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農業合作社內部貫徹執行互利政策的指示

五、對於入社的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多餘的折價款和社員的投資,應該按期歸還,並應付給應得的利息。 我們應該教育幹部:在合作社內部,首先必須依靠原來的貧農和下中農,堅決保護他們的利益,這是鞏固合作社的基礎;同時又應該切實注意上中農的利益。 同時也必須教育上中農,為了自己將來更大的利益,他們也應該照顧貧農、下中農的利益,貧、中農團結在一起,堅決辦好合作社。

中共中央關於在農業合作社內部貫徹執行互利政策的指示
(一九五七年九月十四日)
正確執行貧農和中農之間的互利政策,曾是我們實現依靠貧農聯合中農順利完成農業合作化的基本因素之一,也是今後鞏固合作社的一個重要保證。
在實現合作化的時候,實行互利政策的重點,主要是合理地處理生產資料入社的問題;合作化實現以後,互利政策的重點,主要是經過合理的生產分工和合理的分配,恰當地調節各社員之間,尤其是貧農和中農之間的收入問題。目前的情況是:貧農和下中農入社以後,由於按勞取酬原則的實行,絕大多數都比入社前的收入增加了,但是也有少數勞力少人口多的困難戶比入社前的收入有所減少。上中農和部分非農業勞動的社員入社以後,他們他勞動收入分為三種情況,一部分人增加了,一部分人保持原有水平,一部分人暫時減少了。產生這後一種情況的原因很多,主要的是由於合作社初辦時期的生產水平不可能很快提高;同時也還由於部分同志對互利政策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執行中存在著一些缺點。因此,有必要在積極地增加生產的同時,認真貫徹執行互利政策,合理地調整合作社內部各部分人之間的經濟利益,特別是做到貧農和中農之間的互利,這對於加強社內團結、鞏固合作社有很重大的意義。
為此,根據現有的經驗和互利政策的精神,提出如下各點:
一、對於可能減少收入的社員,首先是對於貧農、下中農的困難戶,應該在勞動生產分工上(如安排田間管理的零活時)和經營社內及家庭副業方面,給以適合的照顧,使他們能夠充分發揮家庭輔助勞力的作用,增加自己的收入。
二、非農業戶在入社後減少收入者,應該適當地調整其工作。原來的小商販,可以經過商業供銷部門的同意組織代銷代購小組,劃歸供銷社管理。原來有其他生產技術的(如各種手工業等),應儘量利用其生產技術,組織合作社經營的或個人經營的各種手工業生產。如果是由社經營,則應按照他們技術水平的高低,適當地調整勞動工分,使能得到合理報酬,增加收入。
三、某些特殊的生產資料,如魚塘、葦地、果園、桑園等,原主投入勞力較多,現在收益較大,如果是屬於小量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暫不入社,歸原主經營。或者入社後,仍然包給原主經營,實行比例分益,在包工包產上給予適當照顧,使原主能增加一部分收入。
四、成片的果樹、林木是應該統一經營的。但它是多年的勞動成果,如社員各人的占有懸殊較大者,一般應該由社統一經營,實行比例分紅。已折價入社,如社員意見很多者,也可改為比例分紅,並且規定直到第三個五年計畫期內維持不變。在山區、丘陵區多數社員的林木占有懸殊不大者,可以折價入社,分年還款。
五、對於入社的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多餘的折價款和社員的投資,應該按期歸還,並應付給應得的利息。如果折價過低,社員意見很多的,應按入社時的一般市價作適當的調整,但基本合理者不再變動。在正常年景下,上邊款項如果拖延不還,必然會減弱或喪失社員對互利政策的信用,引起原所有主不滿,這對於鞏固貧、中農的團結,鞏固合作社,發展生產是很不利的。如果原來規定的還清期限太短,事實上不能按期還清時,應同原主協商,適當延長。
六、多民族地區的民族聯合社,除必須尊重民族的生產、生活和宗教的習慣外,還必須注意在經濟利益上的互利,特別是要照顧人數較少的少數民族社員的經濟利益。
七、為鼓勵發展畜牧業,除了合作社統一經營以外,應該允許社員家庭飼養一定數量的家畜,如牛、馬、騾、驢等,完全歸自己所有。合作社如要使用社員的耕畜役畜時,應照付適當租金。
八、對於個體農民,要加強領導,教育他們遵守政府法令,爭取他們在自願原則下,逐步地加入合作社。
上述各項在一九五七年六月十四日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做好夏收分配工作的指示中,已經作了一些規定,應該根據各地具體情況一併研究執行。
所有上述這些調整各社員之間,特別是貧農和中農之間具體經濟利益的工作,都必須通過社員民眾的討論和有關方面的充分協商,使之合情合理地得到貫徹。我們應該教育幹部:在合作社內部,首先必須依靠原來的貧農和下中農,堅決保護他們的利益,這是鞏固合作社的基礎;同時又應該切實注意上中農的利益。我們還應該向貧農、下中農說明,在不損害自己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對於上中農合理的經濟利益給以適當的照顧,甚至作必要的某些讓步,更好地團吉他們,求得更順利地鞏固合作社,這是符合於自己的長遠利益的。同時也必須教育上中農,為了自己將來更大的利益,他們也應該照顧貧農、下中農的利益,貧、中農團結在一起,堅決辦好合作社。應該指出:上中農是勞動農民的一部分,他們占農村人口20%左右,生產技術較高,對於一部分老下中農還有一定的影響,因此,我們應該堅持對他們的團結。但是,他們(特別是入社前有部分剝削收入的老上中農)有較多的資本主義傾向,在社會主義改造時期,是具有動搖性的一個階層。他們在合作化的高潮時期絕大部分加入了合作社,現在多數願意留在合作社,少數要退社,並進行一些不利於合作社的活動。因此,我們對待上中農不只有團結的一面,還必須有批評改造的一面(採取說服教育的方法,不許用簡單粗暴的方法)。我們在社會主義的方向上,決不許可遷就這些動搖的上中農。我們一定要加強思想領導,批判這些人的資本主義思想。我們如果不這樣做,那就會犯右傾的錯誤。但是在經濟上,我們應當適當照顧這些人的合理利益,認真執行互利政策,而不應當損害他們的利益。我們如果不這樣做,那就會犯左傾的錯誤。總之,我們對於上中農的團結,必須建立在首先鞏固合作社內部貧農和下中農的優勢,加強對動搖分子的思想改造,和在多數農民與上中農之間堅決貫徹執行互利政策這樣三個條件的基礎之上。只有這樣,才能達到真正團結全體農民、鞏固合作社和發展農業生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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