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聲請

以往酷刑聲請者在等待審訊期間,被容許從事有薪工作。 有見及此,香港政府於2009年11月修訂入境條例,禁止所有非法入境者在香港從事僱傭工作,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3年。 修訂後,新條例於2010年2月實施。

以往酷刑聲請者在等待審訊期間,被容許從事有薪工作。這點被南亞裔及非洲裔人士視為偷渡來香港“打黑工”的途徑。有見及此,香港政府於2009年11月修訂入境條例,禁止所有非法入境者在香港從事僱傭工作,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3年。修訂後,新條例於2010年2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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