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市級價格調控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民眾基本生活的通知》(青政發明電〔2010〕2號)等規定,制定《青島市市級價格調控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23日由青島市人民政府以青政辦發〔2012〕7號印發。《辦法》分總則、日常價格調控資金、應急價格調控資金、價格異常波動監測與分析、監督及法律責任、附則6章22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通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島市市級價格調控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發〔2012〕7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市級價格調控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青島市市級價格調控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價格調控能力,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保障民眾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民眾基本生活的通知》(青政發明電〔2010〕2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控專項資金是指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集中部分財力依法設立的專項用於扶持生產、促進流通、平衡供求、加強監管、補貼困難民眾生活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價格調控專項資金分為日常價格調控資金和應急價格調控資金兩部分:
(一)日常價格調控資金是指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用於日常價格調控的專項資金。
(二)應急價格調控資金是指在市場供求關係發生顯著變化,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發生異常波動,已經或可能嚴重影響市場正常秩序的情形下,需應急用於價格調控的專項資金。此項資金,原則上從財政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中安排。
第四條 價格調控專項資金使用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二)統籌安排、分類管理原則;
(三)突出重點、先急後緩原則;
(四)績效優先、科學決策原則。
第五條 日常價格調控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扶持補貼居民生活必需品生產、存儲、流通支出;
(二)重要商品的儲備及投放;
(三)實施物價上漲與困難家庭生活補貼發放聯動機制發放的物價補貼;
(四)補償公用事業生產經營單位因政府價格管制產生政策性虧損的補貼;
(五)開展市場價格監測、調控、檢查、宣傳等保障工作所必需的支出;
(六)其他日常價格調控支出。
第六條 應急價格調控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與平抑價格異常波動相關的應急臨時性商品儲備、臨時性價格補貼等支出;
(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應急價格調控支出。
第七條 價格調控專項資金使用主要採取補貼、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二章 日常價格調控資金

第八條 日常價格調控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 日常價格調控資金的使用及標準、啟動及撥付程式,按現行事權及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因政府實施價格管制政策導致公用事業生產經營單位產生虧損時,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提出補貼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日常價格調控資金使用實行報告制度。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日常價格調控資金年度預算批覆後,15個工作日內報青島市市場價格調控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日常價格調控資金按規定撥付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每年年中和次年一季度分別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書面報告半年和全年資金使用情況。特殊情況下,根據聯席會議辦公室要求隨時提報有關情況。

第三章 應急價格調控資金

第十二條 應急價格調控資金由聯席會議統一協調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 應急價格調控資金的啟動條件:
(一)當市場供求、價格變動趨勢達到《青島市價格異常波動應急預案》規定的重大或特大價格異常波動的情形,且現有調控措施及資金保障不能滿足平抑市場價格需要時;
(二)當市場供求、價格變動趨勢達到《青島市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青島市糧食應急預案》等其他專項應急預案規定需啟動應急狀態的情形,且現有儲備及資金保障不能滿足平抑市場價格需要時;
(三)其他由市政府確定需啟動應急價格調控資金的情形。
第十四條 應急價格調控資金的啟動程式:
(一)申請。當達到啟動應急價格調控資金的條件時,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市物價、商務、教育(市委高校工委)、農業、畜牧、糧食、海洋與漁業等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按部門職責,及時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啟動應急價格調控資金的申請。
書面申請報告應當包括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求、市場價格的變動水平、變動趨勢、原因分析、影響程度以及啟動應急價格調控專項資金的必要性、啟用時間、資金數額、使用方式、預期平抑效果和風險評估等內容。
(二)審核。應急指揮部收到有關部門提交的啟動應急價格調控資金申請並進行初審後,轉報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綜合評估、審核,及時向聯席會議召集人提出召集建議,由聯席會議集體討論,做出是否啟動應急價格調控資金的意見並反饋應急指揮部,由應急指揮部報市政府決策。
啟動應急價格調控資金的建議應當包括是否啟動應急價格調控資金、作出決定的理由,啟用資金的數額、啟用時間、使用方向和範圍等。
(三)執行。啟動應急價格調控資金建議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局按程式向有關部門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應急價格調控資金按規定撥付後,資金使用單位應根據聯席會議需要隨時書面報告資金使用情況,直至應急狀態解除、資金停止使用。

第四章 價格異常波動監測與分析

第十六條 價格監測信息是聯席會議對市場供求、價格變動趨勢做出準確判斷的依據,各行業主管部門應認真做好對糧油肉蛋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及相關商品市場供求及價格情況的監測、調查。
物價部門負責對市場價格實施全面監測,商務部門負責對肉蛋菜及其他相關商品的批發和供應情況進行重點監測,農業部門負責對糧食、蔬菜等農產品的生產情況進行重點監測,畜牧部門負責對生豬、禽、蛋和奶牛等相關畜禽產品的生產和供應情況進行重點監測,糧食部門負責對糧食、食用植物油市場供應和大宗糧食價格進行重點監測,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對水產品的生產情況進行重點監測。
第十七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監測情況應每月定期提交至聯席會議辦公室,由其進行匯總分析。各部門之間監測數據存在差異,並足以影響對某種商品價格變動趨勢判斷的,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由聯席會議對各部門的監測數據進行研究,提出修正意見,並對價格變動趨勢作出最終判斷。
第十八條 當某種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場價格變動達到啟動應急價格調控資金的條件時,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於12小時內將監測數據及相關情況提交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席會議應當於24小時內對價格形勢作出判定並反饋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及有關預案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及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對價格調控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財政財務監督。審計部門對價格調控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各有關部門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價格調控專項資金,以及價格調控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價格調控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給予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區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價格調控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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