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麗江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級麗江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管理,弘揚民族
歷史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麗江納西族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麗江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管理的範圍,包括麗江納西族自治
縣轄區內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大研古城、古建築、古文化遺產遺
址和風景名勝園林。
第三條 麗江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堅持搶救第一、保護為主的
方針,在保持歷史文化名城原來總體布局、形式、風格特點的前提下,進
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必要的保養、維修、改造。
第四條 麗江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和
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麗江納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麗江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
負責統一管理,協調有關部門的管理工作。保護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
負責處理保護管理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建立相應的保護管理機構,負
責本轄區內的保護管理工作,其具體工作職責,由麗江納西族自治縣人民
政府制定。
第五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要增加歷史文化名城建設與保護管理
經費的投入,同時通過各種渠道籌集保護資金,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基
金。
第六條 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都有保護歷史
文化名城的義務,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七條 在保護管理工作中貫徹執行本條例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
人,由保護管理機構給予獎勵;成績特別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
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大研古城保護管理

第八條 對具有重大歷史文化價值和民族特色的大研古城,實行重點
保護,確保其原有的總體布局、形式、風格和風貌。城內房屋建築、道路
、水系的保養、維修、改造、重建工作,都必須堅持保持原狀的原則進行
,嚴格控制建築密度,禁止新建與其風格不協調的建築物。
第九條 大研古城分為三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為:四方街、木家院
、翠文巷、黃山段、官院巷、金星巷、光碧巷、密士巷、積善巷、興仁上
段、興仁中段、興仁下段、文智巷、石牌坊遺址、人民廣場、白馬龍潭、
黑龍潭、大佛寺、普賢寺、獅子山等及其附屬建築物;二級保護區為:城
內主要中心街道、水系及其附屬建築物;三級保護區為:除一、二級保護
區以外的其他地段及其建築物。
一級保護區為嚴格保護級,在該區內房屋和設施整修、新建和功能配
置調整,都必須保持原狀;二級保護區為風貌保留級,凡與古城功能、性
質無直接關係的設施,不在該區內建設,確需改建、新建的建築物,應與
相鄰部位的風貌相一致;三級保護區為風貌整理級,該區內可以進行與古
城環境相協調的建設。
第十條 大研古城內的建築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設施,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和改建,不得任意損壞、改變其原來的形狀和特
征。需要進行保養、維修、改造、重建的工程,必須按照保護管理等級分
別由有關部門提出實施方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 大研古城內的單位和個人需要進行維修、改造、重建、新
建的工程,必須向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和批准手續,取得許可證以
後,嚴格按規定進行施工和驗收,並接受保護管理委員會和主管部門的指
導與監督。
第十二條 在大研古城的周圍,建立保護性建設控制地帶。建設控制
地帶範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在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內必須按照總體
規划進行建設,新建的建築物,不得高於大研古城內古建築物的高度。
第十三條 大研古城內必須嚴格控制建築密度,堅持統籌規劃、合理
疏散的原則;在大研古城外有計畫、有步驟地建設新居民區。
第十四條 逐步調整大研古城內的產業結構,重點發展具有地方民族
特色的無污染、無公害的產業。合理安排古城內商品經營市場布局,因地
制宜地分別建立民族文化區、傳統工藝製品區、民族風味食品區、旅遊觀
光區等街區。
在大研古城內不得新建有污染、公害的企業,已建成的,必須限期治
理或者搬遷。
第十五條 加強大研古城道路保護與交通安全管理。古城內街道,除
了經批准的生活、衛生、消防、市政等特許用車外,小型機動車輛必須在
限定時間內通行,其他機動車輛禁止通行。
第十六條 加強大研古城水系的保護管理,採取措施保護水源,加固
和保養河堤,清除河床淤積,保持河水潔淨和水質衛生。禁止向河內傾倒
垃圾和污染物質。
第十七條 加強大研古城市政建設與保護管理,保持其古樸、幽雅和
整潔、衛生、美觀的市容市貌。城內街道、堤岸、庭院和空地,要有規劃
地種樹、種花、種草,綠化美化市內環境。
居住在大研古城內的單位和居民,都必須做好安全、防火、防災工作

第十八條 在大研古城的保護與建設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章建築及損壞古建築物;
(二)妨礙道路交通和損壞市容市貌;
(三)破壞、損壞水系設施和造成水質污染;
(四)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
(五)阻撓管理人員執行公務;
(六)其他違反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章 歷史文物保護管理

第十九條 根據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治縣境內所有不可
移動的文物,按照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經過申請和審批程式,分別
建立國家級、省級、地區級和自治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加強保護管理。
第二十條 重點保護大研古城古建築群和白沙古建築群、古寺、古石
刻、古墓葬、古壁畫和岩畫、寶山石頭城、石鼓和石鼓鎮的鐵索橋、金龍
鐵索橋;東巴經卷及畫卷、東巴壁畫;紅軍長征金沙江渡口遺址、塔城鐵
橋遺址、東元白塔遺址和麗江人遺址,以及以後新發現的文物、古蹟和遺
址。
第二十一條 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
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定專門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管理人
員,負責保護管理工作。
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定必要
的建設控制地帶。在控制地帶內修建、新建建築物和構築物,不得破壞文
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
第二十二條 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由自治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統
一管理,並且可以向人民民眾開放。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占用文物保護單位。需要使用文物保護單
位的,必須經過批准,並且同自治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簽訂使用契約,承
擔所需保護、維修費用,並接受文化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在自治縣境內進行文物考古發掘,由國家或者省文物考
古發掘專業機構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發掘。
城鄉在進行基本建設、工農業生產、私人建房中,如發現文物,必須
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報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發掘的文物,全部由自
治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收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和轉移。
第二十四條 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
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
國家允許經營的文物監管品,必須經文物管理機構鑑定合格,方可上
市經營。
第二十五條 加強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的發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特別是要重點搶救和保護東巴文化、白沙細樂和麗江古樂等文化遺產,
繼承和發展民族優秀文化。
第二十六條 利用歷史文化名城古建築、歷史文物、風景名勝進行錄
像,拍攝電視、電影等,必須經自治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批准
,在保證拍攝對象安全、無損的條件下,按照規定範圍進行拍攝,並繳納
一定數額的保護管理費。
第二十七條 在文物保護管理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挖掘、私分和非法隱匿文物;
(二)強占或者危害文物保護單位;
(三)破壞、損壞文物建築及其保護設施;
(四)非法複製、仿製、偽造文物;
(五)私自收購和倒賣文物;
(六)阻撓文物管理人員執行公務;
(七)其他違反文物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 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範圍,包括黑龍潭
、獅子山、白馬龍潭、玉龍花園、長江第一灣、黎明風光景點、寶山石頭
城、玉龍雪山、虎跳峽、老君山九十九龍潭及古樹名木和古建築。
玉龍雪山的管理,按《雲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玉龍雪山管理條例
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風景名勝區根據需要可以設立管理機構,在自治縣歷
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具體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
護管理,制定和實施發展建設規劃,依法保護管理風景名勝區。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業務指導與監督工作。
第三十條 各風景名勝區周圍分別劃定保護區,並作出標誌說明,建
立記錄檔案,制定保護管理規劃,切實加強保護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在保護好其文物古蹟、古建築、
古樹名木的原則下,可以結合實際和需要,增設相應的服務項目和設施,
改善旅遊和交通條件。
第三十二條 在風景名勝區保護範圍內進行新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
規定向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和報批手續,經批准後,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施工
,並接受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在保護區範圍內,不得興建造成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業。
第三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野生植物、野生動物,依法進行保護。
經國家和省主管部門批准用於教學、科研等的考察與採集標本,必須
取得自治縣歷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員會的許可,並繳納一定數額的資源保護
費。
第三十四條 在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範圍內,根據景物特點和自然條件
,開展植樹造林活動,做好風景名勝區的綠化美化、封山育林、護林防火
、防治病蟲害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風景名勝區的開
發與建設,開展旅遊服務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並享受
當地優惠待遇。
第三十六條 在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占土地、林木、水資源;
(二)破壞、損壞公共建築和保護設施;
(三)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四)非法採集野生動植物標本;
(五)攜帶污染和易燃易爆物品;
(六)妨礙遊覽正常秩序;
(七)阻撓管理人員執行公務;
(八)其他違反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凡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所列禁
止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歷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員會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分別
依法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警告;
(二)沒收非法所得;
(三)賠償損失;
(四)罰款;
(五)吊銷有關證照。
以上各項處罰可以單項處罰,也可以幾項合併處罰。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

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管理人員必須秉公執法,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利
用職權牟取私利。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從重處罰。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
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行政處罰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具有悠久歷史文化的鄉(鎮)、村,向自治縣人民政府申
請並獲得批准後,可以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布為歷史文化名鄉(鎮)、歷
史文化名村,並參照本條例規定進行保護管理。
第四十一條 麗江納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
作需要,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製定具體保護管理規則,報自治縣人民政府
批准公布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由麗江納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
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報經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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