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稅金

銷售稅金

商品及服務稅 ( GST ) 也可稱為消費稅( Consumption Tax ) 。因為有關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商品及服務稅並非生意經的成本,但稅額是經營者負責代政府徵收及繳交,所以經營者對此稅制應要有一定的知識。 商品及服務稅 (GST) 將適用於大部份商品及服務銷售活動,是一種多重階段的稅項。

徵收

應課稅供應 Taxable Supply 當商品及服務符合以下六點要素,商品及服務供應者(即生意經營者)需要代政府向購買者(客戶)徵收 10%商品及服務稅( GST )

1. 所供應的是一件實物或權利

2. 有報酬或價格 ( Consideration )

3. 供應者是一個企業 ( Enterprise ) 進行交貿活動

4. 所供應的商品及服務是生意經營中的一部份

5. 商品及服務均在 澳洲供應或消耗

6. 供應商是政府商品及服務稅註冊商

並非所有商品及服務都被徵收商品及服務稅 ( GST ) ,有些商品或服務是全免稅供應( GST Free ) 。例如基本食物,醫療服務,教育及宗教服。供應商 (生意經營者) 供應此等商品或服務是不須向購買者徵收商品及服務稅 ( GST ) ,提供此等商品及服務之生意經營者可向政府取回在生產商品及提供服務過程中所被徵收的稅款。 此外,有些商品或服務是已付輸入課稅 ( Input Taxed ) 生意經營者(即供應商) 供應此等商品或服務都是毋須向購買者(消費者)收取 10% 商品及服務稅,但生意經營者(供應商)不得取回在其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過程中所被徵收的稅款。這種已付輸入課稅( Input Taxed ) 供應括財經服務住宅租賃

附加包括

消費稅
營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資源稅
教育費附加

概述

產品(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是指應由銷售產品、提供工業性勞務等負擔的銷售稅金和教育費附加,包括營業費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但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本科目核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具體實行時分區域的差別比例稅率,即按納稅人所在城市、縣城或鎮等不同的行政區域分別規定不同的比例稅率。具體規定為: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這裡稱的“市”是指國務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區”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轄區(含市郊)的區域範圍。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這裡所稱的“縣城、鎮”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縣城、縣轄鎮(區級鎮),縣城、縣轄鎮的範圍按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鎮區域範圍。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縣轄鎮的,稅率為1%。

(4)納稅人在外地發生繳納增鎮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按納稅發生地的適用稅率計征城建稅。

教育費附加徵收率(注意不是稅率):根據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費附加徵收率為“三稅”稅額的3%。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實際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三稅”稅額。

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與應交稅金的區別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1、“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屬於損益類科目,核算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包括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附加費、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等。這裡,所指的負擔的稅金是指銷售過程中企業應負擔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銷售過程以外應負擔的稅金,根據不同的情況,計入管理費用、在建工程、存貨等科目。

2、“應交稅金”科目屬於負債類科目,核算企業應交納的各種稅金,包括除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及其他不需要預計應交數的稅金以外的各種稅金。

舉一個例子,或許能夠幫助你的理解。“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與“應交稅金”的關係,相當於“原材料”和“應付帳款”之間的關係。審計程式">

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審計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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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項目 :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審計程式 編制人 索引號
會計期間 : 覆核人 頁次 1
一、 審計目標
1、確定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的記錄是否完整; 2、確定 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的計算是正確; 3、確定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在 會計報表 上的披露是否恰當。
二、審計程式 執行情況說明 索引號
1、根據審定的提供勞務、轉讓 無形資產 或者銷售 不動產 ,按規定的稅率計算本年度應納的營業稅額; 2、根據審定的應稅消費品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本年度應納的消費稅額; 3、根據審定的應納 資源稅 產品的課稅數量,按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本年度應納資源稅額; 4、檢查城建稅、 教育費附加 的計算是否正確; 4、驗明 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是否已在 損益表 上 恰當披露。

案例介紹

日常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工作中,有些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太關注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時點,不注意提前規劃好不同房屋類型的銷售時機,給企業帶來了較大的稅負影響。為了計算方便並說明問題,本文只對非住宅進行稅負分析,營業稅金及附加按5.5%計算,開發費按10%計算扣除。

案例一

A企業2011年初開發建造一樓盤,總可售面積為3萬平方米,其中住宅2萬平方米、商業0.6萬平方米、地下車位130個,合計0.4萬平方米。2012年底,A企業除地下車位0.4萬平方米外已全部售完,銷售面積達到總可售面積的87%,符合土地增值稅的“可清算”條件。

按本地規定,土地增值稅清算按照普通標準住宅、非普通標準住宅、非住宅類型分類,分別計算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可售地下車庫(位),按照非住宅類型房地產合併清算。土地成本按總可售建築面積分配。

2013年初,稅務機關通知清算。清算時的基本情況是:住宅銷售收入18000萬元,商業銷售收入12000萬元,該項目土地和建築成本為每平方米5000元。項目清算前後時間,該樓盤地下車位的市場普遍接受價在14萬元~15萬元一個。

A企業非住宅清算應繳納土地增值稅情況:

1.收入12000萬元,銷售面積0.6萬平方米,單位土地及建安成本每平方米5000元;

2.扣除項目總金額=0.6×5000+12000×5.5%+0.6×5000×30%=4560(萬元);

3.增值率=(12000-4560)÷4560=163%;

4.應繳納土地增值稅=7440×50%-4560×15%=3036(萬元)。

A企業若在清算後再轉讓車位,就按市場能接受的價值15萬元一個計算,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中關於清算後再轉讓房地產的申報方法,即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後銷售或有償轉讓的,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其應繳土地增值稅情況:扣除項目總金額=0.4×5000+130×15×5.5%+0.4×5000×30%=2707.25(萬元),增值率=(130×15-2707.25)÷2707.25=-28%。由於是負增值,因此本項目清算後再轉讓車位無土地增值稅。

A企業該項目非住宅清算總計應繳土地增值稅3036萬元。

案例二

B企業在相同地段開發一項目,開發時間、建築規模、物業類型、銷售價格等均與A企業一模一樣,只是房屋銷售類型的時間作了改變,在項目銷售達85%時,商業與車位已銷售完畢。

B企業的非住宅清算應繳納土地增值稅情況:

1.商業銷售收入12000萬元,車位銷售收入1950萬元(按15萬元一個),銷售面積總計1萬平方米,單位土地及建安成本每平方米5000元;

2.扣除項目總金額=1×5000+13950×5.5%+1×5000×30%=7267.25(萬元);

3.增值率=(13950-7267.25)÷7267.25=91%;

4.應繳納土地增值稅=6682.75×40%-7267.25×5%=2309.74(萬元)。

從上述兩個案例比較得知,由於清算時間與車位銷售時間不同,A企業比B企業非住宅類型的實際稅負高出726.26萬元。

產生稅負差異的主要原因

從理論上來講,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開發的產品銷售達100%時,再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對所有開發企業來說都是沒有稅負差異的。但從現行稅收征管政策規定和各地實際操作情況上來看,由於在土地增值稅征管上確立了“可清算”情形及清算要求,即已竣工驗收且已轉讓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並正在繼續銷售的項目清算,取得預售許可證滿三年未銷售完畢並繼續銷售的項目清算。加之由於現行出台的土地增值稅相關稅收政策的不完善和具體實務操作的不統一,造成了不同清算對象之間較大的稅負差異。在這些原因中,最主要就是項目清算時的未售開發產品在清算後銷售或有償轉讓的,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

國稅發〔2006〕187號檔案第八條關於“清算後再轉讓房地產的處理”中規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後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目前大部分稅務機關對清算後銷售或有償轉讓房產的處理都是按照“當期取得的收入-當期銷售面積×前期清算時確定的單位面積計稅成本”直接計算徵收土地增值稅的。稅務機關這種簡單處理方式也引起了不少基層稅務機關、專業人士及納稅人的質疑,認為此種簡單處理辦法在實際業務操作中造成了嚴重稅負不公,不符合土地增值稅以“項目”為單位清算,以“超率累進稅率”計算徵收的原則。迄今為止,在這方面還沒有準確的政策解讀和明確的操作規範,這是產生相同企業之間或相同項目之間由於清算時間不同或房屋類型銷售時點不同而稅負各異的根源。

應對措施及建議

通過上述分析,在現行稅收政策和各地具體徵管情況下,地下車位在清算“項目”上形成的稅負差異,只與處置時間有關,與處置方式沒有必然的關聯,即對地下車位的處置方式即賣與不賣,房地產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是能夠準確掌控的,其清算“項目”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是確定的,提前能夠預測的,不存在所說的稅負差異問題,即明知而為。如果企業要處置即銷售的,則要考慮項目的清算時點與車位的處置時間了。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準確掌握好稅務機關規定的“項目”清算時點與企業不同類型開發產品銷售時間尤為重要。本文觀點:

1.企業在組織籌劃行銷策略時,必須要向項目地主管稅務機關及時了解和諮詢,全面、準確掌握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和管理規定,特別要弄清楚開發項目“可清算”具體條件即銷售達85%和“項目”清算時未售產品在清算後銷售或轉讓的稅務處理規定。

2.企業在正式行銷過程中,必須要按照開發產品的不同類型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分類型合併清算標準(如本文案例將企業建造的地下車位,按照非住宅類型房地產合併清算),及時主動並提前規劃好地下車位與其歸併的房屋類型的銷售時間,掌控好地下車位與其歸併清算類型的銷售進度,有利於降低稅負,維護企業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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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美國《世界日報》報導,美國庫克郡委員會15日投票表決通過銷售稅提高案,從2016年1月1日開始,庫克郡銷售稅,將從現行徵收的0.75%,一舉提高到1.75%,這項決議,更把芝加哥市銷售稅率“成功”推升到全美最高的10.25%。

在華埠經營禮品店的業者呼小姐說,芝加哥市從7月1日開始已經調高最低時薪到10美元,龐大的開支,已經讓一般零售業很難負擔,“只好想各種辦法節省開銷,來避免商品加價,然而庫克郡15日竟然把銷售稅增加到10.25%,呼小姐說,零售商品除非獨家設計,否則到處都可以買得到,顧客一算之下,自然會放棄在芝加哥消費,轉到其他稅率低的城鎮購買,“這不是明白趕走客人嗎?”

一名在芝加哥市水塔購物中心開設珠寶店的華裔業者何威茲(Craig Horwitz) 表示,零售業好不容易從長達3年的景氣衰退期復甦,庫克郡提高銷售稅的措施,無意迫使業者又走回“蕭條之路”,他無法認同庫克郡沒錢就找民眾、商家開刀的作法。

零售業者哀嚎,芝加哥真的沒有資格再加稅,否則客人被高銷售稅“嚇走”,接著造成商家經營困難,然後關門大吉,員工也因此失業,後遺症嚴重,希望庫克郡能夠推翻此案,“留給零售業一條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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