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雲江

陶雲江

陶雲江,男,原昆明小哨建築經營公司經理,1997年,因詐欺罪名被一審被判刑後,將抗訴狀遞交昆明市中院,因書記員工作疏忽導致抗訴狀“失蹤”。一審判決生效,陶雲江坐牢7年。2010年8月12日,昆明市中院承認存在工作失誤,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基本信息

烏龍事件

被控詐欺

1994年任昆明小哨建築經營公司經理,負責工程方面的事宜。

1995年3月,公司的法人代表變更,公司名稱也變成了昆明小哨建築裝飾經營公司,但當時陶雲江仍在公司里負責相關業務。按照當年2月9日所簽的舊城改造契約,承建公司必須先墊資200萬元,但公司當時拿不出那么多錢。契約上落款的名字是變更前的公司名稱,陶雲江因此要求改簽新契約,或者在原來的契約上補蓋新公司的印章。
1996年,陶雲江在老家時突然被警察帶走,理由是私刻公章進行詐欺。此案1997年初被移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陶雲江被指控“冒用昆明小哨建築裝飾經營公司名義,私刻印章同建築工程公司簽訂施工契約及借款協定”等4起犯罪事實,認定的詐欺金額達40多萬元。

抗訴未審入獄

1997年8月27日下午,陶雲江在官渡區看守所里收到了官渡區法院的一審判決。
按這份判決書,如不服一審判決,被告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0日內,通過官渡區法院或直接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陶雲江說,收到判決書次日,他即向看守所一名叫張偉的管教要了紙和筆,當時和他一起要紙和筆的還有另一名叫孫亮的在押人員,孫亮的抗訴材料還是他代筆寫的。
根據陶雲江的說法,1997年9月3日,他向張偉遞交了抗訴狀正本和副本,還囑託張管教將抗訴狀交到昆明中院,不要弄丟了,並說他的政治前途全寄托在這張抗訴狀上了。幾天后,陶雲江追問,張管教稱抗訴狀已經交了。
1997年10月16日一大早,陶雲江被通知收拾自己的行囊到操場集合。負責通知的人員說,他被“調解”(從看守所轉入監獄)了。從交抗訴狀到被“調解”,一個多月過去了,陶雲江等來的不是二審開庭,而是直接被送監獄。從法律程式上說,這意味著對他的一審判決已經生效,開始執行。
陶雲江質疑:“二審判決還沒有拿到,怎么就要送進監獄?”在交接服刑人員時,陶雲江終於和答應替他交抗訴狀的張管教搭上了話。張肯定地告訴他,抗訴狀確實交了。
陶雲江提出要一份二審判決書,張管教答應了。在監獄,新來的服刑人員要寫認罪書,這是個不成文的規定。但他將自己的情況反映給了當時監督寫認罪書的工作人員,就破例沒被要求寫。

撤銷原判

1997年11月底,陶雲江在獄中向昆明中院寫了第一封信,主要反映自己的抗訴狀和二審判決的問題。
就在不斷給法院寫信的同時,陶雲江每天都在琢磨著二審時如何打這場官司。他在監獄裡列了一張“抗訴表”,羅列了控辯雙方的相關證據。1998年4月,陶雲江換了監獄,但他始終沒忘記抗訴的事情。他繼續寫材料,沒有其他辦法,只好交給前來探監的妻子,讓她為抗訴努力。
1999年,陶雲江的案件得到了相關部門的關注,並給了回執,案件得以交給昆明中院處理。1999年12月8日,官渡法院的法官提訊了他。
陶雲江說,他一直期待著二審判決結果,可直到2003年4月25日,他減刑3年後出獄時,自始至終都沒有等來這份判決書。
2003年10月,減刑釋放在家的陶雲江無意中找到了一份叫“刊刻”的證據。陶雲江回憶說,這份證據可以證明他當初刻公章的行為是受公司委託的,就不算私刻公章。他又開始向昆明中院寫申訴材料。
昆明中院經過審查,認為陶雲江的申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便於2006年9月29日作出(2006)昆刑監字第15號再審決定書,決定由昆明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2008年9月25日,昆明中院對陶雲江案再審後,認為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2006)昆刑再審終字第2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官渡區人民法院(1997)官刑初字第187號刑事判決,發回官渡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數審無果

2008年12月8日,陶雲江詐欺案在官渡區法院再次開庭,審理內容仍是陶雲江1997年已判決過的詐欺案。之後,官渡區法院以(2009)官刑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以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因官渡區檢察院不派員支持公訴,致使案件無法開庭審理為由,裁定中止本案的審理。
“牢都坐完了,現在開庭還審什麼?”在這幾次審理中,已經服完刑的陶雲江顯然對庭審有些不耐煩,“既然法院在訴訟程式上出了錯誤,就該要求法院賠錢,何必左審右審一直沒有結果?”
2009年9月,陶雲江案在官渡區法院第三次開庭,結果是:申訴人陶雲江中途退庭無法開庭,中止審理。
2010年8月5日,官渡法院第四次開庭審理此案,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但庭審至今仍無最終結果。
陶雲江說,7年的牢獄之苦已造成自己3級傷殘,失去了勞動力,現在最主要的是要求賠償傷殘費,只要按照相應的政策賠償他就行。

案件證據

為了證明自己當時確實交過抗訴狀,陶雲江出示了一份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的一份“回告書”,上面的落款時間是2005年9月2日。 回告書證明,看守所民警交了抗訴狀:
“你於2005年8月29日‘大接訪’期間,到雲南省公安廳反映,你對(1997)官刑初字第187號判決不服提出抗訴,在抗訴期內交了抗訴狀後,去向不明。現回告如下:你對(1997)官刑初字第187號判決不服提出抗訴。1997年9月5日,看守所民警在法定期限內,將你的抗訴狀轉交給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陶雲江還出示了一份在押案犯抗訴、申訴材料處理登記表,在這份材料上,姓名一欄中有陶雲江的名字,抗訴、申訴一欄中,對應陶雲江一欄的抗訴時間是1997年9月1日,材料內容摘要一欄寫明“對(97)官刑初字第187號判決不服”,送達機關一欄接收單位是“市中院”,接收人是一名姓張的法官,接收時間為當年9月5日。

法院回應

2010年8月12日,昆明市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新聞發言人蘭昆就此事坦言,當年陶雲江的抗訴狀確實送到了昆明中院,但因為書記員的疏忽,沒有送到相關法庭和法院。“這的確是我們的失誤。”他說,2005年陶雲江來申訴時法院認為“此事如果屬實,等於法院剝奪了被告的抗訴權,是非常嚴重的”。調查表明,當年這份抗訴狀確實到了昆明中院。按程式,抗訴狀要轉到官渡區人民法院審查是否在起訴期內,然後決定是否立案,但收下抗訴狀的書記員因工作疏忽,沒有轉到法院,導致此案沒有作為抗訴案件立案。

認識到失誤後,昆明中院啟動了再審程式、撤銷了原判、將案件發回官渡區人民法院重審。但此案經過4次開庭仍未審結的主要原因,是陶雲江心裡有氣不配合,甚至在庭審中轉身就走。“他說有證明自己沒有私刻公章的證據,希望他在庭上出示,讓案子公正地審理。”

蘭昆說,陶雲江出獄後四處反映其遭遇,官渡區人民法院等相關部門了解到其生活狀況後,多年來逢年過節常常看望他,希望給他一些幫助。

蘭昆同時表示,對出錯的書記員肯定要處理,“如果陶雲江被判無罪,處理就會更重,因為書記員的行為導致了非常嚴重的後果,陶雲江還可以走司法程式申請國家賠償。”

專家評論

法院的“烏龍書記員”該如何處理?對陶雲江又該如何補償?北師大刑科院教師黃曉亮等分析,抗訴權被侵犯不代表實體權利被侵犯,因為當事人是否是詐欺罪還未明確。就書記員的行為而言,如果當事人真系無罪,則其可能涉嫌瀆職。目前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官渡區人民法院重審的做法是有道理的,這是為了糾正其原先過錯、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至於責任人,可以依照《法官法》進行追究。
中國商業法研究會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李業順說,抗訴權是為了保證案件公平、公正的審理,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利益,有不少案件正是通過抗訴得以改判。雲南大學法學院院長陳雲東認為,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要保障當事人的相關權利,而昆明中院的失誤變相剝奪了當事人權利,這種剝奪有可能導致案件的不公正。
專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提出,各級人民法院要通過對案件各個流程節點的監控和管理,督促法官嚴格執行程式法,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相信通過各級法院嚴格執行和監控各項程式,今後類似案件將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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