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民族事務局

(三)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五)加強對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的綜合調查研究職責。 (六)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及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四)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五)加強對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的綜合調查研究職責。
(六)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及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職責。
(七)增加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職責。
(八)增加宗教事務行政執法工作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的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
(三)貫徹執行民族政策、法規和規定,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
(四)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五)擬訂少數民族事業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七)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省、市、縣人民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相關事宜,參與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八)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研究宗教理論和宗教工作現狀,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建議;擬訂貫徹宗教事務工作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並負責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的督促檢查及宣傳教育工作。
(十一)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二)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愛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負責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和行政許可監管工作;指導構建和諧宗教場所,負責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三)承擔宗教事務行政執法監管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族事務局(縣宗教事務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檔案、保密、財務、信訪、外事、接待、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化建設、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和培訓、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宗教工作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
(二)民族股
調查研究全縣民族問題,提出制定民族工作規定的意見和建議,起草有關民族政策實施意見;指導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的有關工作;參與專項經費的管理和扶貧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的智力支邊工作;承擔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的有關工作;協助做好維護少數民族權益,處理民族關係的工作,承辦民族成份的認定、恢復和更改工作;參與組織民族自治地方的慶祝活動;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社會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並參與有關專項經費管理工作;開展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對外交流和宣傳工作,檢查、督促少數民族地區貫徹落實教育、文化、科技、衛生、計畫生育、體育等事業的政策和措施,開展民族文化、藝術對外交流和宣傳工作,參與組織全縣性的文化、藝術、體育活動;承擔全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工作,負責全縣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和出版工作。
(三)宗教股
負責宗教及民間信仰方面的事務管理工作,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宗教界人士;指導處理涉外宗教事務,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擬訂宗教工作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構建和諧宗教場所;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承擔宗教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查、決定並依法進行有效監督;承擔宗教事務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民族事務局(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3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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