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勘察設計市場,保證勘察設計成果質量,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重慶市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該《辦法》於2011年8月26日由重慶市水利局以 渝水政〔2011〕5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資質資格管理、勘察設計檔案編制、勘察設計檔案的審查審批、監督管理與獎懲5章45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渝水〔2008〕92號)予以廢止。

重慶市水利局通知

重慶市水利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水政〔2011〕5號
各區縣(自治縣)水利(水務)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企事業單位,各有關勘察設計單位:
為加強對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勘察設計市場,保證勘察設計成果質量,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在重慶市水利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渝水〔2008〕92號)基礎上,我局制定了《重慶市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規範性檔案予以登記的決定》(渝文審〔2011〕68號)登記,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水利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重慶市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勘察設計市場,保證勘察設計成果質量,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我市水利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嚴格執行水利水電工程強制性標準,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許可權負責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強化實踐能力,建立完善的繼續教育培訓制度,定期派遣職工深造學習和參加技術交流,並採取措施鼓勵職工提高學歷教育水平、考取註冊執業資格證書,不斷提升職工專業技術水平。

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

第六條 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必須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接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七條 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只限持證單位使用。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不得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圖章、圖簽。
第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只能承攬其資質證書許可範圍內的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不得越級或超越證書規定業務範圍承攬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接業務的範圍,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應當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水利水電勘察設計單位登記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同一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業務和設計業務一般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同一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提供的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檔案,必須在勘察設計檔案封面上註明其資格證書的行業、資格等級、證書編號和登記號,並在扉頁之後裝訂標明某工程專用的資質證書彩色影印件(或彩色複印件、彩色列印件)。
第十二條 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三條 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檔案批准人、審定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業負責人和主要設計編寫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職稱或註冊執業資格,應在勘察設計檔案中簽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根據相關規定要求必須具有註冊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還應加蓋相應的註冊執業印章。

第三章 勘察設計檔案編制

第十四條 編制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檔案,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一)國家和市的有關法律法規;
(二)經批准的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三)經批准的流域或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或有關專業規劃;
(四)國家現行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規程、規範和技術標準;
(五)市級現行的工程勘察設計規程、規範和技術標準;
(六)項目批准檔案和經批准的上一階段勘察設計檔案;
(七)勘察設計契約
第十五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檔案的編制,一般按規劃、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招標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五個階段進行,必要時可合併。
國家或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需報國家審批或核准的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其設計檔案的編制,一般按規劃、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或項目申請報告)、初步設計、招標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六個階段進行。
市級和市級以下審批或核准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其設計檔案的編制可適當簡化,一般按規劃、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招標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五個階段進行。
國家或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工作應按勘察設計任務書或勘察設計契約的要求進行。
勘察設計任務書或契約應明確勘察設計範圍、勘察設計深度、勘察設計質量要求、完成時間、提交的成果資料名稱等內容。
第十八條 開展勘察設計工作前,應收集和分析工程地區已有的地形、地質資料,進行現場查勘,根據勘察設計任務書或契約,結合設計方案,編制工程勘察設計工作大綱。
第十九條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記錄應當在勘察過程中及時整理、核對,確保取樣、記錄的真實和準確,嚴禁離開現場追記或者補記。
勘察資料應及時進行整理和分析。各階段勘察工作結束時,應編制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勘察項目負責人應當組織有關人員並親自到現場踏勘、調查,並對勘察過程中各項作業資料進行驗收和簽字。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要全面加強對現場踏勘、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保證有關地質、地震、水文、氣象等勘察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檔案應按現行的編制規程、規範中有關設計檔案章節設定和設計內容的具體要求及規定編制。編制的勘察設計檔案內容應當真實、準確。
勘察設計檔案中的基礎資料、參數選用、方案論證、投資編制、設計附圖等須滿足設計深度的要求,不得出現缺內容、漏項目、少資料、輕比選的現象。
第二十二條 水庫、水閘、電(泵)站、堤等工程項目的除險加固,應有足夠和可靠的檢測、鑑定、管理記錄、歷史調查、地質勘察、分析計算等資料。國家或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提交審批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必須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實物調查通告、實物指標調查報告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實物指標調查成果的確認意見,建設征地區地方人民政府對移民安置規劃方案和城(集)鎮遷建選址意見,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對移民安置規劃方案的認可意見,以及設計規範規定的相關附屬檔案;提交審核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必須附有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批檔案,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意見的有關材料,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移民安置任務和方式的確認意見,以及設計規範規定的有關附表和附圖。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與工程建設占地區所涉及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共同對工程項目實物調查成果的可靠性和真實性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應對移民環境容量分析成果、城(集)鎮遷建、工業企業處理、專項項目處理及防護工程的設計成果及合規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投資概(估)算編制應執行現行有關規定,各項費用的確定應做到依據充分、分析透徹,選用定額及指標合理,嚴禁故意高估冒算或壓低概算;概算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設計概(估)算檔案應經過註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審核,未經審核的設計概(估)算檔案不得報批。
第二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必須依據經審查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並達到規定的設計深度。
施工圖設計必須滿足施工進度的需要。
第二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並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未經設計單位同意,建設、監理、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施工圖設計。設計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在工程壽命期限和法律追訴期限內對施工圖負終身質量責任。
第二十七條 設計檔案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不得選用國家和我市禁止或淘汰使用的產品。
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但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鼓勵勘察設計單位在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第四章 勘察設計檔案的審查審批

第二十九條 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審查審批許可權及程式按照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批准的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檔案。
經批准的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檔案確需變更的,應嚴格執行重慶市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加強勘察設計質量控制,建立嚴格的勘察設計檔案內部審查制度,內部審查未通過的或者簽章不完善的勘察設計檔案,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蓋章,不得交付委託單位和報送審批。
第三十二條 報送審查的勘察設計檔案必須完整,包括主報告、圖冊、專題報告以及其它非技術性檔案、材料等。審查審批過程中要求設計單位補充、修正、完善或重新設計的有關檔案和資料,須通過原單位轉報。報送檔案的份數要滿足審批和審查轉報的需要。
對不具備條件、不滿足要求的工程設計檔案,將不予審查或審批,由此影響工程建設的責任由造成該影響的建設單位或勘察設計單位承擔。
第三十三條 市級審批的水庫工程和地質情況較為複雜的其他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檔案應當由該工程建設單位委託市水利水電勘察設計協會組織專家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勘察檔案,才能作為該項目設計的依據。
其他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勘察檔案隨設計檔案一併審查。
第三十四條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圖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完整的施工圖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報送市或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市水利行業建立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將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設計質量、履約情況、不良行為、行政處罰等納入誠信體系,組織開展信用等級評價,建立和完善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水利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信用評價方法和標準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市水利行業建立勘察設計成果質量評定製度,將評定結果納入誠信體系考核內容,並與優秀勘察設計成果和優秀勘察設計人員評選以及勘察設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晉升掛鈎。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成果質量評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優秀勘察設計成果和優秀勘察設計人員進行評選表彰。水利水電工程優秀勘察設計成果和優秀勘察設計人員的評選表彰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組建重慶市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協會,協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活動進行行業管理、監督,發揮其在勘察設計單位與政府部門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對勘察設計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違法轉包的;
(二)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勘察設計檔案不符合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程、標準和契約要求的;
(三)不依據經審查合格的勘察設計檔案進行設計並交付使用的;
(四)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不完整、準確、可靠,設計論證不充分,計算成果不可靠的;
(五)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選用國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術或產品的;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未按規定備案的;
(六)擅自改變原審批設計方案或重大設計變更未按規定程式報批就進行施工圖設計的;
(七)未按契約要求按時向施工工地派駐設計代表,由此而影響工程建設進度的;
(八)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勘察設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經註冊,擅自以註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而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因勘察設計單位責任造成水利水電工程質量事故,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其立即整改並處以罰款;造成較大以上質量事故的,處以通報批評、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取消水利工程勘察、設計資格;對主要責任人處以行政處分、取消水利工程勘察設計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由於勘察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勘察設計單位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契約約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按照重慶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水利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渝水〔2008〕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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