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三法

1950年4月,日本國會根據盟軍總部的意見通過了有關無線電管理的三項法案:《放送法》、《電波法》和《電波監理委員會設定法》,即“電波三法”。電波三法的基本精神,是儘可能限制政府的監督許可權,保障廣播電視的言論自由;承認民間廣播電視事業,確保言論的多元化和訊息來源的多樣性。其中《電波監理委員會設定法》規定設定一個相對獨立的委員會,全面指導和管理廣播活動(1952年該委員會撤銷,廣播活動改由政府直接管理);《放送法》則對日本廣播協會和民間私營廣播(被稱為“一般廣播事業體”)的性質地位、業務範圍、經營管理等作出了規定;《電波法》則對電波和廣播的技術問題作出相應的規定。

簡介

1950年4月,日本國會根據盟軍總部的意見通過了有關無線電管理的三項法案:《放送法》、《電波法》和《電波監理委員會設定法》,即“電波三法”。

背景

日本的廣播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系仿效英國的特許專營制,由NHK壟斷全國的廣播事業,而NHK又為國家經營的非營利性組織。其經費來源,全靠收音機的執照費。據有關法律規定,NHK不播廣告,所以戰前NHK與英國的BBC屬同一類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盟軍占領了日本。盟軍總司令官麥克阿瑟對NHK的壟斷極為反感,強令日本政府將廣播電視業向民間開放,打破NHK的壟斷,實行“兩條腿走路”的方針。電波三法的基本精神,是儘可能限制政府的監督許可權,保障廣播電視的言論自由;承認民間廣播電視事業,確保言論的多元化和訊息來源的多樣性。由此,電波開始向民間開放,電視事業也出現了NHK與民間電視相互競爭的局面。

內容

其中《電波監理委員會設定法》規定設定一個相對獨立的委員會,全面指導和管理廣播活動(1952年該委員會撤銷,廣播活動改由政府直接管理);《放送法》則對日本廣播協會和民間私營廣播(被稱為“一般廣播事業體”)的性質地位、業務範圍、經營管理等作出了規定;《電波法》則對電波和廣播的技術問題作出相應的規定。

“電波三法”共同確立了戰後日本廣播事業自主經營和廣播自由的原則,確立了公營和私營並存的雙軌體制。從此以後,日本廣播事業在新的條件下日益發展。1951年4月,第一批私營電台獲準營業,並組成了“日本民間廣播聯盟”。隨著私營電台、電視台的增多,公私並存共榮的局面正式形成。

“電波三法”中最為重要的是1950年制定的《放送法》。

適用範圍:《放送法》是規範廣播電視節目、日本放送協會(HNK,日本公共傳媒機構)、民營廣播電視業者的法律,是日本廣播電視業的準繩。

制定目的:最大限度提高廣播電視普及率,保障廣播電視功效;確保廣播電視節目中立、真實,保護節目的言論、形式自由;明確廣播電視從業者職責,促使節目有利於民主發展。

規定:國內節目不得損害公序良俗,必須保證政治上的公平,不得歪曲事實,對有爭議的問題要從儘量多的角度進行闡述。虛假節目的受害人或直接關係人可在節目播出後的3個月內提出審查要求,廣播電視接到審查申請後必須立即著手調查,若判明節目確屬不實,必須在得知結果的兩日之內更正或取消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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