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是指數罪併罰原則的一種。將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在總和刑以下,數罪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並規定刑期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度。本原則可以克服吸收原則和併科原則的缺點,便於根據罪行確定適當的原則,但其僅適用於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罰,對死刑、無期徒刑則不能適用。中國刑法規定,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數罪併罰使用的限制加重原則,是指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以其中最重的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或者是在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數刑相加的總和刑期以下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但最高刑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限制加重原則在我國刑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尚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但刑法第69條的規定顯然採用了這一原則.這一原則的適用,克服了吸收原則和併科原則的弊端,對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具有重要意義.由於立法的不完善,學術研究的混亂.使得司法實踐中具體案件的處理往往拿不出有說服力的理由.立法上的缺損必然帶來司法上的困惑.理論研究的空白必然導致實踐中的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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