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產品

銀行理財產品

銀行理財產品,按照標準的解釋,應該是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畫。在理財產品這種投資方式中,銀行只是接受客戶的授權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雙方承擔。 銀監會出台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於“個人理財業務”的界定是,“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的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我們一般所說的“銀行理財產品”,其實是指其中的綜合理財服務。

基本信息

主要種類

在銀行理財產品的市場上,各家銀行都十分注重對自己產品品牌的宣傳,如工商銀行的“穩得利”、光大銀行的“陽光理財”、民生銀行的“非凡理財”、招商銀行的“招銀進寶”等,在市場上都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

銀行理財產品幣種

根據幣種不同理財產品包括人民幣理財產品和外幣理財產品兩大類。

1.人民幣理財產品

銀行人民幣理財是指銀行以高信用等級人民幣債券(含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其他債券等)的投資收益為保障,面向個人客戶發行,到期向客戶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低風險理財產品。

收益率高、安全性強是人民幣理財的主要特點。銀行推出的人民幣理財產品,大致可分為兩類。

(1)傳統型產品主要有基金、債券、金融證券等,此類產品風險低,收益確定,一般收益在3%左右。

(2)人民幣結構性存款該類產品與匯率掛鈎,與外幣同類產品從本質上來說沒有多少差異,風險略高於傳統型產品。人民幣理財產品更像是“定期儲蓄”的替代品。例如:交通銀行的“得利寶·深紅3號”以高息和貨幣策略吸引投資人眼光,這一款產品投資期限一年,分為人民幣、澳元、歐元三種貨幣投資選擇,產品收益率與“一籃子貨幣”(巴西、丹麥、挪威、土耳其)對美元的匯率表現掛鈎。如果在投資到期時,“一籃子貨幣”表現不低於期初水平,即使只是持平,人民幣產品就可獲得不少於10%的收益。

2.外幣理財產品

2008年,股票市場大幅波動,“保本增值”已逐漸成為理財新風向。在此背景下,各大銀行紛紛推出外幣理財產品迴避短期股票市場風險。

從銀行外幣理財產品來看,“多國貨幣”、“高息”、“短期”成為最熱門的宣傳辭彙。

(1)光大銀行2008年3月17El推出高收益外幣理財A計畫產品,其中美元一年期固定收益產品,預期年收益率為7.2%;港幣一年期固定收益產品,預期年收益率為6.5%;美元一年期固定收益產品,預期年收益率相比於銀行存款收益很誘人。

(2)荷蘭銀行曾推出“多元貨幣指數”掛鈎結構性存款和“一籃子強勢貨幣”掛鈎結構性存款兩款理財新品。“多元貨幣指數”掛鈎結構性存款,通過跟蹤全球包括澳大利亞、巴西等八個國家的貨幣表現,分享超額回報。

(3)招商銀行推出的“金葵花”安心回報之“匯贏3號”港幣3個月期理財產品,預期年收益率高達5.0%。

(4)光大銀行保本保收益的T計畫理財產品推出以來一直受到市場追捧,已推出的產品期限從八天、一個月、兩個月到四個月不等,預期年收益率分別達到3.3%、5.1%、5.4%和6.2%。

2008年,股票市場的風險讓投資人主動選擇迴避風險,低風險類產品成為理財市場的主流產品。商業銀行在進行低風險類產品投資有豐富經驗,短期、低風險的外幣理財產品銷售非常火爆,不少產品還出現過投資人排隊搶購的情況,未來整個理財產品市場可能進一步出現分化。根據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產品分為保證收益理財產品和非保證收益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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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證收益理財產品

保證收益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者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契約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產品。

保證收益的理財產品包括了固定收益理財產品和有最低收益的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前者的收益到期為固定的,例如:6%;而後者到期後有最低收益,例如:2%,其餘部分視管理的最終收益和具體的約定條款而定。

2.非保證收益理財

非保證收益理財又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

(1)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產品。

(2)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產品。

非保證收益的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不承諾理財產品一定會取得正收益,有可能收益為零,不保本的產品甚至有可能收益為負。

在銀行推出的每一款不同的理財產品中,都會對自己產品的特性給予介紹。各家銀行的理財產品大多是對本金給予保證的,即使是打新股之類的產品,儘管其本金具有一定風險,但根據以往市場的表現,出現這種情況的機率還是較低的。

投資領域

根據投資領域的不同銀行理財產品有著不同的投資領域,據此,理財產品大致可分為債券型、信託型、掛鈎型及QDⅡ型產品。

1.債券型理財產品指銀行將資金主要投資於貨幣市場,一般投資於央行票據和企業短期融資券。因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個人無法直接投資,這類人民幣理財產品實際上為客戶提供了分享貨幣市場投資收益的機會。

在這類產品中,個人投資人與銀行之間要簽署一份到期還本付息的理財契約,並以存款的形式將資金交由銀行經營,之後銀行將募集的資金集中起來開展投資活動。

投資的主要對象包括短期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以及協定存款等期限短、風險低的金融工具。

在付息日,銀行將收益返還給投資人;在本金償還日,銀行足額償付個人投資人的本金。

2.信託型理財產品

信託公司通過與銀行合作,由銀行發行人民幣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後由信託公司負責投資,主要是投資於商業銀行或其他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機構擔保或回購的信託產品,也有投資於商業銀行優良信貸資產受益權信託的產品。如新股申購,甚至房地產投資都可以納入理財產品的投資標的,這意味著普通投資者投資信託的機會很多。

投資人主要通過銀行購買信託產品,像農業銀行、中信銀行都有相關的產品問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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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掛鈎型理財產品

掛鈎型理財產品也稱為結構性產品,其本金用於傳統債券投資,而產品最終收益與相關市場或產品的表現掛鈎。有的產品與利率區間掛鈎,有的與美元或者其他可自由兌換貨幣匯率掛鈎,有的與商品價格主要是以國際商品價格掛鈎,還有的與股票指數掛鈎。

為了滿足投資人的需要,這類產品大多設計成保本產品,特別適合風險承受能力強,對金融市場判斷力比較強的投資者。尤其是股票掛鈎產品,已經從掛鈎匯率產品,逐漸過渡到掛鈎恒生、國企指數,繼而成為各種概念下的掛鈎產品,種類十分豐富。

4.QDⅡ型理財產品

簡單地說就是投資人將手中的人民幣資金委託給被監管部門認證的商業銀行,由銀行將人民幣資金兌換成美元,直接在境外投資,到期後將美元收益及本金結匯成人民幣後分配給投資人的理財產品。例如:光大銀行發售的“同升三號”股票聯結型理財產品,投資於全球著名的金融公司股票,精選了全球5個金融子行業中市值最大公司,分別為:花旗集團、美國國際集團、高盛集團、滙豐控股、瑞士銀行。理財期限是18個月,同樣保證100%的本金歸還。

雖然銀行理財都會預期最高收益率,但不可否認收益率的實現存在著不確定性。同時,不同產品有不同的投資方向,不同的金融市場也決定了產品本身風險的大小。所以,投資人在選擇一款銀行理財產品時,一定要對其進行全面了解,然後再作出自己的判斷。

風險等級

根據風險等級的不同

1.基本無風險的理財產品

銀行存款和國債由於有銀行信用和國家信用作保證,具有最低的風險水平,同時收益率也較低,投資人保持一定比例的銀行存款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持適度的流動性,滿足生活日常需要和等待時機購買高收益的理財產品。

2.較低風險的理財產品

主要是各種貨幣市場基金或偏債型基金,這類產品投資於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這兩個市場本身就具有低風險和低收益率的特徵,再加上由基金公司進行的專業化、分散性投資,使其風險進一步降低。

3.中等風險的理財產品

(1)信託類理財產品

由信託公司面向投資人募集資金,提供專家理財、獨立管理,投資人自擔風險的理財產品。投資這類產品投資人要注意分析募集資金的投向,還款來源是否可靠,擔保措施是否充分,信託公司自身的信譽。

(2)外匯結構性存款

作為金融工程的創新產品,通常是幾個金融產品的組合,如外匯存款附加期權的組合,這類產品通常是有一個收益率區間,投資人要承擔收益率變動的風險。

(3)結構性理財產品

這類產品與一些股票指數或某幾隻股票掛鈎,但是銀行有保本條款,另外,也有機會獲得高於定期存款的收益。

4.高風險的理財產品

QDⅡ等理財產品即屬於此類。由於市場本身的高風險特徵,投資人需要有專業的理論知識,這樣才能對外匯、國外的資本市場有較深的認識,去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而不是造成了損失才後悔莫及。

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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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居民的收入得到迅速提高,理財與投資意願不斷增強,使我國理財市場呈現出蓬勃發展之勢。但同其它成熟市場國家相比,我國理財市場起步較晚、相關法律法規相對滯後,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較為薄弱,關於理財產品的法律糾紛時有發生,這些法律風險嚴重阻礙了我國資本市場健康快速的發展,從巨觀來看,這些法律風險不僅有礙我國理財產品的持續健康發展,進而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繁榮;從微觀角度上說,會使投資者及商業銀行面臨著更多的法律層面上的不確定性,不僅增糾紛與爭議大幅增多,同時也提高了交易成本,挫傷了投資者的信心,因此對理財產品法律風險的剖析與防範極為必要。

逐年增多的法律糾紛在一定程度上起因於理財產品自身的特殊性與複雜性,但是我國相關法律不完善、理財產品法律關係不清晰以及交易各方法律風險防範意識不強才是問題產生的根本。因此我們的研究必須首先針對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並在此基礎上探索法律風險產生的根本原因和防範措施。從研究來看,學術界關於理財產品法律風險的研究成果並不多見,且存在著發掘深度不夠深入、研究方法單一等諸多問題,仍有待於我們進一步研究。本文在總結學術界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針對出現的法律問題,詳細分析其成因,理論結合實際,運用比較研究法、規範闡釋法等多種研究方法,對理財產品各方面法律風險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分析、論證,並提出防範法律風險的政策建議。

首先界定了理財產品的概念、特徵,並針對比較流行的委託論和信託論,指出在分析理財產品法律關係時應根據自身特點進行具體分析,並將其分為三種類型分別對其法律關係進行研究和探討,進而對理財產品進行清晰的法律定位奠定了基礎。隨後結合實際,彌補前人研究不足,分別從投資者和商業銀行兩個角度來探討當事雙方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及其相對關係,並從金融立法、監管機構及商業銀行等方面深層次分析風險產生的根源。同時本文還比較和借鑑了已開發國家和地區,如美、日、香港等地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法律體系進行分析和研究,並從中得出對我國的啟示。本文的最後針對我國監管體系特點,針對理財產品市場的現狀及未來趨勢,分別從立法機構、商業銀行及投資者三個角度提出了各方應對法律風險時應採取的措施和政策建議,以期更好地控制法律風險的發生,為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創造一個健康穩定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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