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長青[雞西大學黨委原書記]

閆長青[雞西大學黨委原書記]

閆長青,男,漢族,1963年11月出生,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人。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90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雞西大學黨委書記。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2018年2月8日,閆長青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3.09——1986.07哈爾濱師範大學阿城學院數學專業學生;

1986.07——1988.01虎林縣第二中學教師;

1988.01——1994.03虎林縣委辦公室機要員;

1994.03——1995.12虎林縣委辦公室副主任(副科級)(1991.07——1994.07省委黨校政治專業學習);

1995.12——1996.11虎林縣委辦公室副主任(正科級);

1996.11——1997.12虎林市政府辦公室主任;

1997.12——2000.06虎林市財政局長兼國有資產局局長;

2000.06——2002.08虎林市政府副市長;

2002.08——2006.01雞西市財政局副局長;

2006.01——2008.11雞西市滴道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

2008.11——2010.08滴道區委書記;

2010.08——2012.08雞西市委副秘書長;

2012.08——2016.10雞西大學黨委書記。

人物事件

涉嫌受賄

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

依法雙開

2016年10月31日,經黑龍江省委批准,黑龍江省紀委對雞西大學黨委書記閆長青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閆長青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錢款,向從事公務的人員贈送禮金、禮品、消費卡,違規參與親屬開辦公司的經營活動並持有股份及以他人名義開辦公司、投資入股他人在境外註冊的公司,搞錢色交易;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為其本人參與經營的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行賄犯罪。

閆長青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知止,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閆長青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開庭

2017年7月3日,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雞西大學原黨委書記閆長青(副廳級)受賄、行賄一案。案件由我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王赫擔任審判長,與刑事審判庭庭長閆曉霜、審判員白宗安組成合議庭,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閆長青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閆長青在擔任黑龍江省雞西市滴道區區長、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雞西市鼎勝煤炭銷售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張有勝解決公司煤炭鐵路運輸及籌建黑龍江珠江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等事宜,在辦公室及家中先後非法收受張有勝送的百達翡麗牌男士手錶一塊和百達翡麗牌女士手錶一塊。2012年10月,被告人閆長青在擔任雞西大學黨委書記期間,為感謝時任黑龍江省雞西市市委書記許兆君(另案處理)對其及其家族企業的照顧,在美國芝加哥市考察期間送給許兆君勞力士牌男士手錶一塊。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閆長青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閆長青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2018年2月8日,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閆長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已繳納);追繳被告人閆長青受賄贓物兩塊百達翡麗牌手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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