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

立法背景

法律定義電子商務是指通過電子行為進行的商事活動。這種觀點以1996年《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為代表。廣義的電子商務是指通過電子行為進行民商事活動。商事活動的範圍被民商事活動所覆蓋。依通說,商事活動是以盈利為目的、具有營業性的民事行為,而民商事行為的外延顯然大於商事行為,它不僅包括商事行為,也包括非商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事實也是如此,電子商務中的“商務”並非名副其實,他不僅包括“商事行為”,也包括非商事行為,例如自然人之間的電子商務。

法律定義

電子商務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通過電子行為設立、變更和消滅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政府調整、企業和個人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通過信息網路所產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種商事交易關係,以及與這種商事交易關係密切相關的社會關係、政府管理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發展狀況

立法背景

2012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7.85萬億元,同比增長30.8%;網路零售額超過1.3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6.3%;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直接從業人員超過200萬人,間接帶動就業人數超過1500萬人。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預測,到“十二五”末,中國網民總數將達7億人,電子商務交易額、網路零售交易額將分別增長至18萬億和3萬億元以上,中國將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電子商務市場,電子商務產業將成為最具發展潛力、最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與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的實踐相比,中國至今尚未對電子商務進行專門立法,實踐中規範、指導電子商務發展主要依靠部門規章。電子商務現有法律法規亟待梳理、補充、修改和完善。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迫切需要加強立法
國務院辦公廳出台了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發改委、國務院信息辦發布了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工信部發布了電子商務“十二五”發展規劃。商務部先後發布了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關於“十二五”電子商務發展指導意見等。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立法進程

2000年12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2004年8月通過了《電子簽名法》;2012年12月份,通過了《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3年12月7號,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人民大會堂上召開了《電子商務法》第一次起草組的會議,正式啟動了《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進程。12月27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在人民大會堂召開電子商務法起草組成立暨第一次全體會議,正式啟動電子商務法立法工作。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電子商務法被列入第二類立法項目,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
2014年11月24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於召開電子商務法起草組第二次全體會議,將就電子商務重大問題和立法大綱進行研討。起草組已經明確提出,《電子商務法》要以促進發展、規範秩序、維護權益為立法的指導思想。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開展並完成電子商務法草案起草。
2016年3月10日,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烏日圖透露,電子商務立法已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目前法律草案稿已經形成,將儘早提請審議。
2016年12月1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提請審議電子商務法草案。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電子商務法在中國人大網向全國公開電子商務立法徵求意見。
2018年6月19日,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
2018年8月27日至8月31日舉行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正在對電子商務法草案進行四審。
2018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其中明確規定: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商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電商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台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018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8月31日通過。

保護權益

搭售須有顯著提示

針對這樣的惱人搭售,電商法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保證押金順利退還

針對押金退還難的問題,草案三審稿增加了如下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定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向“大數據殺熟”說不

草案三審稿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個人信息保護有待加強

草案指出,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對此,在分組審議中,不少委員建議應進一步完善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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