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房地產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條 第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重慶市房地產業協會成立於一九九三年,由本市從事土地房屋開發、經營、土地整治管理、物業管理、房地產權產籍管理、拆遷管理與代辦、市場交易、房地產金融及與房地產相關的建築裝飾、大專院校、科研、測繪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經營性社會組織。
本會成立十多年來,所開展的一系列活動,受到市政府主管部門、區縣政府、社團管理機關、中國房地產業協會以及外省市政府、行業協會讚揚和廣大會員單位、行業企業、市民的歡迎及信賴。
本會於2007年8月28日召開了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理事會,會長為莫元春,秘書長為鍾正芝。
新一屆理事會將在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幫助下,率領廣大會員,共同努力,繼往開來,開拓發展,把本會辦成具有代表性、公信力和凝聚力的一流協會。

協會宗旨

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和服務、自律、代表、協調、監督職能。傳遞政府政策信息,反映企業願望和訴求。為社會經濟發展和政策決策服務;為房地產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為城市開發建設和房地產管理服務;規範行業行為,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以及購房者合法權益服務。

服務範圍

一、調查研究 研究房地產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參與行業發展規劃的制定,協助政府做好整頓規範和發展行業的工作。
二、宣傳教育 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組織舉辦房地產經濟、技術、管理等人員的職業資格認證培訓、各類講座和論壇,進行專業人員的繼續教育。
三、評價推介 開展行業評比競賽、品牌推介、房地產及相關產品的會展、企業形象展示和科研成果的推廣套用等活動,建立行業的評價機制。
四、諮詢代辦 開展房地產諮詢代辦服務,接受委託,參予或獨立承辦房地產展示交易會,開展招商引資服務。
五、信息服務 收集、編印、傳遞國內外房地產業信息資料;開展行業市場形勢分析、行業統計調查,發布市場信息。
六、考察交流 發展同國外和港台地區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加強國內同行業之間的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七、維權服務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訴求;協調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市場、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
八、自律自約 加強行業自律,實施行業管理,制定行規行約及行業標準,規範行業行為,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
九、承辦政府部門移交、委託、授權的房地產行業資質年檢等具體工作和社會團體或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十、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理事單位

重慶市房地產業協會主要成員名單

顧問:
英儒 重慶市地產集團董事長
鄭恆福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離休老局長
任 宏 重慶大學建設管理與房地產學院院長
會長:
莫元春 重慶市房地產業協會
副會長:
石繼東 重慶市地產集團
吳亞軍 重慶龍湖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張為耕 重慶華宇物業(集團)有限公司
黃紅雲 重慶金科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孫 瑜 重慶魯能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璧暉 重慶同創置業(集團)有限公司
吳 旭 重慶協信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柯敬陶 重慶晉愉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黎 偉 重慶鋼鐵集團朵力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曾維才 重慶中渝物業發展有限公司
陳小平 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張庭義 重慶市房屋權屬登記中心
李仕川 重慶市土地(房屋)勘測規劃院
張文武 重慶市重點工程建設拆遷辦公室
王 偉 重慶展覽中心有限公司
劉錫平 重慶市房屋安全鑑定所
郭 斌 重慶斌鑫(集團)有限公司
楊松濤 恆大地產集團重慶有限公司
劉 衛 重慶隆鑫地產(地產)有限公司
常務理事:
唐昌明 重慶財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薛 松 長安汽車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彭治民 重慶慶隆屋業發展有限公司
曾 剛 重慶棕櫚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彭香村 重慶綠地東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蔣利民 重慶鈺茂地產有限責任公司
侯 婕 中國指數研究院西南分院
張 青 重慶渝海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湯邵國 重慶海托置業有限公司
周 龍 重慶市琴琴房地產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魏國柱 重慶房地綜合開發公司
周 贊 重慶市市級機關公房處
易和平 重慶市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中心
顏 英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地產信息中心
李 寧 重慶渝高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汪瓦水 重慶煌華實業有限公司
胡洋寧 重慶東海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黃祖仕 重慶融匯投資有限公司
戴樹超 重慶金鵬物業(集團)有限公司
郭應龍 重慶美聯行銷策劃有限公司
楊曉東 重慶市鼎祥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理事:
李真誠 重慶建設集團
卿玉玲 中國四聯儀器儀表(集團)有限公司
劉建長 西南大學
袁 彬 中豪律師(集團)重慶事務所
吳勁松 重慶市萬州區房管局
張小平 重慶市南岸房屋產權產籍監理所
張永紅 重慶市沙坪壩房屋產權產籍監理所
肖 華 重慶市江北房屋產權產籍監理所
羅仁驥 重慶市九龍坡房屋產權產籍監理所
萬雲河 重慶市北碚房屋產權產籍監理所
林 文 融僑長江(重慶)房地產有限公司
黃 濤 重慶天景置業有限公司
廖建明 重慶盛博實業有限公司
奚 峰 重慶嘉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李水鑫 重慶基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趙 靖 重慶趙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陳 乙 重慶一城置業有限公司
欒慶仁 重慶蘭波房地產開發公司
鐘模先 重慶大澤置業代理有限公司
譚英重慶佳天下裝飾有限公司
牟躍進 北部新區經開園土地房屋管理所
李永紅 重慶市巴南房屋產權產籍監理所
劉嘉慶 重慶市大渡口房屋產權產籍監理所
鄧小虎 北部新區高新園土地房屋管理所
楊武恆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土地房屋管理所
鄭 偉 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產權產籍監理所
張 斌 重慶市渝北房地產交易管理所
荊按平 重慶金九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羅良德 重慶佳華物業有限公司
杜建生 重慶昆榆房屋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龔世英 重慶旭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秘書長:
鍾正芝 重慶市房地產業協會
副秘書長:
戚道隴 重慶市重點工程建設拆遷辦公室
陶 渝 重慶市土地(房屋)勘測規劃院

行業公約

市房協二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004・2・11)
遵紀守法、規範有素,誠信經營、不損客戶;
爭創優質、完善服務,行業形象、共同維護;
公平競爭、團結互助,建設重慶、共繪藍圖。

自律行規

市房協二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2004・2・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認真貫徹執行房地產行業的法律、法規,規範房地產經營,遵循行業道德規範,維護房地產業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整頓和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號文),以及《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重慶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自律行規(以下簡稱行規)。
第二條 凡本市轄區內從事房地產行業開發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均應遵守本行規。
第三條 本《行規》的實施,接受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規範行為,合法經營。
第五條 企業之間應正當競爭,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搞惡性競爭。
第六條 企業之間應當相互尊重、團結協作、互相學習、優勢互補,共同促進本市房地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七條 行為規範,誠信經營,最佳化服務,不斷增強企業經營能力為行業宗旨。
第八條 不違反強制性標準要求,不使用不合格建材、構配件和設備,嚴守操作規程,不搞違反科學的趕工期;
不將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
第九條 嚴格依照《重慶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售房;
遵守房地產廣告發布審查制度和商品房預(銷)售掛牌公示制度,杜絕虛假廣告和售房契約中的不實之處;
堅持質量第一,確保結構工程安全;
及時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有關資料,信守契約;
公平交易,按法定要求計算售房面積;
不擅自更改設計,不欺瞞客戶、不推脫責任,按時交房。
第十條 嚴格依照規劃,確保小區設施和物業管理用房到位,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做好前期物業管理工作;
依照《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管好物業,尊重業主及業主大會,以人為本,服務於業主,開拓社區服務功能;
不得擅自將物業服務契約中的全部或主要義務轉移給第三人,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收支情況。
第十一條 嚴格依照企業資質等級進行經營,保證資金到位,不弄虛作假,不越級經營;
無用地許可證不擅自占地開發經營;
無規劃建設許可證不擅自開工建設;
無工程施工許可證不擅自施工;
無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不擅自上市交易;
無核准資質等級和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相關的業務。
第四章 表彰獎勵與違規懲戒
第十二條 模範遵守《重慶市房地產業行業自律行規》的會員單位,將向社會公示給予通報表揚,授予相關獎牌。
違反《重慶市房地產業行業自律行規》有關條款,重慶市房地產業協會將根據情節給予業內批評、通告批評、警告並督促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以及轉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查處,並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降低資質等級,直至註銷其單位資質證書或有關個人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為嚴肅法紀,加強房地產行業自律,本市房地產業協會會員單位必須遵守。
第十四條 《行規》解釋權屬重慶市房地產業協會。各區、縣(市)房協,可根據《行規》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行規》經重慶市房地產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協會章程

市房協二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2004・2・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重慶市房地產業協會”,簡稱:重慶市房協(英譯名: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IN CHONGQING,縮寫為:A.O.R.E.I.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全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土地整治管理、物業管理、市場交易、房地產權產籍管理、拆遷管理與代辦、房地產金融、自管房地產、及與房地產業相關的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等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行業性獨立社會團體法人。本會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和服務、自律、代表、協調、監督職能。傳遞政府政策信息,反映企業願望和要求;為社會經濟發展和政府決策服務;為房地產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為城市開發建設和房地產管理服務;規範行業行為,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以及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為推動重慶房地產業全面、持續、健康地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本會承認中國房地產業協會《章程》,為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團體會員並在業務上接受其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重慶市渝中區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按照行業協會開展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的基本職能,堅持面向市場、面向行業、面向會員單位的原則,本會業務範圍如下:
(一)調查研究。研究房地產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圍繞行業發展各個階段的中心工作,參與發展行業規劃的擬定,積極提出行業發展及經濟、技術和法規方面的建議,協助政府做好整頓規範和發展行業的工作。
(二)宣傳教育。結合行業發展的實際,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提高行業人才素質,組織舉辦房地產經濟、技術、管理等人員的職業資格認證培訓、各類講座和論壇,進行專業人員的繼續教育。
(三)評價推介。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開展行業評比競賽、品牌推介、房地產及相關產品的會展、企業形象展示推介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等活動,建立行業的評價機制。
(四)諮詢代辦。開展房地產諮詢代辦服務、法律維權服務等。接受委託,開展招商引資服務。
(五)信息服務。收集、編印、傳遞國內外房地產業信息資料;開展行業市場形勢分析,行業統計調查,發布市場信息。
(六)考察交流。開展國際國內及本市行政轄區內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國內外學習考察。
(七)維權服務。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調查以及相關案件的起訴和應訴;積極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調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市場、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
(八)自律自約。協助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加強行業自律,實施行業管理,制定行規行約及行業標準,規範行業行為,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營造公平、公開、公正的經營環境,樹立行業良好形象。
(九)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或授權的其它職能。
(十)組織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以單位會員為主,同時吸納本行業的專家學者為個人會員。各區、縣(市)房協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遵守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並向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通報。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及授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的優先權;
(四)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權要求本會協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交回會員證及會員單位銅牌。會員不履行義務或連續兩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因單位撤併不復存在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處理,也可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為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託指定的代表,其代表資格隨法人代表的更換而自然更替。會員代表可以指定一名工作人員擔任聯絡員。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兩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五年,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實行單位理事制,可選聘特邀理事。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註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指導各區、縣(市)房協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等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本著高效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可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是本會聯繫會員,為會員服務的工作機構,不是獨立社團法人,其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各分支機構由對口會員單位選舉產生,負責辦理本分支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各分支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圍繞本會的宗旨、業務範圍和工作計畫,針對本專業帶有共性的問題開展活動,提出建議,推動工作;
(三)各分支機構應根據本章程制訂工作條例,報市房協常務理事會批准實施。各分支機構的工作計畫及重大活動,須事先報市房協常務理事會審定,由市房協秘書處統一協調辦理;
(四)各分支機構應根據需要,受市房協秘書處委託,組織推薦對口的單位為單位會員;
(五)各分支機構的經費來源是:(1)依託單位的支持;(2)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贊助;(3)以市房協社團法人名義興辦經濟實體的收益、有償服務收費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協會所設秘書處和諮詢服務部、宣傳培訓部等工作部門所聘工作人員的報酬,在本會的經費內列支。
第三十一條 在各區縣(市)可成立若干會員小組。會員小組是本會聯繫會員和會員單位之間加強橫向聯繫,開展行業活動的基層組織。會員小組的正、副組長由小組推選。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憑證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2004年2月11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會條件

一、條件:
1、擁護遵守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註冊資金2000萬元以上,產值上5000萬元以上,無不良貸款記錄、社會信譽度高)
二、所需資料(1-5為複印件)
1、工商登記證書(營業執照);
2、稅務登記證書;
3、企業代碼證;
4、法人代表身份證;
5、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6、企業情況簡介;
7、銀行資信證明(有無不良貸款記錄);
8、入會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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