履行義務時,本會有權勸其退會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社團組織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可召集會員代表會議。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計畫和基本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推舉或罷免理事,選舉理事會;
五、推舉或聘請本會名譽會長;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項;
七、決定章程中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議代表大會選舉理事會作為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向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改選,但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議。
理事會的職權:
一、根據會員代表會議的決定,制定本會工作計畫;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定。
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作為執行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理事會閉會期間代理理事會職權;
二、貫徹執行理事會的救助決議;
三、嚴格審查財務收支狀況(救助收支);
四、審查各項救助方案和報告;
五、選舉正、副會長,決定正、副秘書長人選;
六、審議批准會員的入退會事宜;
七、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及理事會的增補方案。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
第十八條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若干名,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省內外社會組織及個人捐贈與贊助;
三、興辦各類慈善實體的合法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會費;
七、接受國際慈善機構、國際友好團體及個人的募捐;
八、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經費的使用範圍:
一、開展捐資助學工作及救助貧困戶活動;
二、興辦各類教育事業和公益事業;
三、資金利息用於支付聘用工作人員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查,並向捐贈者報告捐款的使用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行。章程的修改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動議,常務理事會同意,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青海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會
200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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