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的意見(2003)

(六)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 (九)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幫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財務活動程式。 縣、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賬目和財務公開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關於推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的意見
農業部、民政部、財政部、審計署
文 件
農經發[2003]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農業廳(局、委員會、辦公室)、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審計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民政局、財務局、審計局:
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進入新階段後,農村集體財務管理面臨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合鄉並村過程中平調集體資產、亂批亂占集體土地、不良債務蔓延、集體企業改制中股權混亂等現象時有發生,農民民眾反應強烈。中央領導多次就此作出重要批示,並提出了明確要求。為切實解決這些新問題,理順農村集體資產產權關係,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利益,發揮農村集體經濟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作用,必須加強對農村集體財務的管理和監督,推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向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資產性質,強化農村集體財務管理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是由其成員入股和長期勞動積累所形成的共有資產,屬於集體性質,歸各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農村集體資產包括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土地、水面、山林等資源性資產。集體資產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挪用。要明確集體資產和國有資產以及各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之間的界限。
(二)加強農村集體財務的管理和監督,關鍵是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的各項制度,切實做到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各級農業、財政、審計、民政部門要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按照部門職能分工,加強對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的指導工作,幫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切實維護每個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做到民有、民管、民受益。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不能簡單套用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也不能簡單套用企業資產的管理辦法。
二、全面實行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
(三)實行民主管理必須履行民主決策程式。農村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是決定該集體經濟組織重大財務活動和財務事項的最高權力機構。凡關係集體經濟組織各成員切身利益的事項,如集體土地徵用、變賣、出租,集體企業改制,幹部報酬,大額舉債,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變賣和報廢處理,“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重大事項,都必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四)建立民主理財小組,實現民主管理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民主理財小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推選3-5人組成。民主理財小組享有對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的民主監督權利,參與制定本組織的財務計畫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參與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民主理財小組要有專門的議事規則,定期召開例會,充分履行職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權對本集體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有權委託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財務賬目,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有權直接向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反映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狀況。
(五)實行財務公開,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民主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財務活動,必須按照農業部、監察部頒布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進行公開,接受成員監督。凡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普遍關心的財務活動,都要及時逐項逐筆進行公布,對民眾提出的問題,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有義務及時給予解答和解決,並將結果向民眾公布。
(六)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對於財務不公開或假公開的集體經濟組織,要組織專人幫助其清理財務,並監督其進行財務公開。當地鄉(鎮)黨委、政府應依據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對拒不執行財務公開的有關責任人員作出嚴肅處理,務必使農民民眾滿意。
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七)嚴格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為適應農村稅費改革和推進基層民主管理的需要,農業部、財政部將儘快修訂完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各地要注意糾正在鄉鎮撤併、村委會合併、村委會轉居委會、村幹部換屆中出現的不交接會計賬目、私設賬外賬、篡改賬目等問題。在村委會合併後,各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按照會計核算主體獨立設賬,杜絕打亂集體經濟組織界限,歸併、平調集體資產,混淆集體財務會計賬目的現象。實行“農村會計委託代理”等會計專業化服務的地方,要按會計核算主體分設賬簿,尊重每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所有權和財務管理自主權。
(八)加強集體資產管理,防止資產流失。進行清產核資,明確集體資產的歸屬,科學評估確認資產價值,建立資產台賬,完善集體資產的監管辦法。集體土地、廠房、設施、設備等發生產權轉移時,必須經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和具有評估資質的單位按照程式科學評估,按照市場原則確定價格;集體的土地、企業、設施、設備出租時,出租方案必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集體建設項目、購置大型或大批設備,必須公開招標。
(九)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幫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財務活動程式。應當著重抓好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制度、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資產台賬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會計人員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制度建設,特別要抓緊建立農村幹部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
(十)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工作流程規範。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經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同意並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並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按程式實行財務公開,接受民眾監督。縣、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賬目和財務公開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十一)因地制宜創新集體財務管理辦法。各地在加強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創造出了一些有效的做法。有的地方實行村會計集中辦公,有的地方實行農村會計委託代理,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實行了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電算化,這些做法和經驗都要因地制宜地逐步完善推廣。
四、切實加強對農村集體財務的審計監督
(十二)建立並完善農村集體財務審計監督制度。這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採取得力措施,組織好對農村集體財務的審計監督工作。當前要結合財務公開工作,對集體土地徵用、集體企業改制等突出問題,組織專項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及時向民眾公布;結合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組織村範圍內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審計;結合村幹部換屆,組織對村幹部的任期和離任審計。審計內容主要包括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財務收支、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集體的債權債務等,以及民眾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在審計中查出被侵占的集體資產和資金,要責成責任人將侵占的集體資產和資金如數退還給集體;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及村幹部違法亂紀的,要提出處理意見,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對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十三)財政、審計、民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支持、指導對農村集體財務的監督、審計工作。
五、加大對農村會計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力度
(十四)實行會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培養高素質的會計人員是搞好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的關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既承擔著財務會計工作,還承擔著土地承包、農民負擔管理等貫徹落實黨在農村基本政策的其他業務,任務十分艱巨。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把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的培訓和管理作為加強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土地承包管理、農民負擔管理的一個重要措施,結合修訂後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實施,力爭在3-5年內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人員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進行一次輪訓,普遍提高財務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凡是從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接受農村集體經濟財務會計、農業承包契約管理、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等業務培訓,取得上崗資格,憑證上崗。在實行農村會計電算化的地方,會計人員還應當取得縣級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村會計電算化證書。對農村會計人員的培訓和輔導是一項重要的公益性工作,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都應給予必要的支持。
(十五)完善會計人員使用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因工作需要確需調換的,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核准,並報縣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直接關係農民的切身利益,關係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關係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各級農業、財政、審計、民政部門要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抓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推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向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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