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巨炎

錢巨炎

錢巨炎,男,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畢業於江西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曾任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2018年10月25日,錢巨炎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9.09-1983.07江西財經學院財政專業學習;
1983.07-1985.09浙江省財政廳農財處幹部;
1985.09-1987.11浙江省財政廳農財處事業組副科長;
1987.11-1988.11浙江省財政廳農財處主任科員;
1988.11-1993.04浙江省財政廳農稅處副處長;
1993.04-1998.03浙江省財政廳農財農稅處處長,1995.02兼浙江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副主任;
1998.03-1998.04浙江省財政廳行政事業處處長;
1998.04-2004.06浙江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04.06-2008.02浙江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
2008.02-2017.03浙江省財政廳廳長、黨組書記,省地方稅務局局長;
2017.04-2018.03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政協浙江省第九屆委員會委員、提案審查委員會委員,浙江省第十三屆委員會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2月5日,從浙江省紀委省監委了解到,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錢巨炎涉嫌違紀違法,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逮捕

2018年5月24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錢巨炎決定逮捕。
經查,錢巨炎違反政治紀律,與相關人員訂立攻守同盟,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長期持有非上市公司法人股,將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支付,搞權色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錢巨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觀念和宗旨意識,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做“兩面人”,貪慾膨脹、“靠山吃山”,利用掌管“錢袋子”之機大搞權力尋租,大肆為本人和親屬攫取經濟利益,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知止,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決定給予錢巨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錢巨炎違紀所得;將錢巨炎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涉嫌犯罪所得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18年7月16日,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錢巨炎(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錢巨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錢巨炎,依法為其指定辯護人並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溫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錢巨炎先後利用擔任浙江省財政廳副廳長、廳長、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審理

錢巨炎錢巨炎
2018年8月14日,浙江省金融控股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錢巨炎受賄案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該案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涉嫌受賄罪,於2018年5月23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公訴機關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錢巨炎利用擔任省財政廳副廳長、廳長、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財政性資金存放、項目受讓、房產登記、經費撥付、就業安排等事項提供幫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等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1395.7836萬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錢巨炎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錢巨炎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反省,表示認罪、悔罪。

一審宣判

2018年10月25日上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錢巨炎受賄案,對被告人錢巨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錢巨炎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後,錢巨炎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錢巨炎利用擔任浙江省財政廳副廳長、廳長、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財政性資金存放、房產項目審批、土地性質變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395.7836萬元。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錢巨炎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錢巨炎有自首情節,退出全部贓款贓物,認罪、悔罪態度好,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
法院以錢巨炎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錢巨炎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後,錢巨炎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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