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浮市民政局

雲浮市民政局

雲浮市民政局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民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位於河濱西路35。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雙擁優撫科負責撫恤、補助、優待工作;安置科負責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單位領導有林德(黨組書記、局 長):主持全面工作,兼管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工作。黃俊聲(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雙擁優撫和安置工作。陳星輝(黨組成員、副局長、調研員):分管辦公室(工青婦工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協助局長分管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工作等。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民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和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承擔追認烈士的審核報批、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省級、市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四)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五)負責全市鎮(街)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八)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管理福利彩票銷售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畫生育、財務、審計專業技術考評、離退休人員服務、黨務、教育、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民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民政政策法規諮詢等工作。負責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本級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財務管理。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二、雙擁優撫科(掛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承擔擁軍及“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復員軍人和義務兵家屬等撫恤、補助、優待工作;承擔追認烈士的審核報批、烈士褒揚工作;承擔傷殘軍人標準及調級換證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立項審核工作;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復退軍人穩定工作,協調處理軍民矛盾和糾紛;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安置科
承擔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指導軍供站、供水站、軍人接待站、軍休所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四、救災和社會救助科(掛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一上報、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指導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減災規劃;負責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辦省、市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導監督村務公開工作;擬訂城鄉社區建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六、區劃地名科
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的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全市鎮(街)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導市內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辦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承擔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核工作;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規範地名標誌和管理工作。

七、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及兒童收養政策;擬訂城鄉社會福利機構設定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承擔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發放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承擔社會福利企業、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工作;承擔福利職業技能建設工作;承辦收養登記管理、涉外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收養機構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擬訂婚姻和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擔全市經營性公墓的管理與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婚姻、殯葬行業職業技能建設工作;指導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管理;指導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八、民間組織管理科
負責全市性社團、涉外社團和市內組織的跨縣社團的審批登記、管理;承擔省委託在雲浮的全省性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的管理、監督、年審工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登記、管理等各項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市、區)社團登記管理工作和社團重大案件的查處。

領導分工

林德(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全面工作,兼管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工作。

黃俊聲(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雙擁優撫和安置工作。

陳星輝(黨組成員、副局長、調研員):分管辦公室(工青婦工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協助局長分管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工作

陳金嬋(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民間組織管理和老齡工作。

李小平(黨組成員、市紀委派駐局紀檢組組長):分管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和黨務工作。

歐世芬(副調研員):分管救災和社會救助、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區劃地名工作。

辦事指南

退伍安置
一、安置程式
(一)退伍義務兵安置
退役士兵從被批准退出現役後的三十天內,持部隊退伍介紹信、退伍證、黨(團)關係介紹信(非黨團員除外),到安置地的縣(市、區)民政局優撫安置股辦理報到、入戶安置手續。
(二)復員士官安置
復員士官從被批准退出現役後的三十天內,持部隊退伍介紹信、士官退出現役證、黨(團)關係介紹信(非黨團員除外),到安置地的縣(市、區)民政局優撫安置股辦理報到入戶、安置手續。
(三)轉業士官安置
轉業士官在轉業當年規定的時間內,持省民政廳簽發的接收安置通知書、部隊開具的士官退出現役行政介紹信和士官退出現役證、黨(團)關係介紹信(非黨團員除外),到安置地的縣(市、區)民政局優撫安置股辦理報到、入戶、安置手續。
(四)復員幹部接收
復員幹部在復員當年規定的時間內,持省民政廳開具的《復員幹部接收通知書》到安置地的市、縣(市、區)民政局安置科(優撫安置股)辦理報到、入戶手續。

二、辦理機構
雲浮市民政局:雲浮市區河濱西路35號
撫恤優待服務
一、優撫對象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二、死亡撫恤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三、《革命烈士證明書》和一次性撫恤金髮放的順序
(一)《革命烈士證明書》的發放順序的取得首先應由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協商,並將協商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相應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不通的,按下列順序發放:1.父母(撫養人);2.配偶;3.子女。有多個子女的,發放長子女。無上述對象,發給兄弟姐妹,有多個兄弟姐妹的,發給其中的長者;沒有遺屬的,不發。
(二)一次性撫恤金髮放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或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四、定期撫恤金髮放規定
(一)條件: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1.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3.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二)標準
定期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註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五、傷殘撫恤金髮放部門及標準。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準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地理位置

地址:河濱西路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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