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商業慣例

限制性商業慣例

限制性商業行為,又稱限制性商業慣例或限制性商業做法,是指個人、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施加於其他個人、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或者是雙方協定的某些做法,這些做法將形成某種壟斷或將阻礙自由貿易和正當的競爭。限制性商業行為實施的主體是個人、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限制性商業行為必須是為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的或不正當的限制競爭或實行歧視的做法或慣例

(圖)限制性商業慣例限制性商業慣例
跨國公司憑藉其經濟實力和壟斷地位,在國際貿易中廣泛採用限制性商業慣例,打擊據外企業,加強在國外市場的壟斷和競爭保證謀取壟斷利潤。

簡介與定義

限制性商業慣例(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RBP)又稱限制性商業做法
1980年4月,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達成的《管制限制性商業慣例多邊協定的公平原則和規則》,對“限制性商業慣例”所下的定義為:
“凡是企業具有下述的行為和行動,即通過濫用或謀取濫用市場力量的支配地位,以限制進入市場或以其他方式不適當地限制競爭,從而對國際貿易、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國際貿易及其經濟發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響:或通過企業之間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書面的或非書面的協定或安排,造成同樣的影響的都稱之為限制性商業慣例”
限制性商業慣例限制性商業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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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商業慣例在國際技術轉讓中採用的比較多。在大多數情況下,跨國公司無論在實現技術轉讓的內循環,即向子公司轉讓技術,還是向局外企業轉讓技術,其技術轉讓契約中一般包含這樣和那樣的限制性條款或規定,如限購條款、搭售條款、市場限定條款、技術反饋條款等。這些條款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平競爭,加強了跨國公司的壟斷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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