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有關事項的通知

六、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獲得核准後,商務部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 八、大陸企業在台灣地區已投資設立的企業或非企業法人如變更和終止,應按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十、大陸企業如違反有關規定在台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商務部會同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各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促進海峽兩岸雙向直接投資,實現兩岸經濟互利共贏,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現將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應遵循互利共贏和市場經濟原則,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
二、鼓勵和支持大陸企業結合兩岸經濟發展和產業特點赴台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形成互補互利的格局。
三、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應認真了解並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風俗習慣,注重環境保護,善盡必要的社會責任。
四、商務部按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09年第5號令)負責赴台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的核准工作。地方企業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中央企業徑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核准申請時,商務部在徵求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的意見後,按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進行核准。
六、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獲得核准後,商務部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大陸企業須憑《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辦理人員赴台審批手續及外匯等其他相關手續。
七、大陸企業應嚴格按照商務部核准的經營範圍開展相關業務。在台灣地區投資設立的企業或非企業法人在當地註冊後,大陸企業須於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註冊檔案報商務部和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備案。
八、大陸企業在台灣地區已投資設立的企業或非企業法人如變更和終止,應按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九、商務部會同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對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大陸企業如違反有關規定在台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商務部會同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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