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廣東商會

青島廣東商會成立於2006年1月6日,是由廣東人和廣東籍人士(含香港、澳門)在山東和青島依法成立的工商企業和民營、個體經營戶及廣東籍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商會簡介

青島廣東商會成立於2006年1月6日,是由廣東人和廣東籍人士(含香港、澳門)在山東和青島依法成立的工商企業和民營、個體經營戶及廣東籍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商會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準則,以全國工商聯章程為依據,遵守當地政府的政策、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依法進行活動。商會在青島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接受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在青島市工商業聯合會、市總商會業務主管下開展各項工作,是依法登記註冊的省級商會。
商會經上級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於2009年4月28日換屆,成立了以梁智明為會長的新一屆領導班子。新一屆商會的組織形式,採用理事會員制。現設理事73人,常務理事41人。商會領導班子由30人組成,其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12人,副會長17人,秘書長1人(兼)。商會下設秘書處、會員部、外聯宣傳部、市場開發部、維權部、財務部等職能部門和監督檢查委員會。

商會章程

青島廣東商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青島廣東商會”。英文譯名“Qing Dao Guang Dong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QGCC”。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廣東人和廣東籍人士(含香港、澳門)在山東和青島依法成立的工商企業和民營、個體經營戶及廣東籍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發揮粵商和廣東籍香港人和澳門人的優勢,堅持以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為改革開放,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準則,以全國工商聯章程為依據,遵守當地政府的政策、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依法進行活動。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青島市工商業聯合會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青島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地址:青島市秦嶺路15號海韻東方大廈181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職責和業務範圍: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發展經濟”為主要職責,引導會員積極參與山東省和青島市與廣東省的建設,促進兩地經貿來往,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努力提高會員素質。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守法。向各級人大、政協推薦商會骨幹,積極發揮會員參政議政作用。
(二) 充分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
(三) 組織會員舉辦各種培訓、講座、論壇和經貿活動,為會員提供市場、科技信息及法律、諮詢等服務。
(四) 教育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五) 制定並推行行業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規範,加強思想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會員的經營管理水平。
(六) 組織開展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加深友誼。加強與海內外廣東籍人士和團體的聯繫,特別要充分發揮海外廣東籍人士和團體的作用。
(七) 創辦適合本會發展的經濟實體,促進本會的鞏固和發展。
(八) 不定期辦好《廣東人》刊物,作為本會的會刊;定期辦好《青島廣東商會通訊》,及時交流商會信息,指導商會工作。
(九)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第八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商會;
(三) 是廣東籍(或原籍廣東)的人士。
(四) 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權;
(四) 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和協助排憂解難;
(五) 享有本會出版的會刊、信息等資料權;
(六)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權;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
(二) 維護本會的團結、信譽和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特殊情況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四年召開一次,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多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七、八、九項權利,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要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多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愛商會工作,有較好的組織領導能力,有威信,有奉獻精神;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秘書長必須具有一定的公關協調能力,身體力行,專職主持商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多數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人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一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或授權秘書長簽署);
(四)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在會長領導下,經辦會長交付的工作或分工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研究決定;
(三)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青島廣東商會監督檢查委員會,由5至7人組成,監委會主任由現職副會長以上負責人擔任。監委會主要職責是檢查監督商會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開支情況,有權向理事會和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提前或推遲換屆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本會聘請若干在職的市級以上領導擔任商會特邀顧問;聘請若干德高望重的老領導、老同志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指導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辦實體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本會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任者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問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其他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4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