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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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覆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13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31號)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覆》已於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號《關於單位犯信用證詐欺罪案件中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劃分主從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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