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身碟專利侵權案

隨身碟專利侵權案

隨身碟專利侵權案源於筆記本電腦一般要外掛軟碟機,體積比較大,而用USB接口與隨身碟連線後,就可以替代軟碟,它的特點是體積很小但容量很大,現在國內很多企業都開始研發或模仿生產這種產品。國外有很多公司曾經申請過這類技術的專利(包括PCT專利)。中國也有一些關於此類技術的專利申請,比如像深圳的朗科,它申請了關於USB接口、快閃記憶體或者稱為移動存儲的專利,它的專利申請日在前述的國外專利之後,但是它已經被中國專利局授權,授權的時間是今年7月份,公開的時間是2001年。按照它的授權文書,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非常大,國內很多生產U盤的公司都將落入侵權的範圍。


隨身碟大事記

1988年,Flash Memory——快閃記憶體出現,雖然相關快閃記憶體的套用技術不斷成熟,但限於成本高昂,快閃記憶體難以得到大範圍的普及套用。
1997年,隨著Intel在主機板晶片組方面對USB支持的不斷加強,大量外設開始採用USB接口。
1997年,三星東芝完成工藝改善,大大降低了快閃記憶體的生產成本,快閃記憶體具備了普及套用的條件。
隨身碟專利侵權案隨身碟專利侵權案

1998年,隨著USB外設的不斷普及,微軟宣布將在Windows 2000/Me中直接提供USB驅動。
1998年,清華大學研究生常促宇製成並公開展示了隨身碟。之後,該設計被套用於深圳魯文公司的隨身碟。
2000年,由於Windows 2000的普及和Flash成本下降,大量中國IT企業先後加入到隨身碟行業。
2002年11月,中國電子商會組織聯想、華旗、中科等企業,成立中國移動存儲行會。
2002年,中國移動存儲市場增長2400%,中國躍升為全球最大的隨身碟製造國和消費市場。
2003年,信息產業部正式宣布成立移動存儲行業標準工作組,組織聯想、華旗、普天等企業共同展開行業標準制定以規範市場。

隨身碟紛爭

國內媒體通常認為鄧國順和成曉華是隨身碟發明人。這兩個人於1999年發明了世界上第一款快閃記憶體盤,並於2002年7月和2004年12月,分別在中國與美國獲得了快閃記憶體盤的全球基礎性發明專利的正式授權。
其實,自1998年至2000年,世界上有很多公司均聲稱自己是第一個發明了USB快閃記憶體盤。還有一些不同的公司聲稱是他們第一個構想了或詳細解釋了、或製造了、或申請了專利;甚至有的公司聲稱是自己第一個在市場上銷售這種快閃記憶體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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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k是已知的第一個在市場上銷售這種以快閃記憶體為介質的USB數據存儲器的公司。但是他們所申請的專利並沒有詳細說明這種全新意義的USB快閃記憶體儲存器,而只是普遍意義上的數據存儲設備。不過,這家公司聲稱,鄧國順和成曉華直到2000年都是Trek的員工,他們在Trek負責Driver的研發。
Trek宣稱他們是第一個構思並製造拇指碟(ThumbDrive)的公司。該公司的執行長亨因·丹曾說:“當我們在2000年上半年首次推出拇指碟這項產品時,我們相信這小小的裝置能夠改變全世界顧客儲存及交換資料的方式。”、“它的潛力讓Trek 願意投入投資並且保護關於它的智慧財產權。”Trek在日本、台灣、韓國、英國、紐西蘭以及新加坡擁有拇指碟的專利權。
來自以色列的M-Systems公司(即現在的 SanDisk)自1998年起就開始著手研發這種設備。他們於1999年的10月份註冊了diskonkey.com 的域名,並明確地指出這種全新意義的USB快閃記憶體設備正在被研發。M-System在專利描述中嚴格地為這種新設備做了全面的敘述。
儘管M-Systems公司在快閃記憶體技術上確實頗有建樹,但當它專注於主機板DOC晶片而忽視隨身碟市場的時候,恐怕沒有想到有一天這個小小的產品竟然能夠創造出如此之大的一個市場。
IBM的發明檔案RPS8-1999-0201(1999年9月)是目前已知最早精確並完整地描述了USB-FD的檔案,但也僅止於USB-FD。M-Systems幫IBM貼牌生產了DiskOnKey,而IBM最早於2000年的歲末在北美銷售這項產品。
同時,Lexar也宣稱了自己首創了快閃記憶體盤產品――2000年時他們推出了一款內建USB功能的CompactFlash卡。Lexer 也提供一組讀卡機及USB連線線,使得使用者不需準備另外的USB集線器。

審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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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權的侵權訴訟階段,當事人可以向專利局提出無效申請,這就有一個侵權審和行政審的交叉,或者說是互補的程式。根據法律規定和有關的司法解釋,發生發明專利侵權訴訟的時候,如果當事人提出針對該發明專利的無效請求,法院可以“不中止審理”。那么法院決定是否中止審理的基本判斷標準是什麼?有專家認為司法解釋中賦予了法官決定是否中止審理的自由裁量權,同時導向性的觀點是對於發明專利訴訟一般不要中止審理,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可以考慮中止審理。法官在自由裁量時應考慮三個方面:一是如果不中止審理會影響國家利益的,可以中止審理;二是如果案件存在發明專利權屬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一個案件的處理需要以另外的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案件的審理;三是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發明專利權可能以後會被專利審查機關宣告無效時,也可以暫時中止審理。例如被告方提出國內和國際權威機構的檢索報告,對發明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產生重大影響等。對於隨身碟專利案件,從整個國家的角度來說,中止審理至少可以爭取一段時間,讓有關部門來進一步考量這方面的對策,對我們整個民族產業而言是比較好的選擇。有專家指出,如果被告提出的證據從形式上足以影響專利權的有效性,法官可以中止審理,等待專利複審委員會的決定。但是如果中止時間很長的話,勢必會擠占原告的市場,對原告不公平。所以法官會要求被告盡一些義務,譬如被告要定期地向法官報告生產規模和銷售情況,不得超出原有的規模、數量和市場範圍等。這就意味著被告雖可以繼續生產,但是一旦原告勝訴,那么賠償數額要比不中止審理時高得多。所以在決定中止審理時,法官應該加重被告這方面的義務。有學者還認為,在專利權的有效性問題上,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專利申請文本公開後修改了的權利要求超過了公開文本的權利要求範圍就肯定是無效的;另外專利權利要求沒有得到說明書的支持肯定也是無效的。如果出現了這種情況,中止審理是可行的。

OEM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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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T界OEM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一些品牌並不自己製造產品,而是委託別人加工,產品被加工完成經過檢驗達到指標後,就掛上自己品牌的牌子。當委託方被控侵權時,受託方作為共同被告參與訴訟,就是說一定要有一個在先的直接侵權的案子成立,OEM才可能構成間接侵權。有專家認為OEM完全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作某種產品或者使用某種方法製作產品,可能會涉及兩種情況。一是生產的產品中使用了他人擁有專利權的部件。如果該部件是委託方或者OEM通過合法途徑購買的或者是獲得了專利權人的授權,根據專利權用盡原則,OEM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二是OEM按照委託方的要求加工產品,而該產品屬於他人的專利產品,委託方也沒有獲得專利使用權。此時,OEM的製造行為就構成侵權,同一般的民事侵權沒有區別,應該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果OEM能夠證明受委託方的委託並且主觀上沒有過錯時,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有專家認為,OEM與一般的加工承攬商不同,從技術標準、性能,甚至最後產品的生產數量都是按照委託方的要求來的,因此OEM與委託方的關係類似於代理關係,他的行為應該由被代理人承擔,因此不贊成把OEM作為直接的被告。專家們一致認為,以前的OEM不太注意生產過程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因此在捲入訴訟時往往處於被動地位,應該汲取教訓,注意審查其加工的產品所涉及的專利權問題。同時是一個生產加工大國,OEM的數量很大,他們所加工的產品很多涉及外國專利權,在實踐中經常被外國專利權人訴諸法院,所以注意這個問題對OEM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專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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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專利申請人提供的臨時保護不是一種權利,只是一種利益。在此期間,他人使用了申請人的公開文本中的技術,所獲利益構成不當得利,申請人要求使用人支付使用費實際上是要求返還不當得利,所以在臨時保護期內不存在侵犯專利權的問題。
在專利授權之後,專利權人如果要求使用人支付臨時使用費,則必須證明使用人使用的技術落入專利權人的權利要求範圍之內。那么應該以授權文本還是以公開文本來判斷權利要求的範圍呢?有學者認為應該以授權文本為準,因為授權文本才最終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使用人參照的依據是公開的文本,判定是不是侵權,最終還是要以授權文本為依據。因為公開文本的權利範圍總是大於或者等於授權文本,所以以授權文本來判斷是否侵權一般不會產生歧義。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授權文本的權利範圍大於公開文本的權利範圍,那可能是審查過程中出現了問題,應該通過專利行政程式來解決。關於臨時保護期內使用費的數額確定問題,有學者認為臨時保護期內的使用費費用不能按通常的專利使用費來計算,至少要打折扣,一般可以通過調解來解決。

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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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授權是同一個技術發明人申請兩個專利,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在專利局認為不是重複授權,因為發明專利被授予以後實用新型就視為自動駁回。表面看來這個問題不是很大,但是在訴訟的時候就會產生問題。一個是它的保護期會延長,因為有的時候發明和實用新型授權不是同一個時間,這時可能就有一個保護期的問題。再有就是可能實用新型無需公開就被授權了,而那個期間發明專利尚未授權,若直接用實用新型來要求侵權賠償,就不存在臨時保護的問題。有學者認為構成重複授權,因為如果申請人先獲得了實用新型專利,後來因為又獲得了發明專利,所以就放棄了實用新型。他人在不明確具體情況時就會以為權利人放棄了專利權利,因而把該技術當作公有技術自由使用。如果權利人再主張發明專利權,就會使公眾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不利於公眾的利益。有學者則認為,這種情況下不存在重複授權問題。因為發明和實用新型是專利法保護的不同對象,可能就一個具體案件來看,申請人使用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和發明的權利要求相似甚至相同,但是法律並不給予相同的保護。因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實用新型只保護物理構造,而發明保護的是技術特徵。即使技術特徵可能會反過來延伸覆蓋它的物理構造,但是這個物理構造並不是技術發明的核心,法律不會保護。同時,如果使用人知道他人放棄了實用新型專利,在理論上也應該知道有發明專利。僅憑他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就實施相關的技術,導致後來侵犯發明專利,應當算是使用人的過錯,所以要求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不會影響公共利益。

更多案例

標有“清華紫光”文字的兩款隨身碟與一公司獲得專利的隨身碟外觀相同,清華紫光被訴侵權。日前,北京高院終審判決清華紫光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20萬元。
北京高院判決書稱,2004年11月,北京宇朔尚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款隨身碟外觀設計獲得專利,2006年9月,該公司發現市場上有兩款標“清華紫光”的隨身碟,與公司的專利隨身碟外觀設計完全相同,且其防偽標識上也注有“紫光製造”字樣。宇朔尚源公司認為清華紫光侵犯了專利權,起訴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36萬元。
清華紫光公司稱,兩款隨身碟是加盟紫光品牌的公司生產的,清華紫光曾授權生產商使用“紫光”商標,但在品牌加盟協定中約定,隨身碟的外觀設計等智慧財產權糾紛,紫光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北京高院終審認為,兩個涉案隨身碟上,清華紫光公司的名稱是唯一標註的廠商名稱,消費者在購買時必然認定紫光公司為該商品的製造商。清華紫光公司許可其他公司使用商標,應當就產品質量、是否侵權承擔責任。北京高院終審判決清華紫光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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