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執業地點

醫師執業地點

醫師執業地點是指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及其登記註冊的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基本信息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醫師執業地點刊載於《醫師執業證書》,當醫師的從業地點發生變動時,應依法及時向註冊部門提出變更執業地點的申請,經審批後方可在新的從業地點繼續執業。醫師經所在醫療機構批准,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範圍內的診療活動時,要按照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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