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

偷渡

偷渡,是偷越國(邊)境,是指自然人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在越過國界線或者通過法律上的擬制國界時,不從指定口岸通行或者不經過邊防檢查,或者未經出境許可、未經入境許可,可以追究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行為。偷越國(邊)境是行為犯。偷越國(邊)境一般屬於跨國的想像競合犯。

基本信息

起源

偷渡者偷渡者

隨著五百年前歐洲資本運動興起,一些跨國界的經商貿易日漸增多,許多商人在當時法律不健全的情況下,便開始了大規模的非法入關“偷渡”行為。其中早期“偷渡”到我國東南沿海台灣香港澳門做生意的有荷蘭人、西班牙人、葡萄牙人和英國人。

從明朝開始,中國鄭和七下西洋也是在強大的炮艇護衛下,不請自到的漫遊東南亞及南亞、東非印度洋沿岸國家。特別是鴉片戰爭以後,西班牙和英國等西方國家做移民勞務的商人,還分別從廈門和汕頭偷渡數十萬勞工到南北美洲和南非各國。

其中,1847年至1852年從廈門“偷渡”販運出洋的華工有15000人;1852年後從汕頭“偷渡”運走4萬華工;另外,這個被國人指斥為販“豬仔”的貿易,又轉移到澳門進行,據有關歷史數據統計,僅從澳門“偷渡”販運到古巴、秘魯的就有十幾萬華工。

到1882年統計,被西方列強“偷渡”到美國西部聖弗朗西斯科,開發舊金山金礦和修築鐵路的華工就有29萬人。

據有關統計表示:從1807年到1925年間,僅經荷、西、葡、法、英、美國之手非法“偷渡”販運到世界各地的華工約有300多萬人。

這些非法移民活動的起因皆是從西方列強擴張時開始的,對這種遠涉重洋,悶在船倉里毫無人身安全保障的大規模非法“偷渡”移民,中國曆朝歷代政府都是堅決反對的。

然而,這種由西方祖師爺言教與身教出來的非法偷渡行為,卻在中國東南沿海長期形成了一種前面“走出去”混得好的親友,又勾著後面的人“走出去”發展的風俗習慣。

危害

偷渡者偷渡者

偷渡對於國家來說,影響了正常的國家間的人員交往,減少了簽證收入,擾亂了邊境管理與安全,進而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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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國家安全帶來隱患。對個人而言,違反了邊境管理規定,加大了危險係數,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原因

1、出國簽證難,不符合出境條件的人就想方設法偷渡了

2、為了牟取個人或某個集團的利益,或者為了達到某個目的,逃避司法機關或其它機構的檢查和追捕,就選擇了偷渡

3、人蛇也好,“豬崽”也好,普遍文化水平較低,以沿海落後地區農民為主。他們以為國外遍地黃金,唾手可得。

6、地區有出洋的傳統。福建等沿海地區,幾百年來有出國做工的傳統。

5、地方官僚腐敗。偷渡盛行地區往往是走私販私等犯罪活動猖獗的地區,一些把守國門的部門或不力或參與。

6、海外某些敗類同胞(犯罪集團)全力參與組織,以賺取暴額利潤。

7、政府部門官僚作風嚴重。正常辦事難,進出境等法規無人知曉,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有些偷渡者海外有親戚,完全可以通過正當途徑出國。
(網友:進言)

後果

依照刑法規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2)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6)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大概會被罰款或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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