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稅

酒稅

中國時對酒所征的稅。西漢始元六年(西元前81年)始征酒稅,歷代沿襲。隋開皇三年(西元583年)免除酒稅。唐代又復酒稅,唐至宋末以專賣為主,徵稅為輔。

簡介

中國時對酒所征的稅。西漢始元六年(西元前81年)始征酒稅,歷代沿襲。隋開皇三年(西元583年)免除酒稅。唐代又復酒稅,唐至宋末以專賣為主,徵稅為輔。元初行專賣,後改為徵稅。明相沿未變。清初禁酒,禁令除後,未征酒稅。鹹豐時百貨抽厘,酒亦在內。清末各省徵收菸酒稅捐。北洋政府於1915年創辦菸酒公賣,收公賣費,原有稅捐照收,變相加稅。國民黨政府於1932年起將啤酒、火酒、洋酒先後改辦統稅;土酒稅征從量稅,1941年改從價徵收。參見鐮“榷酤”。

酒稅新政

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8月1日實行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對全國的白酒企業和白酒市場產生了巨大的震動。那么,白酒行業從酒稅新政中到底看到了什麼呢?酒企又該如何解讀酒稅新政呢?

變“堵”為“疏”


眾所周知,白酒行業是高稅行業,白酒稅歷來關乎酒企的命脈,於是酒企對稅收政策的研究也是十分地重視。從以前的“合理避稅”的小招數,到當今成立銷售公司,已經是白酒行業的“潛規則”。
但是,此次稅收政策的調整和以往有重大不同:
首先,《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的發布,說明稅管機構不但沒有制止酒企成立“銷售公司”的措施,反而以法規的形式認可了酒企“銷售公司”的合法性。從此,酒企不需再遮遮掩掩,更可堂而皇之地成立、運作“銷售公司”。
其次,上述《管理辦法》還詳細規定了“銷售公司”的性質:“辦法第二條銷售單位是指,銷售公司、購銷公司以及委託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包銷本企業生產白酒的商業機構。銷售公司、購銷公司是指,專門購進並銷售白酒生產企業生產的白酒,並與該白酒生產企業存在關聯性質。包銷是指,銷售單位依據協定價格從白酒生產企業購進白酒,同時承擔大部分包裝材料等成本費用,並負責銷售白酒。”這一規定的核心在於銷售公司和酒企的“關聯性”。如果酒企和銷售公司沒有關聯性,那這樣的措施也就沒有必要了。規定列舉的幾種銷售單位的形式,也大凡是酒企普遍採用的方式。
再次,稅管機構此次是摸清了底碼,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制定白酒新稅政策。採用的是“疏”的辦法,而不是以往的“堵”。

關照酒企的贏利水平


上述《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是將酒企供給關聯銷售公司的價格做了一個寬泛的、靈活性的規定:(一)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二)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範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範圍內。
這一規定的用意,顯然是從稅收的技術層面限制了酒企過分地、無限度地壓低供給銷售公司的價格,從而大幅度避稅的作法。一方面加強了稅收的征管,既照顧了現實情況,又增強了酒稅的可控性;另一方面,稅管機構還根據酒企的生產規模、品牌實力以及利潤情況,靈活性地規定了核定計稅價格50%—70%調整幅度。贏利水平高的產品,核定計稅價格則高,否則核定計稅價格低。從一個側面體現了稅收政策的人性化和對酒企的關照。規定最高70%核定計稅價格,而不是100%也是從企業實際出發,保證了酒企的贏利水平。

一種動態的管理模式


這次新稅政,也明確了調整核定標準的條件,上述《管理辦法》稱: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這意味著稅務機關對白酒企業的核定不是一次性核定不變,而是條件變化就重新核定,是一種動態的隨著市場價格變動的管理模式,體現了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以往的稅收政策中是少見的。如果白酒生產企業未按管理辦法規定上報銷售單位銷售價格的,稅管機構將按照銷售單位銷售價格徵收消費稅。這是對違規白酒生產企業的一種懲罰性規定。

增強了酒稅的透明度


《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酒企要填寫《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申請表》,這表明,稅管機構依法增強了消費稅征管的可操作性,增強了酒稅的透明度,使酒企與稅管機構不再遮遮掩掩地捉迷藏。酒稅的透明化操作,避免了不公平納稅,使企業、品牌在同一個平台競爭,競爭更加公平合理化。
按《管理辦法》第六條要求,稅務總局可能會對國家名優酒和重點地區的重點酒企“親自督辦”。一是抓大,二是掌握第一手資料,指導全國。這就需要名優酒廠、重點白酒企業,強化財務管理,認真執行新稅管辦法,履行稅管手續,依法承擔稅收責任。

白酒企業的應對措施


1.利用《管理辦法》對“銷售公司”的認可,明確地運作“銷售公司”,充分利用供給銷售公司的價格差,精準計算供給價格,達到以“優選法”合理布局價格體系,消化新管理辦法增加的納稅成本。
2.高檔產品適當調高價格,國家名優酒企一般掌握調價水平在6%—10%,低檔產品則不調價。高檔酒以銷售公司售價200元/瓶的酒價計算,如果酒企原來的供給價為100元/瓶,新管理辦法則要求以200*70%=140元徵稅,稅率20%,增加納稅8元。而調高價格6%—10%,則可增加收入12元—20元。計稅價格再上升(12—20)*70%=8.4元—14元,再乘以20%的稅率,則再增稅1.68元—2.8元,總增稅賦9.68元—10.8元。這樣算來,酒企調價6%—10%的話不但完全能抵消納稅成本的增加,還有賺頭。
這樣的漲價對市場是否有影響呢?酒企早已算清了一筆帳:高檔酒的消費群體消費層次高,高消費群體注重的是品牌,品牌忠誠度也很強,對價格不敏感,因此高檔酒調價市場基本不受影響。而低檔產品,消費群體對價格最敏感,所以不能漲價,否則將失去消費者,產品競爭力下降,會失去市場優勢。以銷售公司售價10元/瓶的產品計算,如果原來的供給價為5元,合理利用新稅管政策,可以新核定以10*50%=5元納稅,則不新增加納稅成本。即便是按10*70%=7元核定納稅,則只能增加2*20%=0.4元的納稅成本。因此,低檔酒不調價是正確的選擇。
3.合理利用銷售返點的銷售政策,生產企業產品銷售以淨收入入賬,仍可以起到降低總稅基數,減少納稅成本,抵消新增稅賦的效果。此外,由於新管理辦法只針對現有產品徵收,則企業可以加大“新產品”的開發來消化稅賦對企業的影響。
綜上所述,稅管機構以科學合理的技術方法,從酒企的實際情況出發,規範、明確一種新的白酒消費稅征管辦法,使長期處在半遮半掩狀態下的“銷售公司”合法化,而酒企也可以運用靈活的辦法,科學而智慧地操作,化解新稅管辦法帶來的影響,這樣的局面於國、於企、於民是一種雙贏或多贏,對於白酒界也是個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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