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身碟大事記
1988年,Flash Memory——快閃記憶體出現,雖然相關快閃記憶體的套用技術不斷成熟,但限於成本高昂,快閃記憶體難以得到大範圍的普及套用。1997年,隨著Intel在主機板晶片組方面對USB支持的不斷加強,大量外設開始採用USB接口。
1997年,三星、東芝完成工藝改善,大大降低了快閃記憶體的生產成本,快閃記憶體具備了普及套用的條件。
隨身碟專利侵權案1998年,隨著USB外設的不斷普及,微軟宣布將在Windows 2000/Me中直接提供USB驅動。
1998年,清華大學研究生常促宇製成並公開展示了隨身碟。之後,該設計被套用於深圳魯文公司的隨身碟。
2000年,由於Windows 2000的普及和Flash成本下降,大量中國IT企業先後加入到隨身碟行業。
2002年11月,中國電子商會組織聯想、華旗、中科等企業,成立中國移動存儲行會。
2002年,中國移動存儲市場增長2400%,中國躍升為全球最大的隨身碟製造國和消費市場。
2003年,信息產業部正式宣布成立移動存儲行業標準工作組,組織聯想、華旗、普天等企業共同展開行業標準制定以規範市場。
隨身碟紛爭
國內媒體通常認為鄧國順和成曉華是隨身碟發明人。這兩個人於1999年發明了世界上第一款快閃記憶體盤,並於2002年7月和2004年12月,分別在中國與美國獲得了快閃記憶體盤的全球基礎性發明專利的正式授權。其實,自1998年至2000年,世界上有很多公司均聲稱自己是第一個發明了USB快閃記憶體盤。還有一些不同的公司聲稱是他們第一個構想了或詳細解釋了、或製造了、或申請了專利;甚至有的公司聲稱是自己第一個在市場上銷售這種快閃記憶體盤。
隨身碟專利侵權案Trek是已知的第一個在市場上銷售這種以快閃記憶體為介質的USB數據存儲器的公司。但是他們所申請的專利並沒有詳細說明這種全新意義的USB快閃記憶體儲存器,而只是普遍意義上的數據存儲設備。不過,這家公司聲稱,鄧國順和成曉華直到2000年都是Trek的員工,他們在Trek負責Driver的研發。
Trek宣稱他們是第一個構思並製造拇指碟(ThumbDrive)的公司。該公司的執行長亨因·丹曾說:“當我們在2000年上半年首次推出拇指碟這項產品時,我們相信這小小的裝置能夠改變全世界顧客儲存及交換資料的方式。”、“它的潛力讓Trek 願意投入投資並且保護關於它的智慧財產權。”Trek在日本、台灣、韓國、英國、紐西蘭以及新加坡擁有拇指碟的專利權。
來自以色列的M-Systems公司(即現在的 SanDisk)自1998年起就開始著手研發這種設備。他們於1999年的10月份註冊了diskonkey.com 的域名,並明確地指出這種全新意義的USB快閃記憶體設備正在被研發。M-System在專利描述中嚴格地為這種新設備做了全面的敘述。
儘管M-Systems公司在快閃記憶體技術上確實頗有建樹,但當它專注於主機板DOC晶片而忽視隨身碟市場的時候,恐怕沒有想到有一天這個小小的產品竟然能夠創造出如此之大的一個市場。
IBM的發明檔案RPS8-1999-0201(1999年9月)是目前已知最早精確並完整地描述了USB-FD的檔案,但也僅止於USB-FD。M-Systems幫IBM貼牌生產了DiskOnKey,而IBM最早於2000年的歲末在北美銷售這項產品。
同時,Lexar也宣稱了自己首創了快閃記憶體盤產品――2000年時他們推出了一款內建USB功能的CompactFlash卡。Lexer 也提供一組讀卡機及USB連線線,使得使用者不需準備另外的USB集線器。
審案標準
隨身碟專利侵權案OEM法律地位
隨身碟專利侵權案專利保護
隨身碟專利侵權案在專利授權之後,專利權人如果要求使用人支付臨時使用費,則必須證明使用人使用的技術落入專利權人的權利要求範圍之內。那么應該以授權文本還是以公開文本來判斷權利要求的範圍呢?有學者認為應該以授權文本為準,因為授權文本才最終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使用人參照的依據是公開的文本,判定是不是侵權,最終還是要以授權文本為依據。因為公開文本的權利範圍總是大於或者等於授權文本,所以以授權文本來判斷是否侵權一般不會產生歧義。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授權文本的權利範圍大於公開文本的權利範圍,那可能是審查過程中出現了問題,應該通過專利行政程式來解決。關於臨時保護期內使用費的數額確定問題,有學者認為臨時保護期內的使用費費用不能按通常的專利使用費來計算,至少要打折扣,一般可以通過調解來解決。
法律問題
隨身碟專利侵權案更多案例
標有“清華紫光”文字的兩款隨身碟與一公司獲得專利的隨身碟外觀相同,清華紫光被訴侵權。日前,北京高院終審判決清華紫光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20萬元。北京高院判決書稱,2004年11月,北京宇朔尚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款隨身碟外觀設計獲得專利,2006年9月,該公司發現市場上有兩款標“清華紫光”的隨身碟,與公司的專利隨身碟外觀設計完全相同,且其防偽標識上也注有“紫光製造”字樣。宇朔尚源公司認為清華紫光侵犯了專利權,起訴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36萬元。
清華紫光公司稱,兩款隨身碟是加盟紫光品牌的公司生產的,清華紫光曾授權生產商使用“紫光”商標,但在品牌加盟協定中約定,隨身碟的外觀設計等智慧財產權糾紛,紫光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北京高院終審認為,兩個涉案隨身碟上,清華紫光公司的名稱是唯一標註的廠商名稱,消費者在購買時必然認定紫光公司為該商品的製造商。清華紫光公司許可其他公司使用商標,應當就產品質量、是否侵權承擔責任。北京高院終審判決清華紫光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2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