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旅客運輸管理規則

鐵路旅客運輸管理規則詳細記錄了對鐵路旅客運輸管理作出的一些規定,方便乘客旅遊。走向正規化管理。


第三十二節 防寒
第171條 防寒工作應提前做好以下工作:
1. 對有關人員進行防寒過冬教育並考試;
2. 對站、車設備進行防寒過冬檢查、整修,保證設備完好;
3. 儲備足夠的防寒過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檢修好除冰雪用具和防凍防雪備品;
4. 組織好人員,及時清除冰雪。
第172條 運行到東北、西北、華北地區的客車須在十月上旬完成客車防寒整備工
作;運行到其它地區的客車須在十一月上旬完成客車防寒整備工作。由鐵路分局按照客車整備質量要求組織驗收。鐵路局進行質量抽查。
第173條 獨立焚火採暖的客車,採暖前由車輛段點火試驗,循環良好,與客運(列車)段辦理交接。防寒採暖設備不良,車內溫度不能保證攝氏16度以上的客車,不得編掛使用。
第174條 旅客列車採暖用煤和引火柴,由車輛段負責儲備。獨立暖房上煤、補煤由客運(列車)段負責;單程運行1000千米以上的旅客列車,可在折返段補充燃料。
專運列車(車輛)或旅遊列車遇有臨時情況,需要在中途補煤時,根據列車長電報,由管運(列車)段責責補煤。
第175條 冬季之前,需在折返段補充燃料的客運(列車)段,應提早向折返段補充燃料單位提出計畫,折返段納入計畫,保證供應。
折返段和中途臨時補充燃料所需費用,根據列車長的簽字向擔當列車配屬段一次清算。
第176條 客車採暖期間,客運(列車)段根據實際需要配備鍋爐工,負責獨立明房的焚火和在折返站庫內停留期間看管工作。需設專人負責上煤時,可根據工作量配季節性臨時工。
鍋爐工、上煤工應按規定發給勞動保護用品,運行在寒冷地區的列車,應發放乘務員防寒服裝。
第177條 採暖期前,房產建築部門應對客運房舍、供暖設備進行一次檢查、整修,保證設備完整,好用。有鍋爐供暖設備的車站,由房產建築部門負責晝夜供暖;無鍋爐供暖或裝有空調裝置的車站,由車站負責供暖。
第178條 候車室內氣溫低於14℃時,應及時供暖。客車採暖時間由鐵路局根據氣候情況確定,並通知有關鐵路局。
第十三章 運能管理
第三十三節 列車運行圖
第179條 運行圖是鐵路運輸工作的綜合性計畫和行車組織的基礎。旅客列車運行圖是運行圖的重要組成部分,直通旅客快車運行方案圖(以下簡稱客車運行方案)是運行圖的骨架。正確地編制旅客列車運行圖,對保證列車運行圖質量,客貨列車安全正點運行,加速列車車輛周轉,提高運輸效率,充分利用運輸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第180條 列車運行圖上原則上每兩年編制一次,在春季實行。全路列車運行圖的編制和局部調整工作,由鐵道部決定並負責組織。各鐵路局管內旅客列車運行圖的編制或局部調整工作,由各鐵路局決定並負責組織。
為保證列車運圖的嚴肅性,維護鐵路的聲譽,方便旅客,列車運行圖不得隨意變動,如必須變動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但變更直通旅客列車的運行時刻,必須報部批准。
1. 旅客流量發生較大幅度增減或流向發生變化而需增減客車對數時;
2. 技術設備發生變化時,如開通新線、雙線、三線、四線和雙線、三線、四線插入段,增加會讓站,採用自動閉塞、調度集中或其他先進設備,提高線路允許速度,改變牽引動力等;
3. 工作條件發生變化時,如改變旅客列車重量標準和機車交路,調整列檢布局等。
第181條 為適應節假日大批臨時運輸或特種運輸的需要,也可以編制臨時列車運行圖。
第182條 編制和局部調整旅客列車運行圖必須貫徹以下各項基本要求:
1. 適應客運量的需要,努力提高客運工作水平,保證完成國家旅客運輸計畫;
2. 在確保行車安全、正點的條件下,不斷提高旅客列車的平均直通速度,改善旅客列車運行圖各項指標。
3. 方便旅客;
4. 挖掘各種設備潛力,經濟合理地使用機車、車輛和乘務人員;
5. 客貨兼顧,組織均衡運輸,充分利用和提高線路通過能力。
6. 積極考慮採用新技術和先進工作方法。
第183條 列車運行圖中的旅客列車分類和車次規定:
順號 列車種類 車次 順號 列車種類 車次
1 特快旅客列車 T1-T998 其中:跨局 6001-6198
其中:跨局 T1-T298 管內 6201-8998
管內 T301-T998 4 臨時旅客列車 L1-1998
2 快速旅客列車 K1-K998 其中:跨局 L1-L498
其中:跨局 K1-K398 管內 L501-L998
管內 K401-K998 5 臨時旅遊列車 Y1-Y998
3 普通旅客列車 1001-8998 其中:跨局 Y1-Y498
(1) 普通旅客列車 1001-5998 管內 Y501-Y998
其中跨三局以上 1001-1998 6 回送客車底列車 001-00298
跨二局 2001-3998 7 因故列車,原車次前冠以“0”
管內 4001-5998 8 混合列車,車次從普通旅客慢車車次範圍內選取,跨局由鐵道部確定,管內由局自定。
(2) 普通旅客慢車 6001-8998
各種旅客列車都分為上行和下行,以道都為中心,往北京方向運行的列車為上行,由北京開往全國各地的列車為下行(有的支線向鄰接的幹線為上行,由鄰接幹線向該支線為下行)。上行列車編為雙數車次,下行列車編為單數車次。
第184條 旅客列車運行圖上所使用的起止時間規定為自零點至24點。各種旅客列車,規定用不同的運行線表示。
第185條 客車運行方案涉及各個部門分工如下:
一、工務部門負責:提出各線線路容許速度,車站過岔速度以及需在列車運行圖上考慮封鎖線路施工計畫和慢行等資料。
二、基本建設部門負責:提出既有線路需在列車運行圖上考慮的大型線路施工計畫和慢行等資歷料。
三、機務部門負責:提出各線旅客列車使用機型、運用方式、乘務組工作方法,旅客列車牽引輛數和重量標準(直通車、列車由鐵道部、管內列車由各局編委會審定)機車技術作業標準,旅客列車區間運轉時分,起停車附加時分等資歷料。
四、車輛部門負責:旅客列車在中間站和技術站技術檢查作業時間標準,客車底在配屬段、折返段所在站的技術作業停留時間標準。
五、運輸(客運)部門負責:提出列車運行圖實行期間區段客流密度計畫,旅客列車編組計畫,停站次數,停車站名,停站時分標準及旅客列車方案。
慢行附加時分,由局編委會嚴格審查平衡後,由運輸部門匯總上報。
第186條 為了提高列車運行圖的編制質量,必須充分做好編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各鐵路局應報部的編制工資料如下:
一、客流資料:
1. 自局輸出主要區段直通客流示意圖;
2. 計畫開行旅客列車對數及其運行區段示意圖;
3. 新圖與現圖旅客列車對數增減比較表;
4. 現行和計畫區段客流密度,運輸能力比較表。
二、編圖資料:
1. 新圖與現圖直通和管內客車停車站名,停站時分比較表;
2. 新圖直通客車區段運行停站時分標準;
3. 新圖與現圖旅客列車速度分析表。
4. 新圖客車運行方案意見。
5. 旅客列車編組內容,輛數統計表;
6. 旅客列車使用機型,運用方式,乘務組工作方法,機車交路,機車在自外段停留時間標準,機車在中間站的技術作業時間標準和旅客列車牽引重量標準。
第187條 各鐵路局在查定列車運行圖各項技術作業標準時,必須貫季節性挖潛、革新、改造方針,進行充分調查研究與必要的試驗,考慮平均先進水平、新技術和先進工作方法。
第188條 列車運行圖上確定的客車對數,應根據流計畫、現行運行圖客車實際利用情況及現有通過能力確定。一行直通客車的直通客流(由始發局到終到局),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跨二局的列車不少於600人;
2. 跨三局的列車不少於500人;
3. 跨四局以上的列車不少於400人。
第189條 市郊旅客輸送旅客,最長距離不得超過100千米。
第190條 旅客列車的停站次數和停站時分標準遵守如下規定:
1. 直達特快車:只在技術作業站停車(不辦理客運業務)。
2. 特別快車:在省會、直轄市、自治區首府、鐵路局所在站、技術作業站停車;在主要開放城市所在站和客流較大的中轉站,按列車對數多少和停站距離遠近實行交錯停車。
3. 直通快車:單程運行500千米以下每40~55千米,500~1000千米每55千米以上;1000~1500千米每65千米以上;1500~2000千米每75千米以上,2000千米以上每85千米以上停一站。在對數少或縣所在地車站較多的線路,列車擔當局可在自局管內酌情增加所擔當列車的停站。
4. 有兩對及其以上的特、直快車運行的線路,要實行交錯停車,只運行一對特、直快車的線路,可酌情適當增加停站。
5. 不允許特、直快車代替通勤列車,不得在非縣城所在地以下車站、編組站、乘降所停車。
各直達特快車、特別快車,由部按上述原則確定停站,直通快車由各鐵路局按上述停站原則,提出各列車在自局管內的停站,並交列車擔當局匯總後報部,由部核准公布。
6. 在技術作業站停車,不得超過技術作業時分標準。更換機畫一般不得超過12分,客車補水6~8分。
7. 圖定加掛迴轉車或摘鉤甩掛軟臥車的中轉站,可適當延長停站時分,但一般不得超過15分。
8. 專供旅客上下的停車站,特快不超過5分,直快在專署所在站不得超過4分,在縣城所在站不超過期分。
第191條 直通和管內旅客列車方案和列車運行圖的編制工作,首先由鐵道部確定直通車列車對數、運行區段、列車種類、擔當局,並由鐵道部集中各鐵路局編圖人員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編制直通旅客列車運行方案。方案圖上的各鐵路局分界站時刻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動。
第二階段,編制直通列車運行詳圖,管內列車運行方案和詳圖。
列車運行圖編制完畢後,應同時編制旅客列車編組表,旅客列車簡明運行圖,旅管列車時刻表,新舊旅客列車運行時刻交替,計算新圖指標與客流,匯總新圖成績,編制說明書。
第192條 編制旅客列車運午方案和列車運行詳圖時,應堅持以下幾條原則:
1. 先國際列車,後國內列車;先直通列車,後管內列車;先快車,後慢車;先長途,後短途;但對樞紐地區的通勤、通學市郊列車,可根據具體情況,在編制直通客車運行方案時,予以認真考慮。
2. 旅客列車之間產生會讓時,應按列車等級合理會讓。客貨列車之間產生會讓時,應以貨車停會或待避旅客列車。
第193條 為了檢查、分析和評價旅客列車運行圖的編制質量,各鐵路局應將如下指標報部:
一、數量指標
1. 運輸能力;
2. 列車對數;
3. 列車公里(包括內燃、電力牽引列車千米);
4. 客車底在配屬站的停留時間;
5. 客車底在折返站的停留時間;
6. 旅客列車停站資數,平均停站時分、平均停站距離。
二、質量指標
1. 旅客列車直通速度;
2. 旅客列車技術速度
3. 直通速度係數;
4. 列車車底日車千米。
上述各項指標,應接照該列車運行區段分別直通、管內、市效列車進行計算。
第194條 新圖編制工作結束,各項編圖資料連同旅客列車編表一起報部審核批准。
全路列車運行圖的實行日期,由鐵道部公布實行。
第三十四節 客車運用
第195條 客車實行固定配屬管理。一切運營客車,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客調統一指揮、調動和使用。各級客調必須嚴格管理,認真掌握,統一安排,經濟合理地使用。
第196條 一切運營客車,鐵路局、分局無權作為非運營車使用,由於特殊情況作為非運營使用時,必須報請鐵道部批准。
第197條 各局對部備用客車,未經鐵道部同意,不準動用。
第198條 鐵路技術專用客車的使用如下規定辦理:
1. 鐵路技術專用客車(試驗車、維修車、軌檢車等)必須專車專用,不得作其它用途,發現違章者,發站可拒絕掛運,中途或到站到按章補費,並及進逐級上報。
2. 鐵路技術專用客車,只能在自局管內(包括分界站)或指定的區段內使用,每次使用時,須事先提出掛運計畫,報經鐵路局批准。出局或越過指定區段時,經鐵道部批准。
第199條 跨分局以上軍用列車加掛客車時,必須經鐵路局批准並派乘務員值乘,用完後乘務員要隨原車返回所屬段,自備客車(郵政車除外)一律不得加掛旅客快車。特殊情況,須經鐵道部客調批准,方可掛運。
第200條 外局客車、新造車、出入廠客車,須膠時向所屬局、廠、段回送。回送客車應由旅客列車加掛,當旅客列車滿軸或不符合旅客列車編掛條件時,經鐵路局、分局客調命令承認,可以掛在貨物列車上,並將掛車命令傳知鄰局。
第201條 旅客列車和臨時旅客旬車,始發站應指定專人抄收旅客列車編組,及時向分局和鐵路局客調報告,值班調度員收報後,要認真與列車編組表核對。
第202條 旅客列車臨時加掛的列車,除指定者外,原分局應派檢車員接車,確保車內設備完整,用完後應及時派檢車員送回所屬段,並認真辦理交接。
第203條 鐵道部、鐵路局、分局調用客車時,借用局、分局應派檢車員接車,確保車內設備完善,用完後及時派檢車員送回所屬段,並認真辦理交接。
客車因故障在中途甩車時,檢車員應向所在站的車輛段(列檢所)辦理交接手續,無車輛段(列檢所)時,可與車站辦理交接手續,在有條件的車站必須補掛。
第204條 凡客車在車站、車輛段內停留時,應由站、段負責保管,保證客車設備完整,並於每日十八點按所屬局(或路外單位)、車種、車號向分局或鐵路局客調報告。
第205條 旅客列車臨時加掛的客車,貨物列車(包括軍用列車)加掛的客車(不包括出入廠車,檢修車,鐵路和技術專用車,路外自備車),分局、路局客調按局別車種、車號進行掌握,於每日十八點前與鄰居核對分界站客車出入輛數,並通知終到局。
第十四章 客運設備管理
第三十五節 客運設備
第206條 旅客運輸設備主要包括辦理客運的車站、客技站和客運機車車輛及其附屬設施。
第207條 辦理客運的車站主要設施應包括站房、站場和站前廣場三部分。
1. 站房:應根據客運量設定為旅客服務和客運生產、管理、辦公、生活及駐站單位使用的各類房舍和設施。如售票廳、票庫、問詢、候車、攜帶品暫存、行包承運和中轉、交付等房舍。還應有閱覽室、廣播室、微機房、監控室、醫務室、售貨部、飲水處、盥洗間、廁所、工作人員間休室等文化、衛生和生活上的必要設施。其次,還可根據需要,設定貴賓室、軟席候車室、母嬰、軍人候車室和旅客餐廳。候車室和特、一、二等站的站台上,應有準確的時鐘。
2. 站場:應具備各類站線,站台,雨棚,天橋,地道,照明,給排水,柵欄(圍牆),跨線路的平過道和垃圾處理等設施。
3. 站前廣場:應具備供旅客和各種車輛集散、停留的場地,旅客活動地帶和相應的綠化區域,並考慮遠期規劃用地。設定為旅客使用的各種服備性設施,如售票亭、餐廳和廁所等。
第三十六節 客運設備的主要技術要求
第208條 旅客站房的位置要與城市規劃相結合,建築在靠市區居民集中的一側。旅客購票乘車,辦理行包,車輛通行等各種流線應便捷暢通,避免交叉干擾,同時應有方便殘疾人的設施。站房的布局要合理、適用。建築造型要大方、美觀,通風、採光、採暖良好,並能表現城市的建築風格和地理環境我特點,要力求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候車廳(室)的使用面積,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應根據一日同一時間在站旅客最高集結量,按每一旅客占地1.1—1.2平方米計算。
第209條 旅客列車到發線有效長應以能滿足該區段旅客列車最大編組輛數長度及發展的需要,一般應不少於650米。辦理旅客乘降的車站和乘降所,應設定硬化站台,車站站台的長度,一般應為550米。乘降所站台應不少於350米。旅客基本站台的寬度:特、一等站應不少於20米,二等站及縣城所在地車站應不少於12米,其它站應不少於6米。中間站台的寬度,特、一等站應不少於12米,二等站及縣城所在地車站應不少於10米,其它站應不少於4米。旅客站台的高度,特等站應採用1100毫米的高站台,一般車站,可適當採用300—500毫米的低站台。無立體跨線設施的,應在基本站台與中間站台中部及兩端進出口處設定平過道,平過道的寬度應不小於3米。站台安全白線距站台邊800毫米,白線寬100毫米。
第210條 特、一、二等站站台上(含縣城所在地車站)應設與站台等長的雨棚,其他站雨棚長度應不少於250米,站台地道出入處必須設定雨棚。三等及以上車站的站台上根據需要可設定貨亭、盥洗池以及旅客廁所。
在客運站兩側應設有與站台長度相適應的柵欄或圍牆。
第211條 三等及其以上車站應設有地道或天橋。地道與天橋的位置應能保證旅客通行和行包搬運、裝卸作業的安全、便利。修建天橋時,一般應設雨棚。天橋與地道的寬度應根據客流量確定,但不應小於4米,地道淨空高度應不低於2.5米。並應設有照明、防、排水設施。特、一等站應設有輸送行包、郵件的地道。
第212條 裝卸行包應搬運、裝卸行包的各種車輛和傳送設備,並有便捷的通行徑路,應逐步採用機械化。省、直轄市、自治區所在地的車站應儘量採用地道傳輸設備,避免與旅客交叉干擾。
第213條 旅客列車始發、終到和技術作業站及在上述客站之間應設有客車給水設備,給水站分布距離以150——200公里為宜,給水井設定以25米為準。主、幹線及給水量較大的車站應配置一井雙栓、一栓一管。給水能力應能保證按圖定旅客列車對數的停車站時分及在同一時間內滿足客車最高聚集對數的給水需要。幹線給水栓的流量在一時間辦理客車列數時,不得低於2.5L/s,並按照“一個三井、一井一車”的需要,配齊上水人員。
第214條 車站給水栓及供水系統是客運供水的專用設備,不得接引其它用水,確保水質、流量的穩定,並應能滿足污染,防損壞的要求,在寒冷地區,應具有防凍設施,以保證冬季客車的正常給水。
第215條 客技站,主要辦理旅客列車車底出入,改編,轉向,客車清掃、洗刷,上水、消毒、技術檢查、修理,臥車與餐車整備以及備用車的停留作業。主要設備應具備:
1. 客車洗刷設備:在客車始發、終到或較大的客運站及到達對數較多的客運站,應設定客車洗刷機。
2. 客車清掃設備:應設定供應冷水的水栓和冬季客車解凍、預熱、給排水和吸塵設備,垃圾處理設施及廁所。
3. 客車整備設施:應有壓縮空氣管、水管、排水、臥具洗滌、餐料庫等設備。為完成一次客車檢修、整備、更換臥具,補充餐料、燃料、備品供應創造條件。
4. 車底轉向設備:應設定供車底轉向用的迴轉線,三角線等設備。
5. 空調客車(發電機、空調機和柴油機組)所需的電源設施。
6. 站台、平過道及雙層客車檢修地溝及相應設施。
第216條 車站站房的前後須有明顯的車站站名標誌。每座站台上應設兩塊站名牌,站名牌應根據鐵道部規定的標準設定。特、一等站應在旅客主要通道和進出站口設定導向標誌。各種標誌均以漢字表示,站名可增加漢語拼音,少數民族地區可在漢字之下增加少數民族文字。特、一等站站名標誌應有照明裝置,能晝夜顯示。
第217條 站、車必須使用統一的鐵路客運服務圖形標誌。
第218條 車站、客運(列車)段和客技站的擴建、改建和新建,要有統一規劃,重點考慮,全面安排。三等及以上車站和客運(列車)段的擴建、改建要按規定程式報批。三等及以上零星、臨時建築,必須經客運部門審查,鐵路局批准。其它站需經分局批准。未經批准的,一律不準修建。
為旅客服務用的房舍、場地和設備,必須用於旅客,不得任意占用。凡以客運建名批准的建築項目,設備備品添置計畫,未經原批准單位同意,不準變更用途。
客運設備、建築物由於其它部門施工而受到損壞時,應由施工單位負責按原標準修復。
第219條 各次旅客列車和三等以上車站,都應有廣播設備,較大車站應採用電視廣播設備。
第220條 大力採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服務設施。逐步實現客運服務自動化系統。如旅客電子導向系統,旅客電視問詢系統,電視監控系統,安全檢測系統及行包微機制票管理系統。特別要大力採用和發展計算機票務管理、計算機售票、磁卡票、計算機結帳、車票防偽等先進設備和技術,推運管運管理的現代化。
第221條 鐵路局、分局應建立客運設備維修基地。特、一等站,客運(列車)段應配備必要的生產技術人員,負責技術開發及日常機械設備維修任務。凡開發項目涉及修改客運票據的規格、內容時,應事先報部審批。
第222條 建立建全設備使用、管理責任制,嚴格責任制,嚴格設備品卡片交接制度。機械設備固定專人使用保養,並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223條 鐵路局、分局第年春、秋季應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對客運設備進行一次大檢查,大整修。按照分工負責制的要求,保證設備、備品質量完好,所需費用應納入年度計畫。
第224條 鐵路局、分局、車務段(中心站)、車站應設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客運設備。建立填記“車站客運履歷薄”,為長遠規劃和設備改造提供主要依據,並根據當年度設備現狀及有關資料於翌年一季度由鐵路局、分局組織修訂一次。
第225條 路外或鐵路部門的多種經營、集體經濟等單位,租用鐵路車站客運建築設施(占用面積)和土地時,應根據租用地點、位置、面積和使用範圍,按契約規定向車站繳納租金,由車站填寫客運雜費收據核收。租金標準由鐵路局參照當地商業房、地價制定。租用單位由鐵路部門供應水電時,應根據車站或有關部門的通知交付水電費。
第226條 車站辦理客運設施、土地出租時,必須簽定契約(式樣附後)為期一年。契約一式六份(正本兩份),本站和租用單位各執一份;副本四份,站(段)財務室一份。二等及以上車站須經分局審查報路局客運主管部門批准,其它站由分局客運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五章 路運與特定運輸
第三十七節 路運
第227條 鐵路局、工程局和局長、黨委書記(包括副職),因公出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準許在自局管內使用路用公務車(可以到分界站)。但須報鐵道部同意後掛運。
1. 鐵路線路或列車發生重大事故以及受其他嚴重災難中斷行車,須趕赴現場進行搶修、搶救時。
2. 在管內沿線小站檢查工作或去偏僻地區(新線、支線、林區、工地)工作,食宿確有困難或必須在車上執行工作時。
不能因掛路用公務車使列車減軸或影響正常旅客運輸。
各局路用公務車以一輛為限,未經鐵道部批准,不得新裝、改造或拆毀客車。
第228條 路內有關單位攜帶和運送路用品時,按下列規定辦理:
1. 鐵路電務等維修人員乘坐管內旅客列車到各站檢查、維修設備,憑鐵路局發給的攜帶器材乘車憑證(樣式見附屬檔案五),可攜帶蓄電池(6伏組)8組,蓄電池和電池的電解液(裝入特種器)3瓶,軌道焊接線火柴(鐵盒密封)5盒,焊藥40包,防腐油10公斤,機油1公斤,煤油1公斤,變壓器油2公斤,調合漆5公斤,汽油(密封)0.5公斤。乘車時應服從列車長安排,將攜帶品放在列車尾部,保證安全,並不影響車內秩序和運轉車長作業。
2. 鐵路衡器管理所檢修工作人員,持證明到各站檢定、修理衡器時,準許隨身攜帶小型配件、調合漆5公斤和標準砝碼200公斤。也可憑書面證明免費託運砝碼和衡器配件。車站填發包裹票,在記事欄內註明“衡器檢修”,收回書面證明報鐵路分局。
3. 中國鐵路文工團到鐵路基層單位慰問演出,對該團演出用的服裝、道具、布景準予免費運輸,並按下列規定辦理託運手續:
需要託運的服裝、道具、布景數量較大時,可以撥給行李車,如行李車不足,也可以撥給棚車代用。使用後,立即交還,不得停留占用。嚴禁用撥給的行李車或棚車裝服裝、道具和布景以外的物品。
少量的服裝、道具、布景,可裝在旅客列車編組中行李車內運送,不必另撥車輛。
辦理此項免費運輸時,必須任“中國鐵路文工團”開具的證明檔案,到車站辦理託運手續。如要求撥給行李車或棚車時,應憑上述證明檔案到有關鐵路局辦理撥車手續。
車站辦理託運時,應填寫包裹票,並在運價欄劃斜線,在記事欄內註明“免費”字樣,同時將證明檔案收回,隨同包裹票報告頁一併報送鐵路分局。
託運的服裝、道具、布景由車站裝卸時,應按規定核收裝卸費。
4. 中國鐵路文工團電視劇部到基層單位拍、放電視片,準予憑中國鐵路文工團書面證明,將攝像機、錄像機、放像機免費帶進客車,自行看管,重量不受20公斤限制。
監視器、投影機、錄音機等附屬按規定辦理託運手續免費運輸。
由車站負責裝卸時,交納規定的裝卸費。
第229條 機車乘務員(不包括調車、小運轉、出入廠的機車乘務員)在規定乘務區段內便乘時,憑日期、車次和一次單程車有效的例乘證和司機報單乘車。列車員在機車乘務員上車時,應收回便乘證進行登記(登記表達式樣見附屬檔案八—14)並保管,機車乘務員下車前在便乘證上加蓋“已乘”戳後交還本人。
旅客列車(國際列車和直達特快列車除外)應預留三個鋪,供便乘機車乘務員使用。機務段(或折返段)如同一次車,填發超出三人的機車便乘證明,填發段應自第四人起加蓋或註明“無臥鋪”的字樣。
凡不符合便乘規定者,均按無票處理,列車長應收回便乘證,編制客運記錄,報所屬分局收入檢查室,通知有關單位追補票價。
第230條 鐵路各系統之間的公文及其附屬品可以通過旅客的行李車免費運送。重要檔案、表報、憑證、電報等可以按掛號辦理。但此類運輸僅限於公務往來。
凡鐵路單位對內、外或路外單位承攬的鐵路用產品不得免費運輸。
第三十八節 特定運輸
第231條 國境站、海關、邊防軍及銀行辦理進出國境站旅客、行李查考驗及兌換貨幣等工作,在停車時間內來不及完成上述工作時,國境站根據海關、邊防軍,銀行的要求,可填發國境站與最近前方停車站之間往返免費乘車書面證明,在國內區段隨車工作,並準利用乘務員房間,工作完了後隨最近列車返回國境站,半免費乘車證明交車站註銷。
國境站海送對國際聯運旅客攜帶的應稅物品或應由國營公司收購的物品,在停車時間內為不及辦完海送手續時,可以封交站,按國內包裹託運至旅客的到站,由海關憑印章領取。
第232條 《全國鐵路通用乘車證》(式樣見附屬檔案七)是鐵道部根據國家公安、安全、司法和機要部門的特殊工作性質發售的特種乘車證。持此證可優先進站和乘坐各國各線、各次旅客列車(國際列車、廣九直通車及聯運車廂外)軟、硬座席和臥鋪,但持證人還應出示相應的工作身份證件,發現不符的,站、車工作人員應收回上報鐵道部。
《全國鐵路通用乘車證》的票價由鐵道部確定並使用單位在購票時與鐵道部統一結算。
第23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免費乘車證》(式樣見附屬檔案六)由鐵道部對外合作司簽發,供我國鐵路邀請的外賓在我國內使用,可乘坐我國鐵路擔當的各次旅客列車的軟、硬席和臥鋪。用後不收回,贈送外賓留念。
陪同外賓的我國工作人員,憑注有“陪同”字樣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免費乘車證”和工作證及批准證明享受上述同等待遇,但用畢後應立即交回。
第十六章 客運監察制度
第三十九節 客運監察的隊員責與權利
第234條 客運監察制度是加強對客運工作監督檢查的一項重要制度。各級客運主管部門對轄站、車及通過本轄區的外局擔當的列車,負有指導、幫助、監督、監察的職責。
第235條 客運監察的任務是:
1. 監察檢察各單位對有關政策、法令、客運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2. 監督檢查對客運任務、收入計畫的完成情況。
3. 監督檢查客運投資立項的零小基建、設備購置資金的使用情況;
4. 監督檢查運輸能力、設備管理使用情況;
5. 監督檢查客運職工職業道德和禮儀規範的執行情況。
第236條 客運監察的職權是:
1. 聽取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情況介紹,召開、參加有關的會議;
2. 查閱有關的業務檔案、資料;
3. 對違章違紀單位或個人,有責令限期改進、停止工作或建議給予行政、經濟處罰的權利;
4. 對工作質量突出的單位或個人,有給予通報表揚或獎勵的權利。
第237條 客運監察憑“客動監察證”(式樣見附屬檔案三)執行監督檢查工作。“客運監察證”由鐵道部統一印製填發。限證內記載的區段範圍內使用。執行監察工作時,憑證進出站及有關處所,乘坐各次旅客列車,免於簽證,不受車種、席別限制。憑證免費在乘務員公寓住宿,使用鐵路電話、拍發鐵路電報。
第238條 客運監察人員必須秉人執法,辦事公正,不得濫用職權。對濫用職權者,客運職工有權向上級舉報,各級領導應予以嚴肅處理。
第四十節 客運監察記錄
第239條 客運監察人員在檢查工作時發現的問題,填寫“客運監察記錄”(式樣見附屬檔案十)一式三份,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一份交被檢查單位,一份交被檢查單位的上級部門,一份留存。客運監察記錄應加蓋監察人員名章(式樣見附屬檔案十一)。
第240條 被檢單位接到“客運監察記錄”以後,應於十日內將整改措施報到檢查部門。逾期不報或工作狀況無改進的,檢查部門有權給予通報批准或經濟、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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